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医的知情权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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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由医疗事故纠纷引起的“医闹风”愈演愈烈,这已成为一个社会最为关注的难题。在80%以上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中,患者都认为医方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这已成为医患纠纷中最突出的问题。那么,患者在自己的医治过程中都有哪些知情权?患者的知情权具体又由谁来保障呢?
  
  知情权引发医疗纠纷
  
  今年4月初,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对全院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做了一次患者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患者在普遍肯定医院疗效、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同时,认为医院在“告诉病人预期的治疗费用”、“告知病人的权利”、“病人对自身疾病的了解”等知情权方面做得还不够,满意率仅为78。
  惠兰(化名)是父母的心肝宝贝,然而谁也想像不到,正值芳龄的她突然间患上了白血病,在巨大的不幸面前,一家人合计,就是倾家荡产也要挽救惠兰的生命。去年4月16日,惠兰在一家“三甲”医院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手术后惠兰的病情较稳定,岂料到了5月28日,她出现咽喉溃疡、尿路感染等症状,之后3天内白细胞、血小板及血红蛋白出现明显下降,医院根据惠兰的病情,随即再次为她进行了骨髓移植手术,但是术后不久惠兰就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发症,最终于7月4日死亡。
  惠兰的父母认为医院未能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同时诊疗行为也存在过错,导致了女儿的死亡,于是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医院赔偿医疗费、陪护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余万元。而医院则认为对患者的治疗不存在过错,第二次移植手术前已经向患者亲属告知了有关事项,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于惠兰的诊断明确,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但在惠兰第一次移植失败后,存在两种补救措施,而再次进行移植比继续进行刺激造血治疗的风险大,此时医院应当向患者方充分说明两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由患者方做出选择,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生尽到了上述义务。这势必使患者亲属对医生决定的再次移植所到达的效果产生较高期望,而治疗最终未获成功,故被告医院应向患者的亲属支付精神抚慰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据悉,现在一些就诊方案临床成功率为60%,其本身就存在风险。另外,患者将自己托付给医生,并不是将自己所有的权利都交给了医生,患者还保留了自己决定命运的权利。因此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一定不能擅自为患者做决定。必须告知患者治疗措施的利弊得失,给患者自由选择权,这样能够减少一些不必要的医疗事故纠纷。
  
  谁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
  
  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缺乏足够的医学知识,患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做哪些检查以及用什么药,都由医生决定,患者只能无条件服从。与此同时,人们有病都喜欢往大医院挤,造成大医院人满为患。这些医院的门诊医生一天接诊患者少则几十名,根本没时间给患者详细解释病情、治疗应该注意的事项等问题。患者往往排了一上午队,最后却被医生三言两语给打发了,致使不少患者糊里糊涂地看病,糊里糊涂地交钱。
  近日,记者在北京市内某医院的肝胆外科病房,见到来自河北保定的陈女士。刚做完胆囊手术的她,正躺在床上休息。她告诉记者:“我的文化程度不高,医生讲的很多话都听不懂,只有完全听医生的。两种手术方法,医生说了好久,我也不明白有什么不同。唯一有印象的,就是一种价钱高,损伤小,一种价钱低,恢复时间长。”
  患者的知情权被剥夺,专家认为还有更深层次的其他因素。首先在心理上,医生有着下意识的“隐瞒”基础——由于双方在信息上存在着强烈的不对称关系,使医生的隐瞒变得轻而易举。同时,在目前医疗管理的有关法规中,对这种隐瞒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处罚。除非是治疗方案失败、病人疾病没有得到有效治疗而引起医疗纠纷,病人即使是花费极大代价换来病愈,也会因为病情的缓解而缺少追究的意识,无形中给这种“隐瞒”提供了很好的保护。
   从心理学角度而言,一个人在患病的状态下,其主观判断力会相应地下降,心理和精神上的压力也会加重,既有强烈的恐惧,也会对医生有着强烈的依赖性。在这种心理优势下,医生的“隐瞒”行为变得太容易实现了。
  对于子宫肌瘤,目前女性听得最多的治疗方法就是“全宫切除”。据来自广州某三甲医院的统计,每天的全宫切除手术多达五六例,粗粗算下来,这个医院妇科一年要切掉1000多个子宫!一位资深妇产科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感慨地说,其实相当一部分“全宫切除”手术根本没必要,但是不少医生都习惯性地认为,得了子宫肌瘤,子宫大于妊娠两个月就该全切。“手术前医生大多会对切除后的副作用‘轻描淡写’,医患信息不对称,最终使病人做出错误的决定。”更大的问题是,医生在建议病人全宫切除的同时,往往不将其他治疗子宫肌瘤的方法一一告知。正常的做法是,只有当这些方法都行不通时,或者病人无法接受时,最后才考虑全宫切除。
  另外,有些医生把患者当作门外汉,认为告诉他们了,他们也不能明白理解,“说了等于白说。” 有时甚至于连治疗方案都没有告诉患者或家属。许多患者都是在手术的前一天,才从主刀医生递给他的“手术同意书”中知道手术的风险。至于治疗的细节,包括检查、治疗、药品等项目,患者也无从知道每个项目的具体缘由。至于需要多少治疗费用,需要治疗多长时间,许多患者都心中无数。
  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医生与患者缺乏有效的沟通,患者治疗时总觉得自己很被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茫然无头绪,只能任由医生“摆布”。一些医生则出于对病人的反复询问和举棋不定感到不耐烦;也有医生提出,让病人知道得太多,也许会因其不接受而错失治疗时机。患者的知情权就在这种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
  
  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公民应该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关于患者的知情权,《执业医师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是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那么,患者享有哪些知情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情况;有权知道医师拟定给自己实施的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并发症、疗效、危险性、可能发生的其它情况;有权同意或者拒绝进行医师拟定的检查、治疗方案;在有多种治疗器械或多个治疗方案时,有选择权。同时有权知道医院诊疗秩序和规章制度;知道看病时应尊重医护人员诊治权;知道自己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该履行的签字手续;知道发生医疗纠纷应当依法解决的相关程序。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措施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师对患者就有告知的义务。即医师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向患者进行告知的义务;有经患者同意后才可进行相关检查、治疗的义务;有解答患者对告知相关问题的义务;有告知避免患者产生不利影响的义务;在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情况下,有向患者近亲属或其它法律规定的关系人进行告知的义务。
   但是,医师在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的时候,也要适度,要注意避免不利后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执业医师法也有此规定。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医院必须确保患者的知情权;其次,医院确保患者知情权应当注意方式,避免不利后果发生。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医护人员可选择适当的时机或方式,以避免对患者的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良的影响,或向其近亲属介绍病情,视为对患者知情权保护的延伸。
  
  患者知情权由谁来保障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由患者知情权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医生是患者的健康卫士、救命恩人。反过来说,患者是医生的衣食父母,病人成就了医生的事业。医患之间本当亲如鱼水,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原本唇齿相依的关系变得剑拔弩张起来。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众所周知,医疗机构是一个具有高度专业性的行业,在医疗专业知识和技术方面,由于医方具备了大量患者不具备的信息,而且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对患者做出主观引导,往往是医方说什么,患者就是什么,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患者具有一定的盲从心理,处于被动局面。
  但是,一提起医患纠纷,很多医疗机构叫苦,并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其实,与其用专业语言让患者和家属听得如坠雾里,签订越来越多的防护性协议,不如加强沟通,多站在患者的立场去考虑问题。提供多种治疗方案,介绍不同方案应用器械的差异、具体的手术过程、预后效果及相应的治疗费用。对治疗方案做出知情选择,这才是患者最需要的。
  医疗行业应该加强自律。知情同意和知情选择,既是患者的法定权力,也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因此,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不能有单纯的技术观点和家长作风,要不断地培养人文精神,特别是增强伦理和法律意识,才能建立起和谐的医患关系,减少和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当然,仅靠行业自律是不够的,要想更好的处理这一矛盾,更需要制度的保证。政府有关方面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加强监管平衡医患权利,充分保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知情权。(据《寻医问药》)
  编辑/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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