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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判决之前,建议监管部门对此类股权纠纷明确相关处理和判别机制,可考虑由证券交易所来认定股东资格、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合法性,异议股东可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救济。但在司法程序之前,各方应以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认定为准,保持董事会的唯一性,避免“双头董事会”乱局频现
2015年8月11日,*ST新梅发布公告称,公司违法持股方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8月10日自行召集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ST新梅表示,在法院裁定之前,公司不认可王斌忠账户组的股东资格,也不会认可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的效力。在此之前,公司发布一次澄清公告和三次风险提示公告,称“在法院裁定之前,本公司不认可开南账户组的股东资格及其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也不会认可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的效力。本公司保留对此会议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诉请法院裁决的权利。”
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20人,合并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652人,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5%,会议将一些现有董事罢免,同时将王斌忠方面的人士选为新董事。
按此局面发展下去,ST新梅极有可能演变成“双头董事会”乱局,现有董事会不认可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而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召集的股东大会选出新任董事。这种“双头董事会”现象,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是不正常的,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罕见。早在2004年年初,宏智科技的股权之争就出现过两个股东大会同时召开并诞生出两个董事会。在那之后,天歌科技股东大会召集权之争、ST民丰同时召开双股东大会,ST宏盛、九龙山也出现过双头董事会现象,这些都凸显了中国公司治理和法律环境的尴尬。
目前A股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全流通之后,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越来越多,股东之间有冲突是正常,没有冲突却是不正常的。但这种冲突应该有合理的解决程序和机制,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出现“双头”董事会,上市公司治理就必然形成两方无谓内耗,双头董事会形成的一些决议以及由此产生的实务操作,还可能产生不可逆的法律结果。当年上海证交所宣布因宏智科技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而对上市公司实行特别处理,同时上市公司宣布经监管部门同意,两个董事会同时以“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发布200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到发布年报时,投资者惊讶地从他们手中的报纸发现,同样是宏智科技的年报竟然出现了两份,两份年报的会计数据也有差异。宏智科技“双头董事会”闹剧,直到法院裁定黄曼民等人组成的董事会继续行使对ST宏智的法定职权才告一段落。
有观点认为,造成这样的局面是因为法律有不明确的地方。比如,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要由董事长主持的董事会决议,那么如果董事长不作为怎么办?大股东能不能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不能,那么法律规定的权利又从何保障?如果能,那么决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在各方存在争议而法院尚未判决之前,上市公司治理如何顺利运转?
ST新梅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这或许涉及王斌忠账户组是否拥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尽管目前法院裁定结果还未出来,但监管部门没有明确否定王斌忠账户组行使正常股东权利。召开股东大会涉及股东名册获取、网络投票等事宜,此次股东大会应该得到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配合。
不过,*ST新梅的董监高及另一大股东上海兴盛不认可王斌忠账户组的股权资格,并未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导致未来形成“双头董事会”格局。未来上市公司或可就同一事项发布“两份董事会公告”,新旧董事会“抢公章”、“闹现场”等纠纷或由此而生。
从2004年宏智科技到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双头董事会咄咄怪事仍在重复上演,作为监管机构应该考虑完善相关程序和指引,保障上市公司正常运转和相关方利益。股东之间争议最终要等法院来判决,但司法程序费时费力,在法院判决之前,建议监管部门对此类股权纠纷明确相关处理和判别机制,可考虑由证券交易所来认定股东资格、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合法性,异议股东可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救济。但在司法程序之前,各方应以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认定为准,保持董事会的唯一性,避免“双头董事会”乱局频现。
2015年8月11日,*ST新梅发布公告称,公司违法持股方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8月10日自行召集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ST新梅表示,在法院裁定之前,公司不认可王斌忠账户组的股东资格,也不会认可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的效力。在此之前,公司发布一次澄清公告和三次风险提示公告,称“在法院裁定之前,本公司不认可开南账户组的股东资格及其发布的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也不会认可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有决议的效力。本公司保留对此会议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法律效力诉请法院裁决的权利。”
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20人,合并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共652人,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75%,会议将一些现有董事罢免,同时将王斌忠方面的人士选为新董事。
按此局面发展下去,ST新梅极有可能演变成“双头董事会”乱局,现有董事会不认可股东大会决议效力,而王斌忠所控制股票账户组召集的股东大会选出新任董事。这种“双头董事会”现象,从公司治理角度来说是不正常的,但在我国资本市场并不罕见。早在2004年年初,宏智科技的股权之争就出现过两个股东大会同时召开并诞生出两个董事会。在那之后,天歌科技股东大会召集权之争、ST民丰同时召开双股东大会,ST宏盛、九龙山也出现过双头董事会现象,这些都凸显了中国公司治理和法律环境的尴尬。
目前A股无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不在少数,全流通之后,争夺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案例越来越多,股东之间有冲突是正常,没有冲突却是不正常的。但这种冲突应该有合理的解决程序和机制,如果一家上市公司出现“双头”董事会,上市公司治理就必然形成两方无谓内耗,双头董事会形成的一些决议以及由此产生的实务操作,还可能产生不可逆的法律结果。当年上海证交所宣布因宏智科技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而对上市公司实行特别处理,同时上市公司宣布经监管部门同意,两个董事会同时以“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名义发布200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到发布年报时,投资者惊讶地从他们手中的报纸发现,同样是宏智科技的年报竟然出现了两份,两份年报的会计数据也有差异。宏智科技“双头董事会”闹剧,直到法院裁定黄曼民等人组成的董事会继续行使对ST宏智的法定职权才告一段落。
有观点认为,造成这样的局面是因为法律有不明确的地方。比如,持股超过10%的大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要由董事长主持的董事会决议,那么如果董事长不作为怎么办?大股东能不能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如果不能,那么法律规定的权利又从何保障?如果能,那么决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在各方存在争议而法院尚未判决之前,上市公司治理如何顺利运转?
ST新梅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这或许涉及王斌忠账户组是否拥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尽管目前法院裁定结果还未出来,但监管部门没有明确否定王斌忠账户组行使正常股东权利。召开股东大会涉及股东名册获取、网络投票等事宜,此次股东大会应该得到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配合。
不过,*ST新梅的董监高及另一大股东上海兴盛不认可王斌忠账户组的股权资格,并未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导致未来形成“双头董事会”格局。未来上市公司或可就同一事项发布“两份董事会公告”,新旧董事会“抢公章”、“闹现场”等纠纷或由此而生。
从2004年宏智科技到现在,十多年过去了,双头董事会咄咄怪事仍在重复上演,作为监管机构应该考虑完善相关程序和指引,保障上市公司正常运转和相关方利益。股东之间争议最终要等法院来判决,但司法程序费时费力,在法院判决之前,建议监管部门对此类股权纠纷明确相关处理和判别机制,可考虑由证券交易所来认定股东资格、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合法性,异议股东可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救济。但在司法程序之前,各方应以监管机构或交易所认定为准,保持董事会的唯一性,避免“双头董事会”乱局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