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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重庆打黑事件各个涉黑头目审判的接近尾声,重庆法院的审判效率之高,进度之神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随之而来的审判活动是否受到个别领导指示而结案迅速的话题也越来越多,引申为审判活动是不是完全独立,司法活动是不是完全独立的老话题又被重新提及,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笔者将在文章中浅谈对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及完善。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政府机关
所谓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而所谓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和相关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司法活动出发,浅谈现实中的各种司法独立受阻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
一、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这是一个与司法独立密不可分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在我国虽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属于大政方针的全局的领导,很多重要的决策都是由党的方针通过全国人大上升为国家政策的。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一直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所有的领导干部基本属于党的成员,因此其受党的领导和管理是必然的问题。如此一来,司法机关是不可能脱离政党对其的干预,无论是在有形还是无形,都不可避免的造成干扰。即便是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是存在缺陷的,现实中影响最大的党委没有被列入排除对象,似乎暗示了或者默许了党的干部干預法的观念。相反,我国的五四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于法律。"却更显得进步,如今的规定算不算是一种倒退,仁者见仁。
(二)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和行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立制约,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切机关的权力都是由他赋予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居于人民代表大会下面且属于同一层面的机关。看上去互不干预,但现实中根据政府统一管理财政权的原则,同级法院的财政预算是有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给予计划的,这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现实的开支。虽然,地方政府拨付给司法机关的财政支出都要经过同级人民代表达会审议通过,但是具体的数额和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自己预算的,并没有会同司法机关共同调查作出,可见,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干预司法。再者,按照传统的官员级别划分,同级行政机关的首长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暂且不论"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古语,单单是司法人员自己都得仔细思考政府机关的建议,而顶着上级领导的光环,要想不干预司法活动,简直天方夜谭。
(三)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多媒体的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新闻传播手段被大众所应用,对我国的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对于民众监督司法活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国的现实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众多未结案的案件被媒体大肆的报道,且肆无忌惮的施加主观臆断的评论,极易误导广大人民群众以至于对承办的法官造成无形的舆论压力,从而造成了干预司法的后果。再者,网络的发达,是很多未能达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帖"进行宣泄,导致多数不明真相的网友跟风和炒作,以至于上升到怀疑现行的司法是否腐败的高度,无疑又给承办法官的心里和身体造成巨大的压力,进而影响了他们独立判案。
二、我国司法独立的完善
(一)确定政党不得干预司法的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均是政党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利,政党领导国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更多的应当是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从而使其顺利的展开,并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即便是具体的指导意见也必须通过正当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如果一味的甚至代表了司法机关的法官,那么司法独立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必须在宪法中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的原则,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确定司法独立的原则。为了确定保障机制,必须而且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机构,专门进行法官独立的监督,一旦个别党政机关的人员有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直接向该专门委员会举报,以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当然,由于我国一党的特殊环境,司法人员毕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因为毕竟在党内还要服从上级的安排,只是由于特殊的双重职能造成了后果。
(二)独立司法系统的财政等权利
如前所述,地方行政机关由于对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掌控,才造成了对司法活动的无形压力,为了解决该问题,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独立。笔者大胆建议由财政部统管全国司法系统的财政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配合。众所周知,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每年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十分可观,都上交给财政,再由财政拨付给法院作为日常开支,其实由财政部直接管理,直接将大量的诉讼费用上交给财政部专门管理机关,再由财政部的专门机关进行调研计划拨付给地方法院的方式完全可以绕过地方政府,而且也不会给财政增加负担,可谓一举多得。如此一来地方政府或许就不能从诉讼费这笔可观的收入当中取得任何的利益了,地方政府势必不能答应,但是为了不让地方政府再在财政权利上压制司法机关,如此做法,势在必行。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出现如此的情况,只能说我国的依法治国还只停留在表面上,真正的属于体制上的才能解决根本的东西根本就没有被提及,司法独立仍任重道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任重道远。
(三)明确媒体监督的自由范围
诚然,媒体监督是监督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不能肆无忌惮的胡乱评论来误导群众。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媒体监督管理条例,凡是各大电视台的司法节目以及网络上的关于司法的评论都应当是适用的对象。具体而言,主要是针对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于人民法院未宣判的案件不能仅凭主观臆断的乱加评论和报道,所谓的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应当有所限制,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认为的:"应当禁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者妄下结论,因为这种活动难以明确识别却可以给法官的决定带来某种微妙的影响……当然,如此做法不是为了弱化和消灭媒体的监督,相反是为了刚好的发挥媒体的普法的作用。第二种情况,对于网络上的乱发帖子和人肉搜索等行为,除了发挥网站的自身监管作用外,也应当制定相关的实名制度,以便于追究相关的责任人,当然网站本身要建立保密制度,对于相关用户必须给与资料保护。
三、小结
总之,我国司法独立是个大的问题,需要很多的方面的配合与解决,甚至涉及到很多敏感的问题,而且司法独立的内容相关的内容十分庞大,仅凭笔者寥寥数字不可能完全描述。笔者仅从几个比较重点的问题出发,阐述了现实中司法独立的重重障碍,但是要想实现司法独立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史尚宽:《宪法论从》,泰荣印书馆,1973年版。
[4]陈永生:《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5]马俊驹:《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作者简介:马长青(1984-),男,河北省承德市人,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关键词:司法独立;媒体监督;政府机关
所谓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笔者同意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只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所谓司法独立,也就涉及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独立。而所谓司法独立,我国宪法和相关法都规定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司法活动出发,浅谈现实中的各种司法独立受阻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
一、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这是一个与司法独立密不可分的问题,同时又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在我国虽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属于大政方针的全局的领导,很多重要的决策都是由党的方针通过全国人大上升为国家政策的。党管理干部的原则一直是我国重要的政治原则,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所有的领导干部基本属于党的成员,因此其受党的领导和管理是必然的问题。如此一来,司法机关是不可能脱离政党对其的干预,无论是在有形还是无形,都不可避免的造成干扰。即便是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是存在缺陷的,现实中影响最大的党委没有被列入排除对象,似乎暗示了或者默许了党的干部干預法的观念。相反,我国的五四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于法律。"却更显得进步,如今的规定算不算是一种倒退,仁者见仁。
(二)司法机关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我国并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和行政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分立制约,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切机关的权力都是由他赋予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是居于人民代表大会下面且属于同一层面的机关。看上去互不干预,但现实中根据政府统一管理财政权的原则,同级法院的财政预算是有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给予计划的,这不仅包括司法机关的日常经费开支,更包括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等现实的开支。虽然,地方政府拨付给司法机关的财政支出都要经过同级人民代表达会审议通过,但是具体的数额和项目都是由地方政府自己预算的,并没有会同司法机关共同调查作出,可见,地方政府完全有能力干预司法。再者,按照传统的官员级别划分,同级行政机关的首长高于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暂且不论"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古语,单单是司法人员自己都得仔细思考政府机关的建议,而顶着上级领导的光环,要想不干预司法活动,简直天方夜谭。
(三)司法机关与媒体的关系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多媒体的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新闻传播手段被大众所应用,对我国的司法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对于民众监督司法活动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我国的现实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由于众多未结案的案件被媒体大肆的报道,且肆无忌惮的施加主观臆断的评论,极易误导广大人民群众以至于对承办的法官造成无形的舆论压力,从而造成了干预司法的后果。再者,网络的发达,是很多未能达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发帖"进行宣泄,导致多数不明真相的网友跟风和炒作,以至于上升到怀疑现行的司法是否腐败的高度,无疑又给承办法官的心里和身体造成巨大的压力,进而影响了他们独立判案。
二、我国司法独立的完善
(一)确定政党不得干预司法的原则
纵观世界各国均是政党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利,政党领导国家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更多的应当是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从而使其顺利的展开,并为司法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即便是具体的指导意见也必须通过正当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如果一味的甚至代表了司法机关的法官,那么司法独立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必须在宪法中规定党政机关不得干预司法的原则,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确定司法独立的原则。为了确定保障机制,必须而且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机构,专门进行法官独立的监督,一旦个别党政机关的人员有干预司法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直接向该专门委员会举报,以维护司法活动的公正。当然,由于我国一党的特殊环境,司法人员毕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因为毕竟在党内还要服从上级的安排,只是由于特殊的双重职能造成了后果。
(二)独立司法系统的财政等权利
如前所述,地方行政机关由于对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掌控,才造成了对司法活动的无形压力,为了解决该问题,必须保证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独立。笔者大胆建议由财政部统管全国司法系统的财政拨款,由地方政府负责配合。众所周知,司法系统尤其是法院,每年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十分可观,都上交给财政,再由财政拨付给法院作为日常开支,其实由财政部直接管理,直接将大量的诉讼费用上交给财政部专门管理机关,再由财政部的专门机关进行调研计划拨付给地方法院的方式完全可以绕过地方政府,而且也不会给财政增加负担,可谓一举多得。如此一来地方政府或许就不能从诉讼费这笔可观的收入当中取得任何的利益了,地方政府势必不能答应,但是为了不让地方政府再在财政权利上压制司法机关,如此做法,势在必行。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出现如此的情况,只能说我国的依法治国还只停留在表面上,真正的属于体制上的才能解决根本的东西根本就没有被提及,司法独立仍任重道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任重道远。
(三)明确媒体监督的自由范围
诚然,媒体监督是监督司法的一种重要方式,但也不能肆无忌惮的胡乱评论来误导群众。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媒体监督管理条例,凡是各大电视台的司法节目以及网络上的关于司法的评论都应当是适用的对象。具体而言,主要是针对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于人民法院未宣判的案件不能仅凭主观臆断的乱加评论和报道,所谓的新闻自由在司法领域应当有所限制,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认为的:"应当禁止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对法官的审判活动任意评论或者妄下结论,因为这种活动难以明确识别却可以给法官的决定带来某种微妙的影响……当然,如此做法不是为了弱化和消灭媒体的监督,相反是为了刚好的发挥媒体的普法的作用。第二种情况,对于网络上的乱发帖子和人肉搜索等行为,除了发挥网站的自身监管作用外,也应当制定相关的实名制度,以便于追究相关的责任人,当然网站本身要建立保密制度,对于相关用户必须给与资料保护。
三、小结
总之,我国司法独立是个大的问题,需要很多的方面的配合与解决,甚至涉及到很多敏感的问题,而且司法独立的内容相关的内容十分庞大,仅凭笔者寥寥数字不可能完全描述。笔者仅从几个比较重点的问题出发,阐述了现实中司法独立的重重障碍,但是要想实现司法独立仍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史尚宽:《宪法论从》,泰荣印书馆,1973年版。
[4]陈永生:《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
[5]马俊驹:《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法学评论》1998年第6期。
作者简介:马长青(1984-),男,河北省承德市人,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