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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江苏蚕种业现状和存在问题的探讨,指出造成问题的根本原因是蚕种的特殊性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的表现形式是政府在蚕种业管理中的缺位或者越位;同时还指出应当通过贯彻《畜牧法》和《蚕种管理办法》,理顺政府、企业、社会在蚕种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关系,保证蚕种业公益性成分及目标得以实现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