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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严格的法官任用制度,完备的陪审制度及发达的律师业是控辩式审判模式运行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三大支柱。因为完备的陪审制度,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官审判权的滥用,发达的律师业则能抑制法官偏听偏信,高素质的法官保证了裁决的公正性。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这正是控辩式审判模式的内在精神所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针对我国庭审制度的诸多弊端,许多学者主张,应将控辩式审判模式引入我国。笔者认为,控辩式诉讼无疑具有许多优点,但目前我国不宜采用。主要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