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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含糊称“某某”到点名道姓,从“涉嫌违纪”到“涉嫌违纪违法”,从“笼统罪名”到“具体罪行”……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对违法违纪官员通报“判词”的变化,不仅展现出反腐败斗争抓铁有痕、踏石留印,更透露出反腐败的新变化。
从含糊称“某某”到点名道姓
今天,人们已经习惯通过纪委监委网站了解最新的官员落马情况,哪位官员违法违纪,大家一目了然。因为各地纪委监委网站都有一个类似“通报曝光”的栏目,用于公布各类违法违纪官员的“判词”。“判词”,是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的“节点”,也是群众了解真相的“起点”。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则则“判词”中出现了新的变化。
比如,仅仅几年前,人们还很少能在通报中看到真名实姓。2013年11月,山西省纪委通报过去一段时间的反腐情况,出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李某某”“晋城市政协原副主席申某”“长治市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张某”等字样。“某某”,成为问题官员最后一张遮羞布。
随着反腐的深入,遮羞布被扯下。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调查)室副主任王增昂说,大概在2014年左右,中纪委首开“点名道姓”的先河,此后,各地纪委在通报违法违纪官员时几乎全部直指其名。
“点名道姓”的震慑力有多强?王增昂认为,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一旦公布官员违纪违法问题,这名官员的污点将众所周知。有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官员曾表露,寧可给自己再加重点处分,也不愿意被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从“涉嫌违纪”到“涉嫌违纪违法”
3月下旬,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晓光成为国家监委组建后首个接受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
这次通报有了新变化:之前对问题官员的通报多是“涉嫌严重违纪”,这则通报中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之前为“接受组织审查”,现在则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王芳认为,近年来纪委通报中关于纪与法部分出现两次明显变化。先是“纪法问题混合”,通报问题官员时用词为“违纪违法”;到2015年左右,通报中有“纪法分开”的趋势,纪委通报的案件中强调“违纪”;今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表决,“违纪违法”字眼再次同时出现在通报中。
王芳说:“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断强化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方针。”
从“笼统罪名”到“具体罪行”
在2013年前后,纪委通报中经常出现,“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贪污公款”“道德败坏”“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等字眼,这些几乎成为那段时间落马官员“判词”中的“标配”罪名。
而近年来,一些“具体罪行”出现在大贪官的通报中。比如,“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等。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七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牛小明认为,“具体罪行”的出现并增多,体现出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工作思路。这有助于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抓早抓小”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一位参与调查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案件的纪委干部说,张中生认罪后对办案人员说:“要是有人在我受贿几万元、几十万元时找我谈话,我也绝不会受贿十亿元。”
传递震慑力,增加有力度的个性化表述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对通报党纪处分的中管干部使用了诸多个性化新表述。例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毫无党员意识”“特权思想严重”;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贪欲膨胀,中饱私囊”;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公器私用”“品行恶劣”“专横跋扈”等。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在通报中使用新的个性化的“纪言纪语”,是对其腐败行为的概括,同时也意在向其他领导干部传递执纪的威慑力。领导干部可以从中更全面、更清楚地认识到,国法管不到的地方,党纪同样可以制约,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新华每日电讯》2018.5.18)
从含糊称“某某”到点名道姓
今天,人们已经习惯通过纪委监委网站了解最新的官员落马情况,哪位官员违法违纪,大家一目了然。因为各地纪委监委网站都有一个类似“通报曝光”的栏目,用于公布各类违法违纪官员的“判词”。“判词”,是违法违纪案件调查的“节点”,也是群众了解真相的“起点”。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则则“判词”中出现了新的变化。
比如,仅仅几年前,人们还很少能在通报中看到真名实姓。2013年11月,山西省纪委通报过去一段时间的反腐情况,出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李某某”“晋城市政协原副主席申某”“长治市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张某”等字样。“某某”,成为问题官员最后一张遮羞布。
随着反腐的深入,遮羞布被扯下。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审查(调查)室副主任王增昂说,大概在2014年左右,中纪委首开“点名道姓”的先河,此后,各地纪委在通报违法违纪官员时几乎全部直指其名。
“点名道姓”的震慑力有多强?王增昂认为,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一旦公布官员违纪违法问题,这名官员的污点将众所周知。有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官员曾表露,寧可给自己再加重点处分,也不愿意被点名道姓公开曝光。
从“涉嫌违纪”到“涉嫌违纪违法”
3月下旬,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北京揭牌。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贵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王晓光成为国家监委组建后首个接受审查调查的中管干部。
这次通报有了新变化:之前对问题官员的通报多是“涉嫌严重违纪”,这则通报中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之前为“接受组织审查”,现在则为“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一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王芳认为,近年来纪委通报中关于纪与法部分出现两次明显变化。先是“纪法问题混合”,通报问题官员时用词为“违纪违法”;到2015年左右,通报中有“纪法分开”的趋势,纪委通报的案件中强调“违纪”;今年,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表决,“违纪违法”字眼再次同时出现在通报中。
王芳说:“这些变化,体现了我国在反腐败斗争中不断强化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方针。”
从“笼统罪名”到“具体罪行”
在2013年前后,纪委通报中经常出现,“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贪污公款”“道德败坏”“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重大损失”等字眼,这些几乎成为那段时间落马官员“判词”中的“标配”罪名。
而近年来,一些“具体罪行”出现在大贪官的通报中。比如,“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报销个人费用”“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和旅游”“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设立并使用小金库款项”“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等。
山西省纪委监委第七执纪监督室副主任牛小明认为,“具体罪行”的出现并增多,体现出纪检监察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的工作思路。这有助于对党员干部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解决好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小错酿成大错。
“抓早抓小”是对干部最大的保护。一位参与调查山西省吕梁市原副市长张中生案件的纪委干部说,张中生认罪后对办案人员说:“要是有人在我受贿几万元、几十万元时找我谈话,我也绝不会受贿十亿元。”
传递震慑力,增加有力度的个性化表述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对通报党纪处分的中管干部使用了诸多个性化新表述。例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杰辉,“毫无党员意识”“特权思想严重”;山东省原副省长季缃绮,“贪欲膨胀,中饱私囊”;中宣部原副部长鲁炜,“公器私用”“品行恶劣”“专横跋扈”等。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在通报中使用新的个性化的“纪言纪语”,是对其腐败行为的概括,同时也意在向其他领导干部传递执纪的威慑力。领导干部可以从中更全面、更清楚地认识到,国法管不到的地方,党纪同样可以制约,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新华每日电讯》201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