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大陆私法中包含了一种以私法权利为基础的个人财产形态,即“权利财产”。土地承载着个人的一切财产形式,是私人财产的根基。保护私人财产权最彻底的形式就是对私人土地所有权的肯定,私人的土地所有权就成为了“权利财产”的核心。由于古代中国的集权专制,“权利财产”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无法生成。经过民国时代的曲折,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又重新引入了西方的私法体系,“权利财产”在法理上可以存在了。但由于土地所有权专属于国家,“权利财产”在我国失去了根基,这成为我国不动产领域——城市房地关系矛盾的最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