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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规定,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及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相应税款。通过后的车船税法拟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