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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世纪初,在清政府推行“新政”背景下成立的香山县各级农会,并非国家自上而下的派驻机构,故虽为新生社会组织,却不可避免地卷入了香山县旧有的社会体系中。清末香山发生的农会纠纷诉讼案,表面争论的是农务分会与分所是否应该设立、设立的地点与会董人选的问题,而实质上是香山士绅与顺德籍沙田业主双方争夺地方控制权,尤其是沙田区的护沙权。此案表明,农会的兴办、农会组织,农会活动极为复杂,它的实际内涵远远不是农会章程所能概括的。分析清末农会,必须将农会置于地方历史脉络中,阐明农会与既有的社会治理、社会结构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