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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法进入到一个社会主义的变革时期。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又步入从'法制'向'法治'的现代化转型期。期间的制度变革带来的法的形态改变以及与社会改革相伴随的法的进步固然重要,但与社会根本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政治坚持相联系的法的性质不变则对弥漫在法学界的法治理想主义和某些夸大法律变革的结论无疑是一种质疑或提示。在后现代理论对法治的批判和已经法治的国家反思法治的背景下,以西方法治为模式的中国法的改革进路是否应当成为未来中国法的目标是值得当下中国法学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