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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老屋,百枚银元破墙而出
现年50多岁的詹明华,是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的一个农民,主要以在家种地为生,农闲时也常到一些工地打打短工,几十年下来,手上小有积蓄。因儿子已二十出头,到了结婚的年龄,詹明华考虑到家有一处百年老屋,破烂不堪,一直无人居住,便决定将老屋拆除,在原址上为儿子建一幢像样的楼房。
2015年1月8日上午,詹明华叫来了哥哥,并请了三位村民做帮手,一同拆除老屋。临近中午时分,詹明华的哥哥拆到房檐时,在房檐下方发现有一根长度约50厘米的铁筒子竖立在土墙中的一根木柱子上,便小心取下铁筒。铁筒直径约5厘米,两头用盖子封死,上下摇晃,能听到哗啦啦清脆的金属撞击声音。哥哥立即喊来詹明华,连同三个帮工一起打开铁管子一头的盖子,倒出管中之物。
让大家十分惊愕的是,他们从铁管中倒出了白花花的银元,一共有128枚,有刻着袁世凯头像的,有刻着孙中山头像的,还有刻着一只老鹰的。事后经专家鉴定,刻有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小头”银元,是民国开国的纪念币;刻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又叫“袁大头”,俗称“大头”银元;刻有老鹰的,是墨西哥银元,又叫鹰洋,在民国的时候在国内也是流通的。如今,这些银元每枚价值好几百元。
活了大半辈子的詹明华第一次碰到这种好事,看着白花花的银元,心里别提有多开心了。见者有份,乐开了花的詹明华拿出几块银元分给了大家,将剩余的银元捧回家中藏好。最新发现银元的哥哥分得五块,另外三个帮工,每人分得两块。
拆房子拆出银元的消息很快就在村里不胫而走。从天而降的银元让村民羡慕不已,更让詹明华十分高兴。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他感到非常意外。
当天下午,听到这个消息的同村村民汪明友坐不住了。晚上,他带着妻子来到了詹明华家,理直气壮对着詹明华说:“这套房子原来是我的,你拆房拆出了钱,应当分些给我!”
原来,这幢老屋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这幢老宅起初的房主是谁,由于年代久远,村民说法不一,已无法追本求源。但是,能为大家确认的有据可查的住户为汪观金夫妇,汪观金是从其父亲汪新佑处继承所得。汪观金夫妇生前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与村里签有字据,由村里依“五保户”待遇对汪观金包吃、包住、包养老、包治病、包丧葬,汪观金夫夫妇的财产及田产等都归村里所有。汪观金夫妇去世后,村委会将其财产收归集体所有。1995年,村委会将该房屋出卖给了汪明友。不过,汪明友从来没住过这幢老宅。2009年2月10日,汪明友又将闲置的老屋转卖给了同村的詹明华。
见汪明友找上门来,詹明华有些不开心,但考虑到平时关系不错,还是拿出四块银元给汪明友夫妇。汪明友夫妇并不满足,坐在詹明华家中不肯离去。见此,詹明华一狠心又掏出十块银元给了汪明友,总算把他们打发回家了。
过了几天,汪明友听说詹明华挖到的银元有一百多块,就觉得很吃亏,又找上门来,提出至少分他一半银元的要求。詹明华很生气:“房子是我买的,银元也是我发现的,给你十几块已经是很大的面子了,你却得寸进尺。”一气之下,詹明华把汪明友轰出了家门。
汪明友没有放弃索要银元。他认为,房子是他卖给詹明华的,所以,房子里留下的所有东西都该归属于他。詹明华则认为,自己当时买下老宅的时候,房子里的东西都搬空了,房子里藏的银元汪明友根本不知道,所以,这些银元不属于汪明友。
就在两人争执不下时,詹明华提出,这座百年老屋原来的主人也不是汪明友,而是村委会的,而在村委会之前,主人是汪观金夫妇,所以,银元根本不是汪明友的。
眼看索要银元不成,汪明友急了。他翻出自家家谱,说自己和汪观金老人是有血缘关系的,房屋是汪家的祖业,房屋里的银元也是汪家的祖产,所以,他作为小爷爷的侄孙,是有继承权的。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根本无法调和,汪明友夫妇就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出面找詹明华,要求詹明华归还汪家老屋里的银元。村委会答复说:“汪观金夫妇一直由村里照顾,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汪观金的遗赠,房子里找到的银元应当归属村委会。”对此,村委会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这事得两家好好协商,协商不成,村委会就将银元收归村里。
争古币,互不相让闹上法庭
就在两家弄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汪明友突然听说詹明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了15块银元。听到这个消息,汪明友十分着急,再次来到詹明华家中追讨。可是,詹明华态度十分坚决,对汪明友的要求断然予了拒绝。詹明华的态度让汪明友很恼火,回到家后,他也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了手中的10块银元。
汪明友虽赌气卖掉了银元,但没有消除他对银元归属的担忧。在向詹明华多次索要银元未果的情况下,汪明友于2015年4月28日到县城请了律师,将詹明华告上了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剩余的银元。
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银元进行保全。鉴于詹明华拆房时送给别人11块银元,分给汪明友14块银元,而詹明华和汪明友分别卖掉了15块和10块银元,最终法院成功保全了92枚银元。
见到法院的传票,詹明华的火也上来了,也到县城请了律师帮自己应诉。詹明华的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汪明友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诉讼的主体应该为村委会。
但村委会本着化解矛盾,建设和谐的新农村的原则,经过开会讨论,最终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材料,放弃主张银元的权利。
见村里放弃了权利,2015年5月4日,詹明华一方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汪明友归还之前拿走的14块银元。
汪明友起诉称:2009年2月10日,本人将祖传遗留下来的一栋土木结构房屋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詹明华。2015年1月,在房屋拆除重建过程中,詹明华哥哥发掘房屋背面墙体内有一圆形铁筒,铁筒内装有各式银元共计128块。本人要求詹明华将该银元全部返还,然詹明华仅归还14块,双方多次委托村委协调未果。故本人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各式银元共计114块。 詹明华提起反诉并答辩称:其拆除的房屋系从汪明友处有偿取得,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都应属本人所有。况且,汪明友亦非该房屋原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是村内“五保户”汪观金所有,与汪明友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汪明友不具备主张主体资格。汪观金和村委会之间才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村委会才是继承人,在村委会明确表示放弃银元所有权的前提下,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本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理应获得银元的所有权,故本人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汪明友的诉请,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汪明友返还本人先前给付的“大头”银元14块。
汪明友对詹明华反诉请求答辩称:詹明华给付本人银元14块属实。房屋原所有权人汪观金虽然是“五保户”,但是与村委并没有签订扶养协议。无扶养协议的,如果汪观金的遗产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则遗产应当归其继承人所有,村委会只能将花费的扶养费用从遗产中扣除。汪观金死后房屋虽然归村委会,但是隐藏物并不属于村委会,现在家族中只有本人跟原房主汪观金同属一脉,本人当然就是唯一继承人。
庭审中,原村书记出庭作证说,他听说房屋原来是汪新佑造的,汪新佑隐名叫“杨生那”。汪新佑生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叫汪观登,小儿子叫汪观金。汪观金夫妇生前没有子女,与村里签有字据,由村里对汪观金夫妇包吃、包住、包养老、包治病、包丧葬,汪观金的财产及田产等都归村里所有。
一村民出庭作证说:“我母亲跟我说过,房屋原来的房主是杨生那,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汪明友爷爷、小儿子叫汪观金。但房屋具体是谁建的,不清楚。”另一村民出庭作证说,听说过房屋是汪观金父亲造的,后来分给了汪观金。
定归属,一纸判决意外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案中,汪明友、詹明华所诉争的银元系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银元隐藏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无论是谁掘获银元,该银元仍归隐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故本案中,詹明华虽系该房屋所有人且银元亦由其发掘,但其依法对该银元不享有所有权,詹明华的反诉请求不成立,本院对詹明华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汪明友而言,依其本人及证人当庭陈述和法院查明之事实,仅能确认汪明友祖父之弟汪观金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观金或汪观金父亲系银元实际埋藏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观金之遗产。即使该银元属于汪观金所有,而汪明友所提供之证据亦不能证实其对汪观金之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故汪明友提起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汪明友及詹明华对双方所诉争的银元均不享有所有权,汪明友的诉请及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过去地主所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汪明友的诉讼请,也驳回了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
对于老屋中银元为何人埋藏,谁有继承权,当下没有证据证明,对于这批银元的归属,只能等待真正的埋藏人或者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出来主张。如果最终查不清这批银元系何人所藏,也找不到继承人的话,法院会依法判定该批银元为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
现年50多岁的詹明华,是浙江省开化县何田乡田畈村的一个农民,主要以在家种地为生,农闲时也常到一些工地打打短工,几十年下来,手上小有积蓄。因儿子已二十出头,到了结婚的年龄,詹明华考虑到家有一处百年老屋,破烂不堪,一直无人居住,便决定将老屋拆除,在原址上为儿子建一幢像样的楼房。
2015年1月8日上午,詹明华叫来了哥哥,并请了三位村民做帮手,一同拆除老屋。临近中午时分,詹明华的哥哥拆到房檐时,在房檐下方发现有一根长度约50厘米的铁筒子竖立在土墙中的一根木柱子上,便小心取下铁筒。铁筒直径约5厘米,两头用盖子封死,上下摇晃,能听到哗啦啦清脆的金属撞击声音。哥哥立即喊来詹明华,连同三个帮工一起打开铁管子一头的盖子,倒出管中之物。
让大家十分惊愕的是,他们从铁管中倒出了白花花的银元,一共有128枚,有刻着袁世凯头像的,有刻着孙中山头像的,还有刻着一只老鹰的。事后经专家鉴定,刻有孙中山头像的银元,俗称“小头”银元,是民国开国的纪念币;刻有袁世凯头像的银元,又叫“袁大头”,俗称“大头”银元;刻有老鹰的,是墨西哥银元,又叫鹰洋,在民国的时候在国内也是流通的。如今,这些银元每枚价值好几百元。
活了大半辈子的詹明华第一次碰到这种好事,看着白花花的银元,心里别提有多开心了。见者有份,乐开了花的詹明华拿出几块银元分给了大家,将剩余的银元捧回家中藏好。最新发现银元的哥哥分得五块,另外三个帮工,每人分得两块。
拆房子拆出银元的消息很快就在村里不胫而走。从天而降的银元让村民羡慕不已,更让詹明华十分高兴。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他感到非常意外。
当天下午,听到这个消息的同村村民汪明友坐不住了。晚上,他带着妻子来到了詹明华家,理直气壮对着詹明华说:“这套房子原来是我的,你拆房拆出了钱,应当分些给我!”
原来,这幢老屋已有上百年的历史。这幢老宅起初的房主是谁,由于年代久远,村民说法不一,已无法追本求源。但是,能为大家确认的有据可查的住户为汪观金夫妇,汪观金是从其父亲汪新佑处继承所得。汪观金夫妇生前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与村里签有字据,由村里依“五保户”待遇对汪观金包吃、包住、包养老、包治病、包丧葬,汪观金夫夫妇的财产及田产等都归村里所有。汪观金夫妇去世后,村委会将其财产收归集体所有。1995年,村委会将该房屋出卖给了汪明友。不过,汪明友从来没住过这幢老宅。2009年2月10日,汪明友又将闲置的老屋转卖给了同村的詹明华。
见汪明友找上门来,詹明华有些不开心,但考虑到平时关系不错,还是拿出四块银元给汪明友夫妇。汪明友夫妇并不满足,坐在詹明华家中不肯离去。见此,詹明华一狠心又掏出十块银元给了汪明友,总算把他们打发回家了。
过了几天,汪明友听说詹明华挖到的银元有一百多块,就觉得很吃亏,又找上门来,提出至少分他一半银元的要求。詹明华很生气:“房子是我买的,银元也是我发现的,给你十几块已经是很大的面子了,你却得寸进尺。”一气之下,詹明华把汪明友轰出了家门。
汪明友没有放弃索要银元。他认为,房子是他卖给詹明华的,所以,房子里留下的所有东西都该归属于他。詹明华则认为,自己当时买下老宅的时候,房子里的东西都搬空了,房子里藏的银元汪明友根本不知道,所以,这些银元不属于汪明友。
就在两人争执不下时,詹明华提出,这座百年老屋原来的主人也不是汪明友,而是村委会的,而在村委会之前,主人是汪观金夫妇,所以,银元根本不是汪明友的。
眼看索要银元不成,汪明友急了。他翻出自家家谱,说自己和汪观金老人是有血缘关系的,房屋是汪家的祖业,房屋里的银元也是汪家的祖产,所以,他作为小爷爷的侄孙,是有继承权的。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根本无法调和,汪明友夫妇就多次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出面找詹明华,要求詹明华归还汪家老屋里的银元。村委会答复说:“汪观金夫妇一直由村里照顾,按照法律规定,这个房子是汪观金的遗赠,房子里找到的银元应当归属村委会。”对此,村委会给出了明确的态度,这事得两家好好协商,协商不成,村委会就将银元收归村里。
争古币,互不相让闹上法庭
就在两家弄得不可开交的时候,汪明友突然听说詹明华以4000元的价格卖掉了15块银元。听到这个消息,汪明友十分着急,再次来到詹明华家中追讨。可是,詹明华态度十分坚决,对汪明友的要求断然予了拒绝。詹明华的态度让汪明友很恼火,回到家后,他也以2000元的价格卖掉了手中的10块银元。
汪明友虽赌气卖掉了银元,但没有消除他对银元归属的担忧。在向詹明华多次索要银元未果的情况下,汪明友于2015年4月28日到县城请了律师,将詹明华告上了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保全剩余的银元。
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银元进行保全。鉴于詹明华拆房时送给别人11块银元,分给汪明友14块银元,而詹明华和汪明友分别卖掉了15块和10块银元,最终法院成功保全了92枚银元。
见到法院的传票,詹明华的火也上来了,也到县城请了律师帮自己应诉。詹明华的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汪明友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诉讼的主体应该为村委会。
但村委会本着化解矛盾,建设和谐的新农村的原则,经过开会讨论,最终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材料,放弃主张银元的权利。
见村里放弃了权利,2015年5月4日,詹明华一方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汪明友归还之前拿走的14块银元。
汪明友起诉称:2009年2月10日,本人将祖传遗留下来的一栋土木结构房屋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詹明华。2015年1月,在房屋拆除重建过程中,詹明华哥哥发掘房屋背面墙体内有一圆形铁筒,铁筒内装有各式银元共计128块。本人要求詹明华将该银元全部返还,然詹明华仅归还14块,双方多次委托村委协调未果。故本人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各式银元共计114块。 詹明华提起反诉并答辩称:其拆除的房屋系从汪明友处有偿取得,房屋内的一切连同隐藏的银元都应属本人所有。况且,汪明友亦非该房屋原所有权人,该房屋原是村内“五保户”汪观金所有,与汪明友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汪明友不具备主张主体资格。汪观金和村委会之间才具有事实上的赡养关系,村委会才是继承人,在村委会明确表示放弃银元所有权的前提下,这批银元就是无主物,对于无主物,谁占有谁就享有所有权。本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理应获得银元的所有权,故本人要求法院依法驳回汪明友的诉请,并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汪明友返还本人先前给付的“大头”银元14块。
汪明友对詹明华反诉请求答辩称:詹明华给付本人银元14块属实。房屋原所有权人汪观金虽然是“五保户”,但是与村委并没有签订扶养协议。无扶养协议的,如果汪观金的遗产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的,则遗产应当归其继承人所有,村委会只能将花费的扶养费用从遗产中扣除。汪观金死后房屋虽然归村委会,但是隐藏物并不属于村委会,现在家族中只有本人跟原房主汪观金同属一脉,本人当然就是唯一继承人。
庭审中,原村书记出庭作证说,他听说房屋原来是汪新佑造的,汪新佑隐名叫“杨生那”。汪新佑生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叫汪观登,小儿子叫汪观金。汪观金夫妇生前没有子女,与村里签有字据,由村里对汪观金夫妇包吃、包住、包养老、包治病、包丧葬,汪观金的财产及田产等都归村里所有。
一村民出庭作证说:“我母亲跟我说过,房屋原来的房主是杨生那,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是汪明友爷爷、小儿子叫汪观金。但房屋具体是谁建的,不清楚。”另一村民出庭作证说,听说过房屋是汪观金父亲造的,后来分给了汪观金。
定归属,一纸判决意外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本案中,汪明友、詹明华所诉争的银元系隐藏物,该隐藏物不因其所藏匿的房屋的转让而转移所有权,房屋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银元隐藏人对其享有的所有权,无论是谁掘获银元,该银元仍归隐藏人所有,或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故本案中,詹明华虽系该房屋所有人且银元亦由其发掘,但其依法对该银元不享有所有权,詹明华的反诉请求不成立,本院对詹明华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汪明友而言,依其本人及证人当庭陈述和法院查明之事实,仅能确认汪明友祖父之弟汪观金系该屋原居住者及所有者,并不能确认汪观金或汪观金父亲系银元实际埋藏者,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银元属于汪观金之遗产。即使该银元属于汪观金所有,而汪明友所提供之证据亦不能证实其对汪观金之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故汪明友提起诉请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中汪明友及詹明华对双方所诉争的银元均不享有所有权,汪明友的诉请及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过去地主所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汪明友的诉讼请,也驳回了詹明华对汪明友的反诉请求。
对于老屋中银元为何人埋藏,谁有继承权,当下没有证据证明,对于这批银元的归属,只能等待真正的埋藏人或者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出来主张。如果最终查不清这批银元系何人所藏,也找不到继承人的话,法院会依法判定该批银元为无主物,收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