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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钱袋”为何就是个人“权”
审计署9月28日公布了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32个部门单位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虚报多领、挤占挪用、违规收费、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32家部门单位花钱有问题。比较典型的诸如: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公司提取个人奖酬金1.31亿元;教育部所属单位——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归集英语四六级考试费1.4亿元,科学技术部转移1500万元科技经费只为报销餐费交通费……(见9月29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
弄预算的财政部是国家的“大钱袋子”,“大钱袋子”的钱拨付给国务院的政府组成部门,变成了一个个“小钱袋子”,“小钱袋子”再分配下去,化作了一个个“小小钱袋子”、“小小小钱袋子”、“小小小小钱袋子”……最后你诧异地发现,“国家”的“大钱袋子”怎么就这样成了“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小钱袋子”了。与其说这是国家“钱袋”变成个人“钱袋”,还不如说是国家“钱袋”变成了个人“权袋”,个人“权袋”统治了国家“钱袋”。对钱的支配,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对钱的搜罗,同样是权力的集中体现。“考试经济”为何兴旺发达?因为有“考试权力”的支撑,“考试权力”通过“考试经济”从而“荣获”数字很天文的“钱袋”。像教育部门那样巧立名目乱收费,把“考试经济”效益最大化,本质就是少数人的“个人权袋”的经典发作。
为什么有些部门“出台政策不要乱收费”与“自己巧立名目收钱”能够“并行不悖”呢?原因很简单,就是权力本质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与体现。 权力的本质是什么?是享受。正如斯汤达所说的:“不管那些伪善的大臣们怎么说,权力是快乐当中最快乐的享受。”钱是权力的“附着利益”,是享受的最大载体。对权力管理能力的落后是我国目前各大领域里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没有能力架构好“权”字,对权力缺乏监管能力,最终变成了“权管天下”,问题不层出,那才是怪事。
(浙江/ 徐迅雷)
六字之删凸显的政治进步
不久前,民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116号文件”(即《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与五年前的“71号文件 ”(即由民政部、 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比,不过是删除了六个字,但正是这“微不足道的外科手术式”的修订,体现了政治的进步,因为它透露出了行政理念的进步,甚至还将成为建设阳光政府,打造法治政府的里程碑。
事实上,这六个字并不简单,正是因为删除了“死亡人员总数”这六个字,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不再作为国家机密,并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这不仅扭转了救灾工作的被动局面,更是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尊重。而在此前,1976年7月29日唐山大地震的死亡人数在1979年11月17日召开的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上才得到披露;1970年1月5日的云南通海大地震在三十年后的悼念集会上才得到披露。有人说,保密局不好好保守国家秘密,反而去推动信息公开,这不是砸自己的饭碗吗?也有人说,保守国家秘密不会推动而只会阻碍政府信息的公开。其实,这些认识都存在片面性。保守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如果没有高效严密的保密制度,连国家安全都不会得到保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又何谈公民的私权保护?但是,保守国家秘密绝不能成为怠于甚至阻挠政府信息公开的“绝妙借口”,相反,平衡公民私权和公共利益,从而科学地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合理地规范定秘的权力,精心地设计解密的程序,不仅不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绊脚石,更会变成建设阳光政府的突破口和推动器。
多年来,我国保密体制存在弊端: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比如,湖南省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被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另外,我们的解密程序不畅。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保密文件都有保密期限,但解密仍然很少成为政府的自觉行动。保密体制的内在弊端,一定程度上滞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政府信息的公开,既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阳光是最好的 “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监督“平台”。我们希望尽快修订保密法,改革保密机制。如果没有合理的保密范围、科学的定密机构和详细的解密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只会是镜中花、水中月。
(北京/ 胡 健)
谁说“官告民”不是一种进步?
“民告官”倒是听说过,“官告民”却是闻所未闻。然而,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重庆市九龙区含谷镇的几户居民,私自撬开1998年镇政府按政策修建后分配给当地农转非人员后剩余的几套安置房,换上新锁,将公房据为己有。对此不法行为,近日,镇政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强占公房者分别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面对刁民公然抢占公有资产,堂堂镇政府居然没有出动警力,狠很“修理”这几个目无政府的不法之徒,而是忍气吞声、不嫌麻烦地寻求司法解决。重庆市九龙区含谷镇政府这种“官告民”的做法树立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政府的进步,实在让人刮目相看,值得叫好!
(河北/ 秦川牛)
判决书,法官阐释法律的最好载体
自梁攀龙扒机案发生以来,关于生命价值的教育及“假如扒机者是恐怖分子”的争议,在法律界及教育界引起广泛反响。9月27日《法制日报》发表本案承办法官朱蓉的文章,对梁攀龙扒机案的裁判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笔者注意到该法官在文章开头的这样一句话:“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判决的理由,不可能在判决书中作更多的法理学的解释,但仍然觉得对本案的说理,有话要说。”在案件判决之后,法官表达观点、发表看法,并无不当。我疑惑的是,为什么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上给予详尽的阐释呢?对法官而言,阐释法律最好的载体无疑是判决书。
在目前,判决书“说理”的缺乏,已是司法文书的一大暗疾。固定的表达格式,公文式的语气,本该详尽阐释的说理却简化成“本院认为”的轻描淡写、“基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语焉不详,这样的判决书,使审判透明大打折扣,不仅影响到民众对判决的信服,也在有意无意间伤害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想起前段时间,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自带饮品入场一案中,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在判决书中公开写明了合议庭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虽然法院最终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消费者上诉请求,但依然被认为是“一份胜败皆服的判决”。之所以有此效果,笔者以为此举在彰显司法透明的同时,更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份“说理”的判决书——给当事人、给民众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而梁攀龙扒机案中,倘若该法官能将这篇文章的说理论证引入到当初的判决书中,通过判决书的公开应该是可以解开人们心头的质疑和猜测的。
目前,判决书的改革已摆上议事日程。除了“合议庭成员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还有判决书后附上该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判决书后附“法官后语”、给判决书加上印有国徽的封面等判决书改革的实践。其中,后三项改革措施有些还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笔者也认为有些改革措施给人以华而不实的感觉,且无助于提升审判质量。就笔者看来,当前最切合实际的做法,是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结合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在判决书中对案件进行充分、详实的法律论证,而不应只是效仿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下那样富有个性化和人情味的绝妙判词,要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详尽地“说理”,在判决书上给民众一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陕西/ 艾文波)
“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是什么诉求?
据公安部公布:2004年全国共发生74,000起民间抗争事件,共有376万人参与其中,比上年增长15%。 类似这样的“群体性事件”,1993年有8700起,1999年32,000起,2000年50,000起,2003年58,000起,2004年骤升到74,000起,是1993年的8.5倍。 看到这些官方数字,我想敏感的人们必然会问:如此频繁的“群体性事件”,到底反映了什么问题?又能给我们带来多少警示?
笔者认为,这说明了现今中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社会矛盾已经加剧与激化,并波及各省市、各领域、各阶层,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社会动荡,如湖南农民运动、安徽池州事件、浙江东阳事件、重庆万州事件、广东东莞事件、四川理工学院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已发展成为影响中国稳定的重要因素。
对此,不少学者认为,利益冲突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诱因,如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官员腐败是事件产生的间接原因,如侵吞公款、暗箱操作、官商勾结、红黑联手等行为;制度错位是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如部分人大代表不代表人民,部分政协委员不履行职责等问题。当国家的正式制度无法满足人民的利益需求时,体制外的对抗性组织力量就会产生。有的学者还进一步分析,认为这类事件与现行法律中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关系。依照《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在法院受案范围内,是不可诉的。
应该说,这些分析都很有见地,它对政府的行为与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很值得我们参考。但细想之,又觉得这些分析大多缺乏对民众一方进行更为细致的透视。如果我们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从民众的立场来看待问题,则会发现“群体性事件”大多从开始时的利益冲突,逐渐演变成现在的要求“村民自治”或“还我人权”。比如近期湖南发生的诸次农民事件,就已经不局限于经济利益,而上升到政治问题,成为一种民主的诉求了。
俄国思想家普列汉诺夫曾在1918年说:“国家的伟大并不在于它的领土甚至它的历史,而是民主传统和公民的生活水平。只要公民还在受穷,只要没有民主,国家就难保不发生社会动荡,直至政权垮台。”我们不能只是把“群体性事件”认为是对现实体制的冲击,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所在,于是一味采取进行坚决打击的习惯性做法,而应该从群众的民主觉醒与诉求方面来推进民主进程。
(广东/ 赵钦宣)
知识分子更需要的是公平和机会
当前的知识分子和以往一样关心祖国的命运,体现价值。因此,他们更敏感地关注着公平与机会,希望党和政府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给他们创造施展才华的舞台。然而,当前,体制上的一些弊端,例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的资源权力化、学术行政化和奖励关系化现象,都极大地挫伤了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讲,各级党政部门的很多领导本身也是知识分子,在现有的体制下,他们不仅垄断了所有行政和学术资源,而且也垄断所有的人力资源。如果管理者没有有效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如果个人短期的政绩和国家长远的利益不能有机地结合,如果管理、技术和学术资源不能有效地分配,那么这些资源将成为个别管理者实现政绩最大化的工具,这种体制性的缺陷将是限制知识分子发挥作用的主要障碍。实际上对于大部分的知识分子而言,他们不需要什么优惠和倾斜政策,他们需要的是公平和机会,需要的是充分施展才华的舞台。
当今中国的知识分子阶层是由不同年代的知识分子构成,其思想状况和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文革前毕业的知识分子,曾经是共和国的脊梁,这代人为共和国的建设无私奉献了青春和年华,已经或即将离退休,他们有过欢乐,也经历过坎坷,渴望继续为国家发展贡献余热。文革后的77-79级大学生,这是一群特殊的人群,10年文革积淀的知识分子精英。他们既是文革的受害者,又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目前已成为社会各界的中坚力量,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这代人的显著特征。20世纪80年代的知识分子是充满激情的一代,他们有过短暂的迷茫和困惑,也经历过出国潮冲击与基层的磨炼,追求创业的冲动与渴望事业的成功使这代人逐渐成为我国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在他们的身上更多的闪现着理想主义的色彩。90年代的知识分子是更加务实的一代,新一轮创业潮和海归潮、全球化的浪潮、多元化的视野、新的就业和择业观纷至沓来,促使非公经济知识分子队伍不断壮大,务实是这个阶段知识分子的最显著特征。新世纪的知识分子是追求个性化的一代,他们是信息时代的宠儿,追求时尚,崇尚自我,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渴望高品质的生活,当前的知识分子正是这样一群有着不同经历的人构成的混合体,尽管时代在变化,但是每代人都会留下时代的烙印。
20多年改革开放,国家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不同阶层、不同经济状况的知识分子对社会的关注点是不同的。但是,无论处在什么状态的知识分子,随着“五四”运动传播的民主与科学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有序参与政治已成为他们关注社会变革的主要途径,他们渴望人生价值体现与推进社会进步能有机地结合。因此,国家需要解决一些体制性问题,继续给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施展才华的舞台。
(北京/ 郑晓东)
还“旁观者”应有的权利
中国有两句俗语:“旁观者清”、“冷眼旁观”,形象地概括了旁观者的人生心态,透射出非凡的哲理。
就“冷眼旁观”字面理解,旁观者似乎都是消极地看待人生,与火热的现实有一段距离。但没有人愿意或甘心永远充当人生的旁观者。有的为了逃避凶难风险,临时扮演这个角色;有的却是被权势、被奸诈沦为旁观者。古代多少有志文人墨客被充军或流放到边远穷恶地区,被迫充当旁观者。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地区一些企业里,明明是当局者,却被蒙骗或强制成为旁观者。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也常常由于某些权势者的淫威而被无情地剥夺,江西地区收缴中央的农民政策一书,就是一个典型。当局者被迫成为旁观者的事例很多,比如,作为工人阶级的成员,理应享有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却被心有余悸、心术不正的领导或被当作私人老板的“雇工”吆喝,成为企业倒闭破产的无辜牺牲品。工人下岗,领导却异地当官。再比如,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由于是零星散户,难以享有同等投资者的“决策权”;ST郑百文股票的资产重组,小股东由于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可怜的亏损股权也将没有商量地听凭被强制转让。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目前上市公司,包括即将上创业板市场的企业正在引入“独立董事”机制,这正是有意识地让企业的“旁观者” 来经常提醒当局者的“迷”。这是对“旁观者”资源的最佳使用。当然,一个健全、理智的社会,一个要复兴大业、铸就中华强国的民族,还是应当少一些真正意义上的旁观者。只有通过体制的尽快转化、民主和法制的加强建设,才能还“旁观者”应有的权利。
(上海/ 施蔷生)
还有多少人需要跳楼
翻翻时下的报纸,各种跳楼事件可谓此起彼伏,不绝于市。只是跳搂者都有跳楼的趋势,在吸引了无数眼球的关注之后,结果很少有人真的跳楼,于是有人称这一现为“跳楼秀”。很明显,跳楼者不是真跳,而是为了制造影响,最大限度地引起媒体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强烈关注,从速解决跳楼者自身难以解决的种种矛盾。
国内不少地方,如西安、沈阳等地,为了遏制跳楼秀现象还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即对制造“跳楼秀”者予以治安拘留。尽管如此,“跳楼秀”现象依旧常显报端,没有得到明显的控制。看来靠一些简单的行政手段来“堵”,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这一不良现象,那么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找出“跳楼秀”产生的根源。
“跳楼秀”制造者大都是一些弱势群体,比如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舍弃家人来到城市打工,无非是想有所发展,挣一点钱养家糊口。这些人大多上有老下有小,孩子上学,赡养父母,样样离不开钱。在城里干的都是最脏、最累、最重的活计,所得非常有限,全是用汗水一滴一滴换来的血汗钱。然而,包工头却不给发工钱,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钱不想发,一种是真的没钱可发。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与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大家知道,承建单位要建设某一项工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这个资质当然由政府制定、审核、认定。同时,承建单位还受到劳动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按理说不会出现这样低级恶劣的问题,但事实上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
往往是这样,在“跳楼秀”上演之后,相关部门会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平息矛盾。也就是说,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不是在最初就得到有效的处理。而是在没办法再拖下去的时候再去解决。看来,我们应明确相应职能部门的责任,对那些应管未管、管而未果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服务于民。如果类似于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得不到彻底及时的解决,可以预见的是,“跳楼秀”依旧会不断上演,且会愈演愈烈!
(浙江/ 无 奇)
农民工,是臭虫?还是英雄?
农民工,“点缀”在美丽都市里的一个破衣烂衫,又脏又臭的特殊人群,常被一些城里人视为臭虫一般,远远躲避。城里人的鄙夷目光、谩骂之声,无情地投射在“臭虫们”衣不蔽体的瘦弱身躯上。然而,很多人哪里知道,就是面前这些社会底层人,却为我们的社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2004年,全国因为雇佣农民工一项就节省了11,462亿元的工资开支,相当于当年中国GDP的8.5%。这大约相当于我国去年的经济增长率。可见,农民工的劳动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作用非凡。他们是多么可敬的人啊!真乃当之无愧的时代英雄!
然而这却是一群特殊的“英雄”——胆小隐忍,不敢与雇主对抗的英雄;忍受着超强劳动强度和恶劣(甚至危险)的工作环境的英雄;缺点很多,没有多少文化素质的英雄;最重要的,他们是让每个有良知者都可怜的英雄:他们的生存境况和遭受的不公足以让人震惊。且举一例证之,据统计,深圳市2004年税收1183亿元,地方财政开支425亿元,然而,这些钱却基本上花在了171万深圳户籍人口身上,其中10万左右的公务员受益最大。(《南方人物周刊》2005年10月19日)那些不享有中心话语权的农民工们,却受益最小,他们生活在物质的极度贫穷中、工伤事故的危险中、福利保障缺失的艰难中,以及都市人的冷眼中。这便是我们的英雄,我们的“臭虫”。当我们沉浸于争论哪个超女才是当今最响亮的“娱乐英雄”时,当我们终于幡然悔悟,曾经错误地艳羡了昔日的“民族产业英雄”顾雏军时,我们是否目光狭隘,遗忘了那些被误认为“臭虫”的英雄?面对他们,我们能做点什么?其实,韩国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也经历了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做工却生活惨淡的阶段,但他们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难题,原因固然很多,但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它们没有把人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制度,农民也是市民、公民,所有公民都有自由选择职业和自由迁徙居住的权利,不会因为出身而受歧视。同时,除政府救济外,在政府鼓励之外蓬勃发展的民间非营利机构(民办教育、医院、社区培训中心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与多元的社会服务业一同缓冲了农民工诸多问题的产生。
当然,令人欣喜的是,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我们衷心希望在理论和观念之后的实践步伐能迅速跟进!如此,才真是“英雄”之幸,国家之幸。
(北京/ 西 思)
审计署9月28日公布了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等32个部门单位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虚报多领、挤占挪用、违规收费、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32家部门单位花钱有问题。比较典型的诸如:国家体育总局下属公司提取个人奖酬金1.31亿元;教育部所属单位——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归集英语四六级考试费1.4亿元,科学技术部转移1500万元科技经费只为报销餐费交通费……(见9月29日《中国青年报》、《新京报》)
弄预算的财政部是国家的“大钱袋子”,“大钱袋子”的钱拨付给国务院的政府组成部门,变成了一个个“小钱袋子”,“小钱袋子”再分配下去,化作了一个个“小小钱袋子”、“小小小钱袋子”、“小小小小钱袋子”……最后你诧异地发现,“国家”的“大钱袋子”怎么就这样成了“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小钱袋子”了。与其说这是国家“钱袋”变成个人“钱袋”,还不如说是国家“钱袋”变成了个人“权袋”,个人“权袋”统治了国家“钱袋”。对钱的支配,是权力的集中体现;对钱的搜罗,同样是权力的集中体现。“考试经济”为何兴旺发达?因为有“考试权力”的支撑,“考试权力”通过“考试经济”从而“荣获”数字很天文的“钱袋”。像教育部门那样巧立名目乱收费,把“考试经济”效益最大化,本质就是少数人的“个人权袋”的经典发作。
为什么有些部门“出台政策不要乱收费”与“自己巧立名目收钱”能够“并行不悖”呢?原因很简单,就是权力本质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与体现。 权力的本质是什么?是享受。正如斯汤达所说的:“不管那些伪善的大臣们怎么说,权力是快乐当中最快乐的享受。”钱是权力的“附着利益”,是享受的最大载体。对权力管理能力的落后是我国目前各大领域里的突出问题之一。由于没有能力架构好“权”字,对权力缺乏监管能力,最终变成了“权管天下”,问题不层出,那才是怪事。
(浙江/ 徐迅雷)
六字之删凸显的政治进步
不久前,民政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了一份文件——“116号文件”(即《关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的通知》),与五年前的“71号文件 ”(即由民政部、 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的《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相比,不过是删除了六个字,但正是这“微不足道的外科手术式”的修订,体现了政治的进步,因为它透露出了行政理念的进步,甚至还将成为建设阳光政府,打造法治政府的里程碑。
事实上,这六个字并不简单,正是因为删除了“死亡人员总数”这六个字,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不再作为国家机密,并将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这不仅扭转了救灾工作的被动局面,更是体现了对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尊重。而在此前,1976年7月29日唐山大地震的死亡人数在1979年11月17日召开的中国地震学会成立大会上才得到披露;1970年1月5日的云南通海大地震在三十年后的悼念集会上才得到披露。有人说,保密局不好好保守国家秘密,反而去推动信息公开,这不是砸自己的饭碗吗?也有人说,保守国家秘密不会推动而只会阻碍政府信息的公开。其实,这些认识都存在片面性。保守国家秘密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如果没有高效严密的保密制度,连国家安全都不会得到保证,“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又何谈公民的私权保护?但是,保守国家秘密绝不能成为怠于甚至阻挠政府信息公开的“绝妙借口”,相反,平衡公民私权和公共利益,从而科学地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合理地规范定秘的权力,精心地设计解密的程序,不仅不会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绊脚石,更会变成建设阳光政府的突破口和推动器。
多年来,我国保密体制存在弊端:各级行政机关都有定密权,从自己的立场确定应该保密的范围,导致定密过于普遍,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比如,湖南省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被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另外,我们的解密程序不畅。根据《保密法》的规定,保密文件都有保密期限,但解密仍然很少成为政府的自觉行动。保密体制的内在弊端,一定程度上滞缓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步伐。政府信息的公开,既是公民知情权的需要,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阳光是最好的 “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监督“平台”。我们希望尽快修订保密法,改革保密机制。如果没有合理的保密范围、科学的定密机构和详细的解密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只会是镜中花、水中月。
(北京/ 胡 健)
谁说“官告民”不是一种进步?
“民告官”倒是听说过,“官告民”却是闻所未闻。然而,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重庆市九龙区含谷镇的几户居民,私自撬开1998年镇政府按政策修建后分配给当地农转非人员后剩余的几套安置房,换上新锁,将公房据为己有。对此不法行为,近日,镇政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并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手段,而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强占公房者分别告上了法庭,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
面对刁民公然抢占公有资产,堂堂镇政府居然没有出动警力,狠很“修理”这几个目无政府的不法之徒,而是忍气吞声、不嫌麻烦地寻求司法解决。重庆市九龙区含谷镇政府这种“官告民”的做法树立了司法权威,彰显了政府的进步,实在让人刮目相看,值得叫好!
(河北/ 秦川牛)
判决书,法官阐释法律的最好载体
自梁攀龙扒机案发生以来,关于生命价值的教育及“假如扒机者是恐怖分子”的争议,在法律界及教育界引起广泛反响。9月27日《法制日报》发表本案承办法官朱蓉的文章,对梁攀龙扒机案的裁判作了进一步的阐释。
笔者注意到该法官在文章开头的这样一句话:“作为本案的承办法官,对判决的理由,不可能在判决书中作更多的法理学的解释,但仍然觉得对本案的说理,有话要说。”在案件判决之后,法官表达观点、发表看法,并无不当。我疑惑的是,为什么法官不能在判决书上给予详尽的阐释呢?对法官而言,阐释法律最好的载体无疑是判决书。
在目前,判决书“说理”的缺乏,已是司法文书的一大暗疾。固定的表达格式,公文式的语气,本该详尽阐释的说理却简化成“本院认为”的轻描淡写、“基于本案具体情况”的语焉不详,这样的判决书,使审判透明大打折扣,不仅影响到民众对判决的信服,也在有意无意间伤害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想起前段时间,消费者状告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自带饮品入场一案中,北京市一中院首次在判决书中公开写明了合议庭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虽然法院最终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驳回消费者上诉请求,但依然被认为是“一份胜败皆服的判决”。之所以有此效果,笔者以为此举在彰显司法透明的同时,更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它是一份“说理”的判决书——给当事人、给民众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而梁攀龙扒机案中,倘若该法官能将这篇文章的说理论证引入到当初的判决书中,通过判决书的公开应该是可以解开人们心头的质疑和猜测的。
目前,判决书的改革已摆上议事日程。除了“合议庭成员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还有判决书后附上该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判决书后附“法官后语”、给判决书加上印有国徽的封面等判决书改革的实践。其中,后三项改革措施有些还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笔者也认为有些改革措施给人以华而不实的感觉,且无助于提升审判质量。就笔者看来,当前最切合实际的做法,是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结合现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在判决书中对案件进行充分、详实的法律论证,而不应只是效仿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下那样富有个性化和人情味的绝妙判词,要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进行详尽地“说理”,在判决书上给民众一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陕西/ 艾文波)
“群体性事件”的背后是什么诉求?
据公安部公布:2004年全国共发生74,000起民间抗争事件,共有376万人参与其中,比上年增长15%。 类似这样的“群体性事件”,1993年有8700起,1999年32,000起,2000年50,000起,2003年58,000起,2004年骤升到74,000起,是1993年的8.5倍。 看到这些官方数字,我想敏感的人们必然会问:如此频繁的“群体性事件”,到底反映了什么问题?又能给我们带来多少警示?
笔者认为,这说明了现今中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所积累的社会矛盾已经加剧与激化,并波及各省市、各领域、各阶层,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社会动荡,如湖南农民运动、安徽池州事件、浙江东阳事件、重庆万州事件、广东东莞事件、四川理工学院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已发展成为影响中国稳定的重要因素。
对此,不少学者认为,利益冲突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诱因,如农村征地、城市拆迁、劳资纠纷、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官员腐败是事件产生的间接原因,如侵吞公款、暗箱操作、官商勾结、红黑联手等行为;制度错位是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如部分人大代表不代表人民,部分政协委员不履行职责等问题。当国家的正式制度无法满足人民的利益需求时,体制外的对抗性组织力量就会产生。有的学者还进一步分析,认为这类事件与现行法律中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讼制度,有着重要的关系。依照《行政诉讼法》,具体行政行为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抽象行政行为则不在法院受案范围内,是不可诉的。
应该说,这些分析都很有见地,它对政府的行为与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很值得我们参考。但细想之,又觉得这些分析大多缺乏对民众一方进行更为细致的透视。如果我们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从民众的立场来看待问题,则会发现“群体性事件”大多从开始时的利益冲突,逐渐演变成现在的要求“村民自治”或“还我人权”。比如近期湖南发生的诸次农民事件,就已经不局限于经济利益,而上升到政治问题,成为一种民主的诉求了。
俄国思想家普列汉诺夫曾在1918年说:“国家的伟大并不在于它的领土甚至它的历史,而是民主传统和公民的生活水平。只要公民还在受穷,只要没有民主,国家就难保不发生社会动荡,直至政权垮台。”我们不能只是把“群体性事件”认为是对现实体制的冲击,是社会不稳定的根源所在,于是一味采取进行坚决打击的习惯性做法,而应该从群众的民主觉醒与诉求方面来推进民主进程。
(广东/ 赵钦宣)
知识分子更需要的是公平和机会
当前的知识分子和以往一样关心祖国的命运,体现价值。因此,他们更敏感地关注着公平与机会,希望党和政府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给他们创造施展才华的舞台。然而,当前,体制上的一些弊端,例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存在的资源权力化、学术行政化和奖励关系化现象,都极大地挫伤了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讲,各级党政部门的很多领导本身也是知识分子,在现有的体制下,他们不仅垄断了所有行政和学术资源,而且也垄断所有的人力资源。如果管理者没有有效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如果个人短期的政绩和国家长远的利益不能有机地结合,如果管理、技术和学术资源不能有效地分配,那么这些资源将成为个别管理者实现政绩最大化的工具,这种体制性的缺陷将是限制知识分子发挥作用的主要障碍。实际上对于大部分的知识分子而言,他们不需要什么优惠和倾斜政策,他们需要的是公平和机会,需要的是充分施展才华的舞台。
当今中国的知识分子阶层是由不同年代的知识分子构成,其思想状况和价值取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文革前毕业的知识分子,曾经是共和国的脊梁,这代人为共和国的建设无私奉献了青春和年华,已经或即将离退休,他们有过欢乐,也经历过坎坷,渴望继续为国家发展贡献余热。文革后的77-79级大学生,这是一群特殊的人群,10年文革积淀的知识分子精英。他们既是文革的受害者,又是改革开放的受益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目前已成为社会各界的中坚力量,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是这代人的显著特征。20世纪80年代的知识分子是充满激情的一代,他们有过短暂的迷茫和困惑,也经历过出国潮冲击与基层的磨炼,追求创业的冲动与渴望事业的成功使这代人逐渐成为我国各行各业的骨干力量,在他们的身上更多的闪现着理想主义的色彩。90年代的知识分子是更加务实的一代,新一轮创业潮和海归潮、全球化的浪潮、多元化的视野、新的就业和择业观纷至沓来,促使非公经济知识分子队伍不断壮大,务实是这个阶段知识分子的最显著特征。新世纪的知识分子是追求个性化的一代,他们是信息时代的宠儿,追求时尚,崇尚自我,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渴望高品质的生活,当前的知识分子正是这样一群有着不同经历的人构成的混合体,尽管时代在变化,但是每代人都会留下时代的烙印。
20多年改革开放,国家各个领域发生深刻变化,不同阶层、不同经济状况的知识分子对社会的关注点是不同的。但是,无论处在什么状态的知识分子,随着“五四”运动传播的民主与科学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有序参与政治已成为他们关注社会变革的主要途径,他们渴望人生价值体现与推进社会进步能有机地结合。因此,国家需要解决一些体制性问题,继续给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施展才华的舞台。
(北京/ 郑晓东)
还“旁观者”应有的权利
中国有两句俗语:“旁观者清”、“冷眼旁观”,形象地概括了旁观者的人生心态,透射出非凡的哲理。
就“冷眼旁观”字面理解,旁观者似乎都是消极地看待人生,与火热的现实有一段距离。但没有人愿意或甘心永远充当人生的旁观者。有的为了逃避凶难风险,临时扮演这个角色;有的却是被权势、被奸诈沦为旁观者。古代多少有志文人墨客被充军或流放到边远穷恶地区,被迫充当旁观者。现实生活中,在一些地区一些企业里,明明是当局者,却被蒙骗或强制成为旁观者。作为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如“知情权”,也常常由于某些权势者的淫威而被无情地剥夺,江西地区收缴中央的农民政策一书,就是一个典型。当局者被迫成为旁观者的事例很多,比如,作为工人阶级的成员,理应享有国有企业的“管理权”,却被心有余悸、心术不正的领导或被当作私人老板的“雇工”吆喝,成为企业倒闭破产的无辜牺牲品。工人下岗,领导却异地当官。再比如,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由于是零星散户,难以享有同等投资者的“决策权”;ST郑百文股票的资产重组,小股东由于没有参与决策的机会和渠道,可怜的亏损股权也将没有商量地听凭被强制转让。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目前上市公司,包括即将上创业板市场的企业正在引入“独立董事”机制,这正是有意识地让企业的“旁观者” 来经常提醒当局者的“迷”。这是对“旁观者”资源的最佳使用。当然,一个健全、理智的社会,一个要复兴大业、铸就中华强国的民族,还是应当少一些真正意义上的旁观者。只有通过体制的尽快转化、民主和法制的加强建设,才能还“旁观者”应有的权利。
(上海/ 施蔷生)
还有多少人需要跳楼
翻翻时下的报纸,各种跳楼事件可谓此起彼伏,不绝于市。只是跳搂者都有跳楼的趋势,在吸引了无数眼球的关注之后,结果很少有人真的跳楼,于是有人称这一现为“跳楼秀”。很明显,跳楼者不是真跳,而是为了制造影响,最大限度地引起媒体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强烈关注,从速解决跳楼者自身难以解决的种种矛盾。
国内不少地方,如西安、沈阳等地,为了遏制跳楼秀现象还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即对制造“跳楼秀”者予以治安拘留。尽管如此,“跳楼秀”现象依旧常显报端,没有得到明显的控制。看来靠一些简单的行政手段来“堵”,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这一不良现象,那么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讨,找出“跳楼秀”产生的根源。
“跳楼秀”制造者大都是一些弱势群体,比如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他们舍弃家人来到城市打工,无非是想有所发展,挣一点钱养家糊口。这些人大多上有老下有小,孩子上学,赡养父母,样样离不开钱。在城里干的都是最脏、最累、最重的活计,所得非常有限,全是用汗水一滴一滴换来的血汗钱。然而,包工头却不给发工钱,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钱不想发,一种是真的没钱可发。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与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大家知道,承建单位要建设某一项工程,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这个资质当然由政府制定、审核、认定。同时,承建单位还受到劳动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按理说不会出现这样低级恶劣的问题,但事实上这样的问题层出不穷。
往往是这样,在“跳楼秀”上演之后,相关部门会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平息矛盾。也就是说,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但不是在最初就得到有效的处理。而是在没办法再拖下去的时候再去解决。看来,我们应明确相应职能部门的责任,对那些应管未管、管而未果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服务于民。如果类似于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得不到彻底及时的解决,可以预见的是,“跳楼秀”依旧会不断上演,且会愈演愈烈!
(浙江/ 无 奇)
农民工,是臭虫?还是英雄?
农民工,“点缀”在美丽都市里的一个破衣烂衫,又脏又臭的特殊人群,常被一些城里人视为臭虫一般,远远躲避。城里人的鄙夷目光、谩骂之声,无情地投射在“臭虫们”衣不蔽体的瘦弱身躯上。然而,很多人哪里知道,就是面前这些社会底层人,却为我们的社会做出了巨大的牺牲。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2004年,全国因为雇佣农民工一项就节省了11,462亿元的工资开支,相当于当年中国GDP的8.5%。这大约相当于我国去年的经济增长率。可见,农民工的劳动对于中国经济的发展作用非凡。他们是多么可敬的人啊!真乃当之无愧的时代英雄!
然而这却是一群特殊的“英雄”——胆小隐忍,不敢与雇主对抗的英雄;忍受着超强劳动强度和恶劣(甚至危险)的工作环境的英雄;缺点很多,没有多少文化素质的英雄;最重要的,他们是让每个有良知者都可怜的英雄:他们的生存境况和遭受的不公足以让人震惊。且举一例证之,据统计,深圳市2004年税收1183亿元,地方财政开支425亿元,然而,这些钱却基本上花在了171万深圳户籍人口身上,其中10万左右的公务员受益最大。(《南方人物周刊》2005年10月19日)那些不享有中心话语权的农民工们,却受益最小,他们生活在物质的极度贫穷中、工伤事故的危险中、福利保障缺失的艰难中,以及都市人的冷眼中。这便是我们的英雄,我们的“臭虫”。当我们沉浸于争论哪个超女才是当今最响亮的“娱乐英雄”时,当我们终于幡然悔悟,曾经错误地艳羡了昔日的“民族产业英雄”顾雏军时,我们是否目光狭隘,遗忘了那些被误认为“臭虫”的英雄?面对他们,我们能做点什么?其实,韩国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也经历了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做工却生活惨淡的阶段,但他们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难题,原因固然很多,但非常值得一提的是,它们没有把人区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籍制度,农民也是市民、公民,所有公民都有自由选择职业和自由迁徙居住的权利,不会因为出身而受歧视。同时,除政府救济外,在政府鼓励之外蓬勃发展的民间非营利机构(民办教育、医院、社区培训中心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与多元的社会服务业一同缓冲了农民工诸多问题的产生。
当然,令人欣喜的是,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我们衷心希望在理论和观念之后的实践步伐能迅速跟进!如此,才真是“英雄”之幸,国家之幸。
(北京/ 西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