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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私法范围的问题上,国内外学者历来都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所有的观点都认为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规范,当然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但是关于是否包含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的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内专用实体规范等问题则各持己见。随着我国涉外民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以变化发展的眼光考察国际私法的范围则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