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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题,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农村土地问题。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进行、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加剧、城市化进程的提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进行流转应运而生。从实际的流转效果来看,有力的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问题也不容忽视。本文以山东省沂水县为例,从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出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分析和概括,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影响因素。提出了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政策建议,以期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交易费用
1、沂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农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农户自愿将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或部分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流转。
1.1 沂水县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1.1.1 沂水县土地流转的概况
全县土地开发利用率79.01%,土地垦殖率为45.53%,人均耕地面积1.47亩。 近十年以来,由于全国大城市建设对劳动力的吸引,全市的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的小城镇建设逐渐扩大,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利用农闲时间的外出务工日益增多等原因,土地流转的速度有所加快。截至目前,全县实现土地流转面积146748.05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3.8%,流转后的土地用于粮食生产的土地面积为48871.63亩,蔬菜11001.78亩,果树30033.9亩,棉油7170亩,养殖4588亩,其他36837.03亩。全县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经营主体111家,经营土地面积28708.6亩。其中专业大户59家,经营土地面积15595亩;家庭农场2家,经营土地31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8家,入股农户673家,入股土地面积1294.6亩;承包经营土地的农业企业56家,涉及农户4700个,经营土地面积9779亩;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7家,经营土地1730亩。
1.1.2沂水县土地流转的主体
根据临沂市统计局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公报中关于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从业人员的年龄数据,沂水县2008年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如表1所示: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沂水县外出从业人员中青壮年较多,21-50岁的占67.98%;所以如果户主年龄在20-50之间的话,选择外出农业的机会要大一些,那么流转土地的可能性或者土地流转的面积会较大。而农业从业人员中50岁以上农民占得比重很大,为37.01%,所以如果户主是50岁以上的农民,则流转土地的可能性或者说流转土地的面积要少一些。主要是因为,年龄较大农民非农业技能不足而农业经验丰富,对土地和人际关系感情深厚,不适应城市生活,因此以从事农业为主。
1.1.3 沂水县土地流转模式的调查及分析
沂水县以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户为主体,以租赁、转包、互换、入股为主要方式流转土地。据调查,转出土地的农户年收入增加了15%左右,转入土地的农户土地的产出效益比一般农户增加20-30%。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转包。沂水县以合作社、种养大户为主体进行转包流转。为了满足合作社、种养大户进行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沂水县积极引导和鼓励合作社、种养大户转包农户的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全县通过转包方式流转土地57000亩,有600个合作社转包农户土地18500亩、950个种养大户转包农户土地26000亩。
第三,租赁。沂水县以龙头企业为主体进行租赁流转。沂水县制定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管理机制,要求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建立专门基地生产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开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民培训工作,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在本县建立标准化种植业示范基地5000亩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在本县建立标准化种植业示范基地3000亩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在本县建立标准化种植业示范基地1000亩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目前,全县有56家龙头企业与4700个农户通过租赁方式流转土地9000亩。
1.2 沂水县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农户自发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低。“因为在农民兄弟之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费很少甚至没有,土地流出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有所减少”(符黎芳,2010)。根据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2008年所做的一项调研,只有15%的中国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农地流转大多是自发的,主要转让给亲戚朋友和熟人,流转期限一般为短期;流转的农地中只有39%涉及租金支付。其中,“口头随意”型(没有正式的形式,土地的“主人”回乡后归还土地)的流转居多。并且,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农地流转数量呈上升态势。所以,农户自发流转土地的增收相对比较有限。
2、制约沂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
2.1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及主体界定不明
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然而,法律规定的土地产权主体组织是比较模糊的,集体组织的含义并很不明确,由此以来就可能造成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在具体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以管理者的身份对承包方进行行政手段、准行政手段的干预,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的自主流转”。 2.2经济因素
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产品的竞争更加激烈,农民的观念也在发生改变,农民逐渐转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纪人”。因此,他们在决定是否流转土地时,一定会慎重考虑,审时度势,力求做出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决定。从土地流出方来看,他们主要考虑的是流出土地后所获得经济利益是否高于种田时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对土地转入方来说,他们对流入土地的经济效益更为敏感。因为农业是弱质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它的收益较低,而且它受自然条件的约束较强,而这些自然因素目前是人类无法掌控的。
2.3社会因素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耕文化的传统源远流长,“有地斯有财”的观念深深地根植于农民心中。这种思想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阻碍。
农户户主的受教育程度影响其对家庭土地流转的抉择。一般来说,户主文化水平越高,其劳动力机会成本越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越强,外出打工从事非农活动的机会也越多,思想更为开放,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少,而且对国家土地政策法规的认知程度越高,因此,更有可能放弃土地,将土地流转出去。相反,文化水平较低的户主,接受事物的能力较低,再加上受传统意识的影响,他们有着浓厚的恋土情结,同时由于缺乏科技知识,多采用低投入、低产出的粗放经营方式,没有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实力,因而较少有流转土地的意愿。
根据临沂市统计局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公报中关于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沂水县2008年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如表2所示:
由表2数据可知,沂水县绝大部分外出农户户主属于小学水平或初中水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户家庭比重较小,占被调查农户家庭的6.06%,而文盲率是0.64%。所以户主的文化水平在初中及以上的话,他们更愿意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流转。相对来说,小学以下的农户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占到53.01%,他们将土地视为“命根子”,宁愿抛荒,也不会流转土地。
(2)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它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职能。对外出打工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收入的最低保障;对老人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养老田”。
“在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上所形成的土地关系条件下,土地对农民主要有六大效用:生活保障功效、就业机会保障功效、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功效(直接经济收益效用)、子孙对土地的继承权功效、征地后可得补偿功效、避免重新获取时付出高昂成本功效”有学者对甘肃、湖北、江苏、上海四省市的农户总体进行统计分析,假定土地对农民的总效用为1,得出各种效用平均值 如图1所示:
由图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土地对农民的主要六大效用中,社会保障效用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的重要举措。
3 加快沂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3. 1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意义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沂水县应该加大对《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通俗、易懂、准确的讲解,使该县农民弄清心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疑问和认识上的盲点,提高流转的积极性;同时,让该县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宣传土地流转对实现规模经营,推进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不断激发农户自愿参与土地流转的自觉性。
3.2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扩大可流转农地规模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条件。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缺乏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要建立有效地劳动力转移机制。首先,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2010年沂水县农村劳动力53.71万人,仅靠大中城市的吸纳和辐射能力是不够的,应着力发展小城镇,尤其是加强农村乡镇企业建设,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容量。目前,进入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并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原因是当前的乡镇企业处于粗放经营阶段,尚不能为转移的劳动力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制度。其次,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技能培训。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从事二、三产业,需要相应的职业技能,另一方面留守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需要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
3.3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降低交易费用
在农村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土地流转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等的信息交流,这就造成了土地交易的高成本,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应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以解决土地流转信息传递难的问题,提高土地流转的速度,降低交易费用。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交易费用
1、沂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土地所有权归属与农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农户自愿将其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或部分权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通过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等方式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流转。
1.1 沂水县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1.1.1 沂水县土地流转的概况
全县土地开发利用率79.01%,土地垦殖率为45.53%,人均耕地面积1.47亩。 近十年以来,由于全国大城市建设对劳动力的吸引,全市的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的小城镇建设逐渐扩大,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利用农闲时间的外出务工日益增多等原因,土地流转的速度有所加快。截至目前,全县实现土地流转面积146748.05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13.8%,流转后的土地用于粮食生产的土地面积为48871.63亩,蔬菜11001.78亩,果树30033.9亩,棉油7170亩,养殖4588亩,其他36837.03亩。全县通过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的经营主体111家,经营土地面积28708.6亩。其中专业大户59家,经营土地面积15595亩;家庭农场2家,经营土地31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8家,入股农户673家,入股土地面积1294.6亩;承包经营土地的农业企业56家,涉及农户4700个,经营土地面积9779亩;从事粮食生产的经营主体7家,经营土地1730亩。
1.1.2沂水县土地流转的主体
根据临沂市统计局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公报中关于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从业人员的年龄数据,沂水县2008年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从业人员的年龄结构如表1所示:
由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沂水县外出从业人员中青壮年较多,21-50岁的占67.98%;所以如果户主年龄在20-50之间的话,选择外出农业的机会要大一些,那么流转土地的可能性或者土地流转的面积会较大。而农业从业人员中50岁以上农民占得比重很大,为37.01%,所以如果户主是50岁以上的农民,则流转土地的可能性或者说流转土地的面积要少一些。主要是因为,年龄较大农民非农业技能不足而农业经验丰富,对土地和人际关系感情深厚,不适应城市生活,因此以从事农业为主。
1.1.3 沂水县土地流转模式的调查及分析
沂水县以龙头企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农户为主体,以租赁、转包、互换、入股为主要方式流转土地。据调查,转出土地的农户年收入增加了15%左右,转入土地的农户土地的产出效益比一般农户增加20-30%。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转包。沂水县以合作社、种养大户为主体进行转包流转。为了满足合作社、种养大户进行规模化发展的需要,沂水县积极引导和鼓励合作社、种养大户转包农户的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全县通过转包方式流转土地57000亩,有600个合作社转包农户土地18500亩、950个种养大户转包农户土地26000亩。
第三,租赁。沂水县以龙头企业为主体进行租赁流转。沂水县制定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农业龙头企业管理机制,要求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建立专门基地生产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开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民培训工作,其中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在本县建立标准化种植业示范基地5000亩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在本县建立标准化种植业示范基地3000亩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要在本县建立标准化种植业示范基地1000亩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目前,全县有56家龙头企业与4700个农户通过租赁方式流转土地9000亩。
1.2 沂水县土地流转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农户自发流转土地的,经济效益低。“因为在农民兄弟之间、亲友之间、邻里之间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费很少甚至没有,土地流出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有所减少”(符黎芳,2010)。根据美国农村发展研究所2008年所做的一项调研,只有15%的中国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农地流转大多是自发的,主要转让给亲戚朋友和熟人,流转期限一般为短期;流转的农地中只有39%涉及租金支付。其中,“口头随意”型(没有正式的形式,土地的“主人”回乡后归还土地)的流转居多。并且,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的农地流转数量呈上升态势。所以,农户自发流转土地的增收相对比较有限。
2、制约沂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因素
2.1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及主体界定不明
农村集体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只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然而,法律规定的土地产权主体组织是比较模糊的,集体组织的含义并很不明确,由此以来就可能造成农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在具体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以管理者的身份对承包方进行行政手段、准行政手段的干预,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土地的自主流转”。 2.2经济因素
随着我国加入WTO,农产品的竞争更加激烈,农民的观念也在发生改变,农民逐渐转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纪人”。因此,他们在决定是否流转土地时,一定会慎重考虑,审时度势,力求做出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决定。从土地流出方来看,他们主要考虑的是流出土地后所获得经济利益是否高于种田时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国家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对土地转入方来说,他们对流入土地的经济效益更为敏感。因为农业是弱质产业,与其他产业相比,它的收益较低,而且它受自然条件的约束较强,而这些自然因素目前是人类无法掌控的。
2.3社会因素
(1)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农耕文化的传统源远流长,“有地斯有财”的观念深深地根植于农民心中。这种思想观念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阻碍。
农户户主的受教育程度影响其对家庭土地流转的抉择。一般来说,户主文化水平越高,其劳动力机会成本越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越强,外出打工从事非农活动的机会也越多,思想更为开放,受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少,而且对国家土地政策法规的认知程度越高,因此,更有可能放弃土地,将土地流转出去。相反,文化水平较低的户主,接受事物的能力较低,再加上受传统意识的影响,他们有着浓厚的恋土情结,同时由于缺乏科技知识,多采用低投入、低产出的粗放经营方式,没有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实力,因而较少有流转土地的意愿。
根据临沂市统计局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公报中关于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从业人员的受教育程度,沂水县2008年农业从业人员和外出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如表2所示:
由表2数据可知,沂水县绝大部分外出农户户主属于小学水平或初中水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农户家庭比重较小,占被调查农户家庭的6.06%,而文盲率是0.64%。所以户主的文化水平在初中及以上的话,他们更愿意放弃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流转。相对来说,小学以下的农户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比例占到53.01%,他们将土地视为“命根子”,宁愿抛荒,也不会流转土地。
(2)土地的保障功能。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它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职能。对外出打工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收入的最低保障;对老人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养老田”。
“在集体所有权和承包关系上所形成的土地关系条件下,土地对农民主要有六大效用:生活保障功效、就业机会保障功效、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功效(直接经济收益效用)、子孙对土地的继承权功效、征地后可得补偿功效、避免重新获取时付出高昂成本功效”有学者对甘肃、湖北、江苏、上海四省市的农户总体进行统计分析,假定土地对农民的总效用为1,得出各种效用平均值 如图1所示:
由图1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土地对农民的主要六大效用中,社会保障效用占很大的比重。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的重要举措。
3 加快沂水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与建议
3. 1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意义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沂水县应该加大对《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通俗、易懂、准确的讲解,使该县农民弄清心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疑问和认识上的盲点,提高流转的积极性;同时,让该县农民了解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要宣传土地流转对实现规模经营,推进高效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不断激发农户自愿参与土地流转的自觉性。
3.2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扩大可流转农地规模
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条件。农民非农就业机会的缺乏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要建立有效地劳动力转移机制。首先,完善乡镇企业经营机制,增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2010年沂水县农村劳动力53.71万人,仅靠大中城市的吸纳和辐射能力是不够的,应着力发展小城镇,尤其是加强农村乡镇企业建设,扩大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容量。目前,进入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并没有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原因是当前的乡镇企业处于粗放经营阶段,尚不能为转移的劳动力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社会保障制度。其次,加强对农民的技术、技能培训。一方面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从事二、三产业,需要相应的职业技能,另一方面留守农民文化素质相对较低,需要相应的农业生产技能。
3.3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降低交易费用
在农村的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存在这种情况:土地的转让方找不到土地的受让方,土地的受让方找不到土地的转让方,土地流转信息的取得主要依靠邻居、亲戚、朋友等的信息交流,这就造成了土地交易的高成本,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因此,应该建立土地流转市场,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以解决土地流转信息传递难的问题,提高土地流转的速度,降低交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