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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护法意识是公民自觉、主动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坚强信念,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动力,在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下,应当大力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
[关键词] 培养; 护法意识
[中图分类号] D9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6)09-0015-02
护法意识是公民在信任和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自觉捍卫法律权威的法治心理和法治信念。公民的护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一、公民的护法意识是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意识具有主体性和能动性,在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意识能够转化为实践的意图,激发起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法治意识和社会环境决定着人们在法治活动中的行为表现,护法意识是激发人民自觉支持国家实行法治的思想动力,具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证明,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和决定性力量,没有人民的支持和自觉的护法行动,就难以克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遇到的阻力,无法有效地遏制破坏法治的行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只能是一种梦想。
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需要。“斗争是法的生命”。([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l5页)从我国近年法治建设的实践情况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多方面和深层次的矛盾,社会现实的法治要求和传统的人治思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个人或团体的既得利益等冲突,一直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相随相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面临重重障碍在坎坷道路上颠簸前进。我们对腐败顽症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频繁发生的矿山安全事故和因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问题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在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着一些人对宪法和法律的对抗。政令不通、监管缺失和机制失灵,在很大程度上是既得利益阶层对国家法律的公开藐视。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确立,迫切需要在全社会形成牢固的护法意识,需要公民普遍的自觉的护法行动。
知法、守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知法和守法是法治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护法则体现了人民群众拥护和捍卫法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实现依法治国,仅仅要求公民知法和守法是不够的,还应当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鼓励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与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作斗争,巩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
二、我国公民的护法意识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家逐渐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已经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民的护法意识还很薄弱,无法满足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刚刚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国家百废待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急需建立法律规范。稳定社会秩序,号召人民知法、守法,是当时社会的现实要求。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一直沿袭过去的做法,只要求公民知法、守法,没有重视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把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仅仅赋予有关的国家机关,忽略了人民群众维护法律的热情和力量,由此造成公民护法教育的空白,严重地影响了护法意识的形成。培养公民护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就是倡导人民群众恪守社会主义法制,以坚定的信念和积极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秩序,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其次,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完备可行的护法制度,没有为公民捍卫法治提供必要的法律途径,也是造成公民护法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违宪、违法必究的原则,但没有对审查与纠正违宪和违法行为的程序作出规定。这种法律缺陷,把宪法规定的违宪、违法必究原则束之高阁,即使有人试图与违宪和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权,但在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宪行为的控告,根本无法进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共道德”,却没有对公民应当维护法律权威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后,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受我国立法监督体制的制约,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宪法和法律存在的护法制度缺陷,制约了人民群众依法治国主体意识的发挥,也影响到护法意识的形成,抑制了公民维护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造成我国公民护法意识缺失的第三个原因,是部分法律未能公平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难以树立法律的崇高威望。《劳动法》被称为“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宪法”,却解决不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社会痼疾;劳动仲裁制度的设计,不仅拖延了实现劳动者权利的时间,还给处于困境的劳动者又加上了一笔仲裁费开支(在一些地方,仲裁机关收取的仲裁费数额高达劳动者申请裁决工资的10%)。在我国,工资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的惟一经济来源,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设计,忽略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权实现的紧迫性,造成该权利实现时间的迁延和高成本,大大降低了《劳动法》在劳动者心中的地位。《土地管理法》赋予地方政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却未对征地价格等做出科学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用低价强行征用农民土地,不考虑农民失地后的生活处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了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生活失去保障等社会问题。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外操作,城市拆迁忽略被拆迁入的利益,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公众的不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影响了护法意识的形成。还有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和枉法行为,对公民护法意识的形成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三、大力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
护法意识是人们自觉、主动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坚强信念,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动力。公民护法意识的形成,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法律素质,推动和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来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
(一)在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中,大力倡导护法意识,鼓励和号召公民自觉地维护法律。
(二)制定和完善护法制度,保障公民的护法权利。宪法应当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法律的义务,以强化公民的护法意识和法律责任。国家应当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下作人员的违宪审查活动纳入正常的法律程序,使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控告,从而有效制止违宪和违法行为。要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贯彻执行,并且在《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中也加入与此条内容相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责任,建立违宪和违法行为追究制度,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民主精神,切实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权和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立法活动中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充分体现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正确调整社会各个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关系,树立法律的权威,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信念和热情。
(作者单位:陕西理工学院政法系)
责任编辑 宁静
[关键词] 培养; 护法意识
[中图分类号] D90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6)09-0015-02
护法意识是公民在信任和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自觉捍卫法律权威的法治心理和法治信念。公民的护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意识的组成部分。在我国,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对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建立和谐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一、公民的护法意识是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意识具有主体性和能动性,在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意识能够转化为实践的意图,激发起人们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法治意识和社会环境决定着人们在法治活动中的行为表现,护法意识是激发人民自觉支持国家实行法治的思想动力,具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推动历史进步的作用。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证明,人民群众是法治的主体和决定性力量,没有人民的支持和自觉的护法行动,就难以克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遇到的阻力,无法有效地遏制破坏法治的行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只能是一种梦想。
公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需要。“斗争是法的生命”。([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l5页)从我国近年法治建设的实践情况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面临多方面和深层次的矛盾,社会现实的法治要求和传统的人治思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个人或团体的既得利益等冲突,一直与国家的法治建设相随相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面临重重障碍在坎坷道路上颠簸前进。我们对腐败顽症与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频繁发生的矿山安全事故和因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社会问题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在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着一些人对宪法和法律的对抗。政令不通、监管缺失和机制失灵,在很大程度上是既得利益阶层对国家法律的公开藐视。社会主义法律权威的确立,迫切需要在全社会形成牢固的护法意识,需要公民普遍的自觉的护法行动。
知法、守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素质。知法和守法是法治对公民的基本要求,护法则体现了人民群众拥护和捍卫法治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实现依法治国,仅仅要求公民知法和守法是不够的,还应当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鼓励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与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作斗争,巩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
二、我国公民的护法意识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国家逐渐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已经初步形成。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公民的护法意识还很薄弱,无法满足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刚刚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国家百废待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急需建立法律规范。稳定社会秩序,号召人民知法、守法,是当时社会的现实要求。但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一直沿袭过去的做法,只要求公民知法、守法,没有重视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把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仅仅赋予有关的国家机关,忽略了人民群众维护法律的热情和力量,由此造成公民护法教育的空白,严重地影响了护法意识的形成。培养公民护法意识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就是倡导人民群众恪守社会主义法制,以坚定的信念和积极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秩序,保持国家法制的统一。
其次,我国法律没有建立完备可行的护法制度,没有为公民捍卫法治提供必要的法律途径,也是造成公民护法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违宪、违法必究的原则,但没有对审查与纠正违宪和违法行为的程序作出规定。这种法律缺陷,把宪法规定的违宪、违法必究原则束之高阁,即使有人试图与违宪和违法行为作斗争,也没有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申诉和控告权,但在没有宪法诉讼制度的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宪行为的控告,根本无法进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共道德”,却没有对公民应当维护法律权威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后,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受我国立法监督体制的制约,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宪法和法律存在的护法制度缺陷,制约了人民群众依法治国主体意识的发挥,也影响到护法意识的形成,抑制了公民维护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造成我国公民护法意识缺失的第三个原因,是部分法律未能公平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难以树立法律的崇高威望。《劳动法》被称为“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宪法”,却解决不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社会痼疾;劳动仲裁制度的设计,不仅拖延了实现劳动者权利的时间,还给处于困境的劳动者又加上了一笔仲裁费开支(在一些地方,仲裁机关收取的仲裁费数额高达劳动者申请裁决工资的10%)。在我国,工资是绝大多数劳动者维持个人及家庭生活的惟一经济来源,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法律设计,忽略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权实现的紧迫性,造成该权利实现时间的迁延和高成本,大大降低了《劳动法》在劳动者心中的地位。《土地管理法》赋予地方政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力,却未对征地价格等做出科学的规定。一些地方政府用低价强行征用农民土地,不考虑农民失地后的生活处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了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生活失去保障等社会问题。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外操作,城市拆迁忽略被拆迁入的利益,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公众的不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赖,影响了护法意识的形成。还有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和枉法行为,对公民护法意识的形成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
三、大力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
护法意识是人们自觉、主动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坚强信念,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心理基础和思想动力。公民护法意识的形成,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法律素质,推动和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在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来培养公民的护法意识。
(一)在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活动中,大力倡导护法意识,鼓励和号召公民自觉地维护法律。
(二)制定和完善护法制度,保障公民的护法权利。宪法应当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法律的义务,以强化公民的护法意识和法律责任。国家应当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把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下作人员的违宪审查活动纳入正常的法律程序,使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提出控告,从而有效制止违宪和违法行为。要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贯彻执行,并且在《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中也加入与此条内容相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责任,建立违宪和违法行为追究制度,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民主精神,切实反映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权和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在立法活动中贯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充分体现民主法制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正确调整社会各个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关系,树立法律的权威,激发公民自觉维护法律的信念和热情。
(作者单位:陕西理工学院政法系)
责任编辑 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