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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参与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新《旅游法》”)起草工作的旅游规划专家刘锋曾说过,新《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新《旅游法》的旅游行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值得我们进行探讨。这这里,本人浅陋谈谈新《旅游法》对未来旅游业可能会出现的影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旅游法》的严规下,旅游业会出现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文从旅行社、导游、游客、景区四个角度分析新《旅游法》出台后对旅游行业的影响。对旅行社而言,新《旅游法》的出台,将带来来旅行社赢利模式的变化;对导游来说,新《旅游法》将给导游带来巨大的竞争,在竞争中导游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将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游客来说,旅行社和导游的规范服务,获益最大的将是游客,同时新《旅游法》也对游客的旅游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景区而言,新《旅游法》对提高票价、载量超量接待游客以及安全责任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景区的规范管理迫在眉睫。
【关键词】新《旅游法》;旅游业;影响
一、旅行社
旅行社作为新《旅游法》的重点整治对象,在此次法律激起的大潮中势必会最先受到冲击。
众所周知,旅游的六要素为食、宿、行、游、购、娱。新《旅游法》对这六要素的要求都做了新的诠释和规定。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第三十五条——对于低价团、旅游购物的新规。
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新规一出,旅行社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产品价格的变化
1、旅游产品的“涨价”
旅游产品价格的提高是最先最明显的变化。由于旅游法第二十五条明令禁止“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行为,旅行社为提高利润将许多旅游线路大幅涨价。以武汉市场上的旅游价格为例:新马泰10日游从 5000元涨至11000元;港澳5日游将从2000元涨至4400元;澳大利亚新西兰11日游从1.35万元涨至2万元;韩国游从5000元涨至7000元。
昆明大理丽江、海南、成都九寨、西藏、北京是“零负团费”的重灾区,根据业内人士预测,国内游价格将普遍上涨五成。
之前报团去趟东南亚只要四五千元,但事实上这笔钱只够买往返机票和当地交通费,游客在这几个国家吃住花什么?旅行社赚什么?这种所谓的“低价团”通常都是通过“报价时赔本,购物时赚翻”的模式来盈利,如果严格执行《旅游法》,过去的盈利模式将被叫停,旅行社为了盈利只能涨价。
2、似“涨”非“涨”
旅游产品价格看似涨价,实则正常.此时,旅游产品标价的提高,实际是旅游产品回归正常销售轨道的前奏。众所周知,商品的定价=成本+利润,如果一个商品的定价长期低于成本,这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旅游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在销售价格上回归正常,现在的价格看上去高,是因为之前价格过低。
省内游八成都是自助游,新法实施后,价格不会调整很大。此外,欧美线和东非线,由于当地的旅游市场比较规范,景点基本免费,且很少有购物,报价涨幅不明显。
(二)旅行社赢利模式的变化
1、低价、欺诈战将退出历史舞台
新《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之前 “低价团”通常都是通过“报价时赔本,购物时赚翻”的模式来盈利,现在旅行社如果顶风而上,则是“违法”而不是“违规”这么简单,由此看来,如果严格执行《旅游法》,过去的盈利模式将被叫停。
旅行社赢利模式的变化,体现在不再打价格战、低价揽客、坑蒙拐骗、做一锤子买卖上。所有的旅行社回到同一起跑线。
大连一位景区人员毫不客气地说:“除了旅行社,景区、交通、住宿等配套产业目前营利模式就是欺诈游客!”新《旅游法》的出台就是要规范营利,通过服务为旅游全环节创造价值。
2、旅行社服务方式和内容的变化
放弃了打价格战。只能以服务质量和特色旅游项目开发来赢得客户,之前低价的“保姆式服务”将向中高端的“管家式服务”转变。
生产线生产出的常规线路,其吸引力会越来越弱,针对不同客户群的不同需求制定出的精细化、贴心式的旅游线路会越来越受欢迎。 旅行社也将从服务和细节等方面赢得市场。
3、旅行社品牌的树立
面对客源的必然流失,市场调整和行业洗牌将是必然。新《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产品价格上涨,成交量下降,市场会经历阵痛,一些资金力量不足、服务质量一般的小旅行社也许会在这次阵痛中被淘汰,如果法律执行的效果好,之前所有的带猫腻的购物店都会倒闭,原来主营低价购物团的旅行社也将难以为继。
新《旅游法》规定严格,可能会加快旅游行业洗牌,一些小作坊式的旅行社首当其冲,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从长远看,这对整个行业肯定是有利的。
旅行社的品牌树立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了。品牌代表着企业的诚信和实力,实力强的旅行社将会生存下来并发展壮大。在此次震荡中,对价格不敏感、向来注重服务品质的高端旅行社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将来的上市公司也可能会出现高端旅行社的身影。
二、导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一)导游队伍得到清理
目前国内的导游入行门槛普遍偏低,因此竞争异常激烈。导游们的收入构成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以前的底薪+回扣变成现在的服务费,这让许多习惯导“购”的导游们必须转变导游角度,把重点放在对客服务而不再是鼓动游客的购买欲上了。一些唯利是图的黑心导游会被淘汰或自动退出旅游业,导游服务会更加得纯粹,导游队伍会更加得纯洁。
(二)导游人员保障得以完善
新《旅游法》中关于给导游提供相应福利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修正导游行业管理中现存的漏洞。
从目前来看,导游人员的收入构成发生变化,就算企业给交了保险,签了合同,每次带团付导服费,但是导游人员这个收入同之前“打零工”相比,还是差距比较大的。
以一个世博园的导游为例,她之前的收入为每个月20000元,现在没有了购物提成,就算每天给其导服费300元,每个月的收入仍不及之前的一半,而300元一天的导服费在旅游行业来说是比较高的报酬了。
短期来看,新《旅游法》的推行会减少部分导游的收入,但长远来看,完善的保障制度对于导游个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导游人员不用再把做导游当做“吃青春饭”,可以将导游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从事。
之前的收入是在不正规的市场环境下形成的“暴利”,现在的收入减少实际是在回归正常的薪资。这需要导游从业人员调整好心态。
三、游客
(一)“上帝”也有义务
新《旅游法》专门设定了整个一个章节的内容来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可见《旅游法》不只是旅行社及旅游从业者的法规,对旅游者也有相应的规定。
该法中还提到了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游客出游方式的变化
以前人们之所以愿意在旅行社报名跟团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表面上的超低价格,感觉比自己走省钱又省心。而现在,旅行社不能再以低价吸引游客,更多的人会转向自由行方式出游,从网上订票,订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甚至完全自己走,不报旅行社。散客游将大行其道。
四、景区
(一)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
新《旅游法》中規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二)景区需核定最大承载量超量接待游客或停业整顿
新《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将被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
(三)法律填补管理空白景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责任
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 ,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2]《旅游职业道德》湖北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编写 华师出版社
[3]《新编中国旅游地理》 刘振礼王兵编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4]《导游知识专题》 国家教育局人事劳动教育司编著中国旅游出版社
[5]新华网
[6]大众网
[7]《中国经济时报》
[8]《楚天金报》
参与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新《旅游法》”)起草工作的旅游规划专家刘锋曾说过,新《旅游法》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一个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新《旅游法》的旅游行业发展的影响程度值得我们进行探讨。这这里,本人浅陋谈谈新《旅游法》对未来旅游业可能会出现的影响。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旅游法》的严规下,旅游业会出现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文从旅行社、导游、游客、景区四个角度分析新《旅游法》出台后对旅游行业的影响。对旅行社而言,新《旅游法》的出台,将带来来旅行社赢利模式的变化;对导游来说,新《旅游法》将给导游带来巨大的竞争,在竞争中导游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将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游客来说,旅行社和导游的规范服务,获益最大的将是游客,同时新《旅游法》也对游客的旅游行为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景区而言,新《旅游法》对提高票价、载量超量接待游客以及安全责任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景区的规范管理迫在眉睫。
【关键词】新《旅游法》;旅游业;影响
一、旅行社
旅行社作为新《旅游法》的重点整治对象,在此次法律激起的大潮中势必会最先受到冲击。
众所周知,旅游的六要素为食、宿、行、游、购、娱。新《旅游法》对这六要素的要求都做了新的诠释和规定。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第三十五条——对于低价团、旅游购物的新规。
第三十五条明文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新规一出,旅行社的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旅游产品价格的变化
1、旅游产品的“涨价”
旅游产品价格的提高是最先最明显的变化。由于旅游法第二十五条明令禁止“零负团费”、欺客宰客等行为,旅行社为提高利润将许多旅游线路大幅涨价。以武汉市场上的旅游价格为例:新马泰10日游从 5000元涨至11000元;港澳5日游将从2000元涨至4400元;澳大利亚新西兰11日游从1.35万元涨至2万元;韩国游从5000元涨至7000元。
昆明大理丽江、海南、成都九寨、西藏、北京是“零负团费”的重灾区,根据业内人士预测,国内游价格将普遍上涨五成。
之前报团去趟东南亚只要四五千元,但事实上这笔钱只够买往返机票和当地交通费,游客在这几个国家吃住花什么?旅行社赚什么?这种所谓的“低价团”通常都是通过“报价时赔本,购物时赚翻”的模式来盈利,如果严格执行《旅游法》,过去的盈利模式将被叫停,旅行社为了盈利只能涨价。
2、似“涨”非“涨”
旅游产品价格看似涨价,实则正常.此时,旅游产品标价的提高,实际是旅游产品回归正常销售轨道的前奏。众所周知,商品的定价=成本+利润,如果一个商品的定价长期低于成本,这其中的猫腻可想而知。旅游产品作为一种商品,在销售价格上回归正常,现在的价格看上去高,是因为之前价格过低。
省内游八成都是自助游,新法实施后,价格不会调整很大。此外,欧美线和东非线,由于当地的旅游市场比较规范,景点基本免费,且很少有购物,报价涨幅不明显。
(二)旅行社赢利模式的变化
1、低价、欺诈战将退出历史舞台
新《旅游法》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之前 “低价团”通常都是通过“报价时赔本,购物时赚翻”的模式来盈利,现在旅行社如果顶风而上,则是“违法”而不是“违规”这么简单,由此看来,如果严格执行《旅游法》,过去的盈利模式将被叫停。
旅行社赢利模式的变化,体现在不再打价格战、低价揽客、坑蒙拐骗、做一锤子买卖上。所有的旅行社回到同一起跑线。
大连一位景区人员毫不客气地说:“除了旅行社,景区、交通、住宿等配套产业目前营利模式就是欺诈游客!”新《旅游法》的出台就是要规范营利,通过服务为旅游全环节创造价值。
2、旅行社服务方式和内容的变化
放弃了打价格战。只能以服务质量和特色旅游项目开发来赢得客户,之前低价的“保姆式服务”将向中高端的“管家式服务”转变。
生产线生产出的常规线路,其吸引力会越来越弱,针对不同客户群的不同需求制定出的精细化、贴心式的旅游线路会越来越受欢迎。 旅行社也将从服务和细节等方面赢得市场。
3、旅行社品牌的树立
面对客源的必然流失,市场调整和行业洗牌将是必然。新《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产品价格上涨,成交量下降,市场会经历阵痛,一些资金力量不足、服务质量一般的小旅行社也许会在这次阵痛中被淘汰,如果法律执行的效果好,之前所有的带猫腻的购物店都会倒闭,原来主营低价购物团的旅行社也将难以为继。
新《旅游法》规定严格,可能会加快旅游行业洗牌,一些小作坊式的旅行社首当其冲,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从长远看,这对整个行业肯定是有利的。
旅行社的品牌树立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了。品牌代表着企业的诚信和实力,实力强的旅行社将会生存下来并发展壮大。在此次震荡中,对价格不敏感、向来注重服务品质的高端旅行社受到的冲击相对较小,将来的上市公司也可能会出现高端旅行社的身影。
二、导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一)导游队伍得到清理
目前国内的导游入行门槛普遍偏低,因此竞争异常激烈。导游们的收入构成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以前的底薪+回扣变成现在的服务费,这让许多习惯导“购”的导游们必须转变导游角度,把重点放在对客服务而不再是鼓动游客的购买欲上了。一些唯利是图的黑心导游会被淘汰或自动退出旅游业,导游服务会更加得纯粹,导游队伍会更加得纯洁。
(二)导游人员保障得以完善
新《旅游法》中关于给导游提供相应福利的规定具有积极意义,但需要修正导游行业管理中现存的漏洞。
从目前来看,导游人员的收入构成发生变化,就算企业给交了保险,签了合同,每次带团付导服费,但是导游人员这个收入同之前“打零工”相比,还是差距比较大的。
以一个世博园的导游为例,她之前的收入为每个月20000元,现在没有了购物提成,就算每天给其导服费300元,每个月的收入仍不及之前的一半,而300元一天的导服费在旅游行业来说是比较高的报酬了。
短期来看,新《旅游法》的推行会减少部分导游的收入,但长远来看,完善的保障制度对于导游个人来说,是利大于弊的。导游人员不用再把做导游当做“吃青春饭”,可以将导游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从事。
之前的收入是在不正规的市场环境下形成的“暴利”,现在的收入减少实际是在回归正常的薪资。这需要导游从业人员调整好心态。
三、游客
(一)“上帝”也有义务
新《旅游法》专门设定了整个一个章节的内容来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可见《旅游法》不只是旅行社及旅游从业者的法规,对旅游者也有相应的规定。
该法中还提到了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二)游客出游方式的变化
以前人们之所以愿意在旅行社报名跟团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了表面上的超低价格,感觉比自己走省钱又省心。而现在,旅行社不能再以低价吸引游客,更多的人会转向自由行方式出游,从网上订票,订旅游目的地的旅行社,甚至完全自己走,不报旅行社。散客游将大行其道。
四、景区
(一)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
新《旅游法》中規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
(二)景区需核定最大承载量超量接待游客或停业整顿
新《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将被责令改正或停业整顿。
(三)法律填补管理空白景区对旅游者负有安全责任
景区或有关旅游经营者在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展开必要的救助,事后还应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工作。
结束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相关内容都作了明确规定,全面、科学、指导性强,对促进我国旅游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它体现了三大特色:综合法、人本法(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衔接法(充分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衔接) ,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法》将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2]《旅游职业道德》湖北省旅游局人事教育处编写 华师出版社
[3]《新编中国旅游地理》 刘振礼王兵编著 南开大学出版社
[4]《导游知识专题》 国家教育局人事劳动教育司编著中国旅游出版社
[5]新华网
[6]大众网
[7]《中国经济时报》
[8]《楚天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