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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之际,可以考虑改变配偶的继承顺序,在保障生存配偶继承权的同时,平衡其与血亲之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应继份制度;法定继承权;血亲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配偶应继份制度,即法定应继承份额,指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应分得遗产的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并采取按顺序平均继承的立法例。由于社会现实和家庭观念发生改变,应继份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例如可能存在配偶独吞财产的问题,进而难以平衡配偶和血亲在分割遗产时的利益冲突。因此,在对《继承法》进行修改之际,应对配偶应继份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平衡配偶和血亲的利益。
二、配偶应继份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一)德国
《德国民法典》没有将配偶的继承权规定为固定的顺序,而是由配偶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配偶继承的份额因血亲继承人的顺序而有所不同。只有在既无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或第二顺序直系血亲,也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下,配偶才能获得全部遗产。法国也采取此种立法例。①
(二)美国
美国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的突出特点在于规定了配偶的先取权。配偶和其他直系血亲共同继承时,可以优先取得一部分的遗产,然后再和其他继承人平分或者按一定比例继承遗产;没有父母和直系血亲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即不论配偶与哪种顺序的亲属共同继承,都能够享有一个先取权,能够先取得一定数量的遗产。同样承认配偶先取权的国家还有英国、加拿大等国家。
三、关于配偶应继份制度存废的争议
(一)主张扩大配偶应继份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我国应该坚持固定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在均分遗产时也应该适当地多分给配偶一定的财产,并且应当赋予配偶先取权。其理由主要如下:
从被继承人未死亡前的夫妻共同生活方面来看,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养,积累了一定的家庭共同财产,他们是家庭财富的共同创造者,因此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当然应该继承对方的遗产,其中也包括了自己创造的财富。并且,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之间互相照顾,相互对对方所尽的扶养义务要远远大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但是在分割遗产时,却是由配偶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显然对尽了更多义务的配偶不公平。
从被继承人死亡后来看,由于一方配偶的死亡,原本由配偶双方承担的义务只能由生存配偶一方承担,生存配偶的负担往往更重。②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存配偶往往还存在“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生存配偶既要承担对被继承人的父母的赡养责任,又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却依旧只能和同一顺序的父母、子女分割等额的遗产。
(二)主张限制配偶应继份
第一、根据目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即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生存,只要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有一个人是生存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无法继承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会造成配偶的继承权与血亲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与团结。
第二、由于我国采取固定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配偶单独继承的情况很容易出现,若该生存配偶也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则可能由其兄弟姐妹分割。该生存配偶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来自其配偶,但是最终却属于生存配偶的兄弟姐妹,而不属于死亡配偶的血亲,这样的规定会造成死亡配偶的财产通过继承转化为与其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这样就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流向旁系血亲,使遗产从被继承人家庭内部流向家庭外部,不符合“家产自上而下传递”的传统习俗和国际惯例。③
四、建议
通过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分析,可以考虑不继续扩大配偶的继承份额,而将配偶的继承顺序作出一定的调整,以平衡配偶继承权与血亲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应该肯定配偶的法定继承权,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最为密切,承担的扶养义务也是相对最重的。因此配偶当然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当然继承的地位。
其次,可以将配偶的继承权由固定法定继承的立法例修改为不固定的法定继承的立法例,配偶可以与任何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在采此种立法例的情况下,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配偶即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死亡,配偶即可以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只有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所有顺序的继承人都死亡,即“户绝”时,才可能存在由配偶单独继承遗产的情况出现。
再次,根据配偶参与继承的顺序不同决定配偶的继承份额。如果配偶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他们都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很近,可以在均分的情况下适当多分给配偶一定的财产;如果配偶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由于配偶和被继承人的关系更近,可以规定配偶分得较多份额的遗产,剩下的部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分。
注释:
①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J].河南:中州学刊,2013.1
②张华贵,冉启玉.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2
③吴国平.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J].四川: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作者简介:
游中康蓥,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关键词:应继份制度;法定继承权;血亲利益
一、问题的提出
配偶应继份制度,即法定应继承份额,指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依法应分得遗产的制度。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配偶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并采取按顺序平均继承的立法例。由于社会现实和家庭观念发生改变,应继份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暴露,例如可能存在配偶独吞财产的问题,进而难以平衡配偶和血亲在分割遗产时的利益冲突。因此,在对《继承法》进行修改之际,应对配偶应继份制度进行一定的修改,以平衡配偶和血亲的利益。
二、配偶应继份制度的比较法分析
(一)德国
《德国民法典》没有将配偶的继承权规定为固定的顺序,而是由配偶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配偶继承的份额因血亲继承人的顺序而有所不同。只有在既无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或第二顺序直系血亲,也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下,配偶才能获得全部遗产。法国也采取此种立法例。①
(二)美国
美国有关继承方面的法律的突出特点在于规定了配偶的先取权。配偶和其他直系血亲共同继承时,可以优先取得一部分的遗产,然后再和其他继承人平分或者按一定比例继承遗产;没有父母和直系血亲时,配偶取得全部遗产。即不论配偶与哪种顺序的亲属共同继承,都能够享有一个先取权,能够先取得一定数量的遗产。同样承认配偶先取权的国家还有英国、加拿大等国家。
三、关于配偶应继份制度存废的争议
(一)主张扩大配偶应继份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我国应该坚持固定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规定,在均分遗产时也应该适当地多分给配偶一定的财产,并且应当赋予配偶先取权。其理由主要如下:
从被继承人未死亡前的夫妻共同生活方面来看,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养,积累了一定的家庭共同财产,他们是家庭财富的共同创造者,因此在一方死亡时,另一方当然应该继承对方的遗产,其中也包括了自己创造的财富。并且,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之间互相照顾,相互对对方所尽的扶养义务要远远大于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但是在分割遗产时,却是由配偶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被继承人的遗产,显然对尽了更多义务的配偶不公平。
从被继承人死亡后来看,由于一方配偶的死亡,原本由配偶双方承担的义务只能由生存配偶一方承担,生存配偶的负担往往更重。②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存配偶往往还存在“上有老,下有小”的情况,生存配偶既要承担对被继承人的父母的赡养责任,又要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但却依旧只能和同一顺序的父母、子女分割等额的遗产。
(二)主张限制配偶应继份
第一、根据目前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即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生存,只要第一顺序中的继承人有一个人是生存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都无法继承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会造成配偶的继承权与血亲的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利于家庭的和睦与团结。
第二、由于我国采取固定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例,配偶单独继承的情况很容易出现,若该生存配偶也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则可能由其兄弟姐妹分割。该生存配偶的遗产中有一部分是来自其配偶,但是最终却属于生存配偶的兄弟姐妹,而不属于死亡配偶的血亲,这样的规定会造成死亡配偶的财产通过继承转化为与其完全没有血缘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这样就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流向旁系血亲,使遗产从被继承人家庭内部流向家庭外部,不符合“家产自上而下传递”的传统习俗和国际惯例。③
四、建议
通过对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分析,可以考虑不继续扩大配偶的继承份额,而将配偶的继承顺序作出一定的调整,以平衡配偶继承权与血亲之间的利益关系。
首先,应该肯定配偶的法定继承权,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最为密切,承担的扶养义务也是相对最重的。因此配偶当然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属于当然继承的地位。
其次,可以将配偶的继承权由固定法定继承的立法例修改为不固定的法定继承的立法例,配偶可以与任何一个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在采此种立法例的情况下,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存在,配偶即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如果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都死亡,配偶即可以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只有在法定继承顺序中,所有顺序的继承人都死亡,即“户绝”时,才可能存在由配偶单独继承遗产的情况出现。
再次,根据配偶参与继承的顺序不同决定配偶的继承份额。如果配偶和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由于他们都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很近,可以在均分的情况下适当多分给配偶一定的财产;如果配偶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由于配偶和被继承人的关系更近,可以规定配偶分得较多份额的遗产,剩下的部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平分。
注释:
①杨立新,和丽军.我国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改革[J].河南:中州学刊,2013.1
②张华贵,冉启玉.论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2
③吴国平.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序的立法完善探析[J].四川:西华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作者简介:
游中康蓥,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四川广安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