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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已严重影响到了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进而演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本文在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研究了我国在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国内外已有的法律法规提出防治青少年校园暴力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存在问题;对策
一、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概述
暴力一词,在汉语言文学中的解释通常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老师或学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校园暴力的主体定义为校园成员。狭义的校园暴力主体仅为老师与学生,包括老师对学生,学生对学生,学生对老师,随着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增加,校园暴力主体出现了多样化。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校园暴力不仅仅产生于老师与学生之间,所以校园暴力的主体定义为校园成员更为合适。
由于本文所探讨的是未成年人为施暴主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因此,我们将校园暴力的主体定义为发生在学校及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内,由不满18周岁的公民故意实施的侵害教师和学生生命或财产的行为。其中的“学校”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种技术院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和工读学校等学生年龄大致不满18周岁的场所。“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借鉴国内当前与学校周边秩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确定的“200米原则”将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界定为以学校为中心200米以内的区域。
二、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体系不完整
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我国通过《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较为分散的进行了规范。但是其中尚无对于校园暴力犯罪有针对性的条款,也未能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相关规定,认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在触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近规定。可是,在实践中,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和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殴打、凌辱等造成轻伤害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犯罪的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对于此种现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处以治安管理拘留处罚,很多案件只能通过学校家庭等进行感化教育,难以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学校及家庭的引导不到位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可由于有些父母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方式存在缺陷,并没有正确的引导孩子,导致孩子走上歧途。有的家庭过度溺爱孩子,特别是在放开二胎政策实施前,大多数孩子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极度娇惯,导致很多孩子养成骄纵、蛮横、自私强占有欲的性格,甚至当有些小孩表现出暴力倾向时,家长也未能及时阻止。
一方面家庭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导致学生未能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既不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更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青年研究》在一份针对在校学生的问卷调查中得出:77.7%的学生觉得“法律并不是对于所有人都公平”,58.1%的学生对于执法公正信心不足,12.8%的学生认为法律面前不平等,而只有35.1的学生认为执法是公正的。可见学生对于执法公正还是有一定的信心,但是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没有信心,很多时候是因为学生对于法制观念没有真正的理解,法律追求的是实质的平等,而学生则只看到形式上的平等。这些情况下使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校园暴力事件频发。
(三)社会文化市场监管不到位
社会风气与文化市场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来自于现实社会,但在法治社会的整治下,现实社会的不良风气的影响正在慢慢缩减,而网络文化的影响正在逐渐加深。其中网络信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影视作品中的暴力镜头以及文学作品中对暴力行为的肆意描写充斥着网络,一些青少年儿童甚至沉迷于网络暴力游戏,以至于认为现实世界也可以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这些都会引起三观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造成不良后果。
三、校园暴力的防治对策
(一)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丰富刑罚认定标准
各国对于成年的岁数认定不尽相同,说明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不能仅以年龄作为标准。这点对于校园暴力案件来说尤为重要,随着当今未成年人心理成长速度的加快,《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低龄未成年人以其年龄为保护伞,肆意妄为,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长久以来势必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应丰富对未成年人定刑的标准,参照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从多方面评定未成年校园暴力实施者其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已经达到了成年人的水平,并且其行为手段是否十分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心理教育,重视心理疏导
未成年人施暴者的暴力心理的产生源于多个方面:多元文化的冲击、网络暴力、因代内差异而不愿意结交外地朋友等。对于此,学校、家庭、社会各方可以共同努力,加强引导,教育孩子不要盲目攀比,学会辨别是非善恶,远离不良癖好等。当然,这只是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而言,而对于事后的处理也需要进行及时地心理疏导。要消除施暴者的暴力心理,需要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进行,对于被施暴者需要及时安慰,关注其心理健康,消除其对于此产生的恐惧心理及负面情绪。对于心理问题的处理。
(三)完善刑罚处罚,设立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
未成年人在身心上均具有与成年人不可忽视的差异。因此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我国刑法可以设立更加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性质的刑罚,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作用,其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各项资源的综合作用,使未成年施暴者能减少反抗心理、更好的接受教育改造。体现出刑法“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理念,以刑法的威慑力更好的辅助法治教育的推行。
参考文献:
[1]朱作鑫.校园暴力之概念、现状及防治对策[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52-55
[2]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石峰.我国校园暴力现象分析及立法建议[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第11卷第4期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学2018年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項目资助,项目编号2018205。
关键词: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存在问题;对策
一、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概述
暴力一词,在汉语言文学中的解释通常泛指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老师或学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
校园暴力的主体定义为校园成员。狭义的校园暴力主体仅为老师与学生,包括老师对学生,学生对学生,学生对老师,随着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增加,校园暴力主体出现了多样化。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校园暴力不仅仅产生于老师与学生之间,所以校园暴力的主体定义为校园成员更为合适。
由于本文所探讨的是未成年人为施暴主体的校园暴力事件,因此,我们将校园暴力的主体定义为发生在学校及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内,由不满18周岁的公民故意实施的侵害教师和学生生命或财产的行为。其中的“学校”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种技术院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和工读学校等学生年龄大致不满18周岁的场所。“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借鉴国内当前与学校周边秩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确定的“200米原则”将学校周边合理辐射区域界定为以学校为中心200米以内的区域。
二、规制未成年人校园暴力存在的问题
(一)未成年人校园暴力法律体系不完整
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事件,我国通过《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较为分散的进行了规范。但是其中尚无对于校园暴力犯罪有针对性的条款,也未能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
我国《刑法》第17条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了相关规定,认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只有在触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相近规定。可是,在实践中,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和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殴打、凌辱等造成轻伤害的行为也时有发生,犯罪的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对于此种现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甚至也不能处以治安管理拘留处罚,很多案件只能通过学校家庭等进行感化教育,难以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二)学校及家庭的引导不到位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可由于有些父母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教育方式存在缺陷,并没有正确的引导孩子,导致孩子走上歧途。有的家庭过度溺爱孩子,特别是在放开二胎政策实施前,大多数孩子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的极度娇惯,导致很多孩子养成骄纵、蛮横、自私强占有欲的性格,甚至当有些小孩表现出暴力倾向时,家长也未能及时阻止。
一方面家庭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学校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导致学生未能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既不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更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青年研究》在一份针对在校学生的问卷调查中得出:77.7%的学生觉得“法律并不是对于所有人都公平”,58.1%的学生对于执法公正信心不足,12.8%的学生认为法律面前不平等,而只有35.1的学生认为执法是公正的。可见学生对于执法公正还是有一定的信心,但是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却没有信心,很多时候是因为学生对于法制观念没有真正的理解,法律追求的是实质的平等,而学生则只看到形式上的平等。这些情况下使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校园暴力事件频发。
(三)社会文化市场监管不到位
社会风气与文化市场对青少年成长的影响也是十分重大的。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来自于现实社会,但在法治社会的整治下,现实社会的不良风气的影响正在慢慢缩减,而网络文化的影响正在逐渐加深。其中网络信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影视作品中的暴力镜头以及文学作品中对暴力行为的肆意描写充斥着网络,一些青少年儿童甚至沉迷于网络暴力游戏,以至于认为现实世界也可以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这些都会引起三观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的盲目模仿,造成不良后果。
三、校园暴力的防治对策
(一)完善现有法律制度,丰富刑罚认定标准
各国对于成年的岁数认定不尽相同,说明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不能仅以年龄作为标准。这点对于校园暴力案件来说尤为重要,随着当今未成年人心理成长速度的加快,《刑法》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低龄未成年人以其年龄为保护伞,肆意妄为,无视法律的公平正义,长久以来势必会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应丰富对未成年人定刑的标准,参照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从多方面评定未成年校园暴力实施者其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已经达到了成年人的水平,并且其行为手段是否十分恶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心理教育,重视心理疏导
未成年人施暴者的暴力心理的产生源于多个方面:多元文化的冲击、网络暴力、因代内差异而不愿意结交外地朋友等。对于此,学校、家庭、社会各方可以共同努力,加强引导,教育孩子不要盲目攀比,学会辨别是非善恶,远离不良癖好等。当然,这只是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而言,而对于事后的处理也需要进行及时地心理疏导。要消除施暴者的暴力心理,需要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进行,对于被施暴者需要及时安慰,关注其心理健康,消除其对于此产生的恐惧心理及负面情绪。对于心理问题的处理。
(三)完善刑罚处罚,设立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
未成年人在身心上均具有与成年人不可忽视的差异。因此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我国刑法可以设立更加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性质的刑罚,充分利用社区矫正制度的积极作用,其开放的社会环境和各项资源的综合作用,使未成年施暴者能减少反抗心理、更好的接受教育改造。体现出刑法“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理念,以刑法的威慑力更好的辅助法治教育的推行。
参考文献:
[1]朱作鑫.校园暴力之概念、现状及防治对策[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52-55
[2]徐久生.校园暴力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3]石峰.我国校园暴力现象分析及立法建议[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第11卷第4期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科技大学2018年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SRTP)項目资助,项目编号2018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