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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顶灯作为乘客识别营运车辆的重要标志,其本身与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无直接关系,但在西藏,由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概念的固有缺陷、不切合实际地推广单一经营主体以及长期的顶灯拍卖制度,使得出租汽车顶灯成为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代名词。通过使用"购买顶灯"、"出租顶灯"等方式,交易主体规避法律法规,实现了对出租汽车经营权的转让、融资。出租汽车顶灯从一种标志灯具逐步异化为一种无形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