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与“恶魔”的碰撞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nd41152547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进行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是当代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之一。美学与犯罪亦是如此。看似截然不同、天壤之别,但表象上的水火不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本质的共生性,可以在相互弥补、相互影响中提炼出新的关系范畴从而指导实践行为,尤其是在预防和制止犯罪方面,可以促进美学充分发挥其尚未被完全开发、利用的社会功效和逻辑力量,使人类社会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本文旨在通过这一独特视角,开拓新境界,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
  关键词 犯罪 美学 辩证关系 双面影响 审美教育
  作者简介:姜元秀,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 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96-03
  一、关于“犯罪”与“美学”的界定
  学理上,对学术概念的解释通常都有广狭二义。对于狭义的犯罪,有学者指出:“被称之为犯罪的这一类行为,是国家的刑事法律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刑事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才是犯罪。”可见,狭义的犯罪是指违反法律、危害社会,因而要受到制裁的行为,具有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相较于此,广义的犯罪是指“违反社会的习俗和法律。”其中,“违反社会的习俗”即大众正常理解中的“越轨行为”。因此,广义的犯罪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外,还包括违反一切社会习俗和社会道德的行为。但无论是狭义的定义还是广义的定义,他们都反映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
  那么,这种冲突又是怎样形成的呢?
  卢梭曾在《社会契约论》中鲜明地指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照其观点,在人类文明社会的演进中,法律及隐含道德规范在内的社会契约出现的必要性就体现于避免人类相互掠夺和残杀的作用中。这也是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中、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个体所规定的准则,即把个人行为自由中的部分让渡于社会,而同时又赋予个人从社会那里得到安全与保障的权利。由于这些行为准则限制了个体人的破坏性行为,因而无论是对整个社会还是对社会中的每个个体来说,都是必要且合理的。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些准则在限制破坏性行为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的自我要求与个性发展。人的天性是向往自由的,人有着满足个体无限欲望的需要与冲动。这种需要与冲动,自由与必然、有限与无限的对立冲突,乃犯罪之滥觞者也。
  如果说,犯罪是个人与社会的冲突和矛盾,那么作为犯罪对立面的审美则是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和融合。
  对于美学的解释也有广狭二义,即美被分为“优美”和“壮美”。狭义的美学是以“优美”为把握对象;并能以其小巧、纤柔的外在表现形式体现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改造,或者能够以其和谐、稳定的精神体现人与人之间友爱、互助的精神。毋庸置疑成为个人与社会相协调的典型表现;而广义的美学除以优美为对象外,还包括对崇高对象的审阅,即“壮美”。崇高对象或者以其巨大、粗犷的外在表现形式体现了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难度,或者以其矛盾、冲突的精神表现形式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斗争。壮美表面上似乎并不是个人与社会协调一致的表现,但是,“优美与壮美是客体与主体的矛盾在事物中呈现的两种客观状态。优美作为美的一般形态,侧重于展示客体与主体在实践中经由矛盾对立而达到的统一、平衡、和谐的状态。壮美则不同,它主要体现实践主体的巨大力量,更多的展示着主体和客体在现阶段互相冲突、互相对立的状态,并且在这一对立的冲突中显示出客体和主体相统一的历史必然性。”因此,如果说,优美体现了个人与社会的直接统一,那么壮美则是在对立中预示着统一的前景,在艰难中饱含着胜利的信心,体现的是个人与社会的间接统一。
  二、犯罪与美学之辩证关系
  前言道,犯罪是个人与社会冲突的体现,而美学是个人与社会协调的反映。事实上,恰恰是这种截然相反的特征,才使得犯罪与美学彼此隐秘地联系在一起。
  从社会学的观点上看,如前文所述,在犯罪中,个人与社会的冲突是一种现实性的冲突;而在美学中,个人与社会的协调则是一种幻象中的协调。正是由于自由与必然、无限与有限的矛盾使个体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地要与社会群体发生冲突,也正是由于人们在虚幻的审美中实现了这种协调,因而这种虚幻的协调才可能对现实冲突产生一定的影响。
  再从心理学角度看,审美是一种情感愉悦的活动,其结果是带来心理上的平衡,这种平衡取决于两大心理要素——意志和理智。意志是人类主观愿望、目的的集合,是想要实现某种目标而自发产生的心理状态,通常情况下可以通过语言和行动对外有所展现;理智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现象的判断与分析,并根据这些判断和分析的结果产生相应的规律来束缚主体的行为。当理智得出的分析符合意志产生的愿望,也即“意料之中”时,人们就会产生满足、欣慰、愉悦等快感;而当理智得出的判断与意志产生的愿望有所偏差,也即“意料之外”时,人们就会产生失望、沮丧、悲观等痛感。进言之,意志追求主观的“善”,理智追求客观的“真”,情感则追求主客观之间的协调关系,从而产生“美”。
  而犯罪这一物质活动往往起因于犯罪者心理上的失衡。首先,从犯罪者的犯罪动机来看,往往是对现实的不满情绪不断积累最终爆发所致。而从心理学角度看,“不满”就是人们对现实的客观认识(即理智)与对自我的主观要求(即意志)相矛盾、相背离的作用结果。这种失衡的心理状态深化到一定程度就有可能导致不理性的越轨行为;其次,从犯罪过程来看,犯罪心理学的统计数字表明,有相当大比例的犯罪活动是在情感冲动的状态下进行的,而这种情感冲动就是理智与意志强烈失衡的结果。在正常情况下,理智思考对意志行为是有着制约能力的。但是,当理智的判断与分析同意志的目的与要求发生强烈冲突时,人们就极有可能不顾理智的制约而铤而走险导致犯罪;最后,再从犯罪结果来看,有相当数量的犯罪者在案发后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而这种后悔本身就证实了其在犯罪过程中心理上的不平衡。因此,犯罪与审美在心理结构上的对立为其功能上的转移提供了可能。   从哲学的视角来看,在原始社会中,人与自然本是浑然一体的,人类还没有被启蒙、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自然界最有智慧的动物所具有的能力。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整个自然界既是可以依赖的,又是陌生的,人类只是从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然而,在劳动实践出现后,人类的自然进化过程发生了历史性飞跃,人类与整个外在世界的联系也发生了历史性变异。人们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大脑意识中的评价认识以理智的方式在现实中通过实践进行复现,已不再是附属于自然界的消极被动的躯体,而是自力更生的独立力量,并且把自然界变成了为人类所认识、所利用的自身生命的延伸和继续。因此,人类在世界中发现了自己的本质力量,也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和欣喜——从而产生了审美。
  与此同时,在每一次进化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不可避免的异化现象。首先,在蒙昧阶段和野蛮时期,尚且没有犯罪。为了生存,人们聚居在一起形成一定的氏族制度。随着生产工具的使用和发展以及劳动的出现,“大同社会”逐渐解体,人们也不再将自然界视为不可变更的依赖,而是可以被改造与被征服的对象,人与自然间开始建立某种联系。同时,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自身之间的关系也随之诞生。关系的产生导致法则的形成,对法则的违反就是广义的犯罪。此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是如此的肤浅与稚嫩以致不能完全把握自然的运作规律,从而在多次碰壁与惩罚后产生了对自然的崇拜与畏惧心理,与之相伴的附产品就是内在的犯罪意识,继而出现了人与自然、人与其他人类个体、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身之间关系的多重异化。这一点可以从《圣经》中的“原罪”理论找到依据。——这样就产生了犯罪。
  可见,犯罪与美学都是人类实践的历史产物,而且彼此可以相互逆转。犯罪是人性异化的结果,而美学则具有反异化的历史进步意义。当早期人类开始萌生犯罪欲望、进入异化的痛苦境地时,美学给予了他们在精神领域所必需的、能够寄托美好幻想与愿望、支撑他们顽强生存下去的自由的精神天地。
  最后,根据客观唯物主义的哲学观点,美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也必然会与法律、道德观念等其他意识形态相互影响。综上所述,无论是在社会学、心理学还是哲学上,犯罪与审美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既相互对立、相互排斥,又相互弥补、相互协调,辩证统一,相反相成。所以说,人人都可能犯罪,而人人也都需要美学。
  三、 美学之于犯罪的双重影响
  谈到美学对犯罪具体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我们可以直接引用豪泽尔的一段话:“艺术中几乎没有东西是可能有结论的,但又没有东西是不可能有结论的;艺术既是个人的,又是超个人的;既是自发的,又是约定的;既是历史的,又是反历史的;既接近于自然,又与自然相分离;既是目的,又没有目的,这些命题可以导致这样的判断:艺术既有积极的社会效果,又有着消极的社会效果。这样,当艺术介入生活的时候,它就会产生社会影响,这些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可能是建设性的,也可能是破坏性的;可能是赞美的,也可能是批判的。”在此,豪泽尔中肯地分析了艺术的双重性。实际上,不仅仅是艺术欣赏如此,纯然的美学也具有这种双重性:它既可以消解犯罪,又可以诱导犯罪;既可以具有维护性,也可以具有颠覆性;既可以有益于社会,也可以破坏社会的稳定。这种双重性是难以割舍的,但为了论述方便,在这里我们姑且分述之。首先,美学具有消解、克制犯罪意识的功能。
  叔本华认为,要想摆脱犯罪的欲念,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禁欲;二是审美。而禁欲非常人所能企及。因而我们只能在审美中获得短暂的安宁。
  弗洛伊德认为,人的欲望“本我”如果受到理智“自我”的太多压抑,就会患精神病。而避免患此病症的途径有二:一是现实性的越轨;一是幻想性的升华,也即我们前文所述的广义的犯罪与广义的审美。在他看来,所谓审美,无非是将那些不被社会道德和法律所接受因而被压抑到潜意识深处的犯罪欲念以一种乔装打扮的方式重新召唤出来。因此,审美活动既避免了真实的犯罪,又可以将那些潜在的犯罪情绪宣泄出来从而使人类身心恢复健康,情绪得到纾解。
  此外,美学大师王国维也认为美学可以消除人的占有欲:“唯美之为物,不与吾人之利害相关系;而吾人观美时,亦不知有一己之利害。何则?美之对象,非特别之物,而此物之种类之形式;又观之之我,非特别之我,而纯粹无欲之我也。”事实亦是如此,人只有在审美之中,才能暂时忘却现实功利的欲求,才能视功名富贵如浮云,达到“物我两忘”的超然境界。像这样,当个体完全陶醉在美的国度里时,没有任何卑劣的私心杂念,没有任何贪婪的物欲追求,占据其心灵的是一片澄明之湖,,正好与犯罪心理中那种卑劣的情欲和自私自利的狭隘心态相对立,从而将人类从尘世的羁绊中解脱而拉向想象的天空。
  与此同时,不能被忽略的是:审美艺术活动也具有和道德法律制度相矛盾、相冲突的一面,即不只有“文以载道”“文以明道”,亦有“文以害道”之说。在有关犯罪动机的相关研究中不难发现,享受需要常常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因素,而美学的享受性往往容易诱发人的享受需要。当享受需要没有跟所处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相协调时,个体的超前性需要就会与各种制度不断产生冲突,激化人与社会的潜在矛盾,导致破坏性行为发生,也即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在美学欣赏中因其不当的思想共鸣而走向犯罪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歌德的作品——《少年维特之烦恼》一书,以维特不幸的恋爱历程和在社会上处处受挫的故事为线索,表达了一个处在德国“狂飙突进”时代的青年人的爱与恨,出版后风靡欧洲引起巨大反响,得到大批年轻人的拥趸与支持。究其原因,不仅在于人们同情维特不幸的遭遇、钦佩他可贵的精神品质,也在于当时的人们正忍受着和维特一样的苦恼、怀抱着同维特一样的追求。维特对封建制度的抨击、对贵族等级制度的谴责、对德国腐朽落后的封建社会的厌恶以及对理想爱情的追求和幻灭,引起了极为普遍的社会共鸣。这种情感的共鸣如此强烈以致在青年群体中掀起了一股“维特热”,人们竞相仿效维特的装束,模仿他的言谈举止。更有甚者,走上同维特一样的自杀之路以示对现实社会的反抗。不言而喻,艺术家们在进行创作时,都秉持着尽情抒发自我情感、同时兼顾其作品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根本原则。但“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再谨慎的作品也不能完全保证欣赏者对其理解不出现任何疏离、误导和偏差,而这种很可能导致激进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对作品创作本意的误解是作者们在创作伊始所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还存在着欣赏者在正确理解作品寓意后发现自己与作品在思想、情感上的契合,而这种过度的共鸣所带给他的强烈冲击、所产生的极度兴奋、欣慰之感也很可能诱导个体的破坏性过激行为。   综上所述,在对犯罪的影响上,审美是一把利弊兼具的双刃剑。一方面,它可以生成道德、克服异化,陶冶个体情操,美化人的心灵,使人克服个体的局限性,消除单纯的占有欲,升华、超越生理欲求而宣泄心理压力、追求灵魂净化;另一方面,审美也可能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化、思想上的疏离化、感官上的刺激化、情感上的误导化,增加产生享受性超前需要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冲突而出现反社会行为。
  为了充分发挥美学在预防犯罪上的社会调控功能,我们应规范审美行为,最大化彰显美学在这一方面的积极作用而尽量规避其消极作用。
  四、 利用审美教育削减社会犯罪
  克服犯罪欲念、控制社会行为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政治教育的方法、道德修养的方法,当然也包括审美教育、审美陶冶的方法。审美教育,就是通过审美活动抚慰、医治被异化现实所扭曲、污染的心灵,从而转移和置换犯罪动机的方法。
  审美教育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美学作品的艺术价值,更重要的是,审美教育不同于政治教育或道德修养,它以其固有的非强制性、非压迫性使受教育者在情感愉悦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受到启迪。不言而喻,一切的法律条文和道德规范,只有当它成为人们自己的内在信仰和要求之后,才能在实践中被付诸行动。也就是说,要使法律法规得到真正的贯彻与实施,需要让人们不仅从理性上认识到应该这么做,而且还要从内心情感上心甘情愿地这样做。而审美教育就具有这样的功能,它从不强制或强求任何人听从于它的只会,仅以其特有无所束缚之方式,依靠美学天生的美的魅力、吸引力、感召力将个体带入特定情境中,使其完全是出于自觉自发的本人之内在需要和兴趣爱好而接触美学、感受美学。这种情感的熏陶和心灵的感染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更能为大众所接受和理解。此外,它还依靠美去启发人的情感、启迪人的心智,使之转化为动力以进一步推动实际行为。人在审美状态中会对人生价值的领悟达到更高的境界,这种体验一旦在内心巩固下来就会在其他情境中显示出一种定势的力量从而对道德意志的形成产生选择性、推动性作用。个体具有了这种理性的定势力量,就能内在克制和战胜那些基于生理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感性和非理性情绪。正如卢梭所说:“有了审美的能力,一个人的心灵就能在不知不觉中接受各种美的观念,并且最后接受同美的观念相联系的道德观念。”如此这般的长久训练下来,个体会在不知不觉中感觉到不良的丑恶的东西不可容忍,同时也就拒绝了从事犯罪活动的可能。审美教育在明确善恶美丑、振奋精神、归心向善的同时,也不断确立和充实着新的道德规范。
  因此,我们应该大力发展美学教育,加强对美育中所涉及的客体对象的审查、监督与管理,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鼓励真正优秀、先进的艺术作品进行传播与弘扬。在传统的社会公共秩序管理方法中开辟出全新领域,塑造高雅纯洁的艺术氛围,营造和谐美好的道德风气,潜移默化地启迪大众心智,形成自动排斥、反犯罪的内生的自控力机制。
  总而言之,犯罪与审美如“天使”与“恶魔”的鲜明对比,是两种不同层次的人生状态。 本质上,犯罪作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相矛盾的结果,是不自由的表现,是低层次的人生状态;与此相反,审美来源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和谐统一,是自由的象征,是高层次的人生状态。因此,从个体的角度来说,犯罪向审美的过渡,实质上就是个体自身从低向高,从不自由向自由、从“非人”向“真正的人”的过渡;而从群体的角度来说,犯罪向审美的过渡,也就是人类逐渐从必然阶段向自由阶段的迈进。所以,美学与犯罪相反相成、相辅而行,具有辩证统一的内在联系,审美实质上是同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同步且同向的。
  因此,在当今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维持管理秩序的社会建设中,除了利用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具有高度威严的法律手段和颇有威胁意味的残酷无情的刑罚措施外,我们希望也呼吁这样一种思想,即更加广泛地采用像审美教育这样温和、亲民、高效的教育方式,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摆脱异化,陶冶心智,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保障公共安全,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管理的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智辉.犯罪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2]罗大华,等.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王朝闻,等.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5]辞海·教育、心理分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
  [6]尼采.悲剧的诞生.三联书店.1986年版.
  [7]阿诺德·豪泽尔.艺术社会学.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
  [8]叔本华.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9]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自我与本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
  [10]徐宏力,等.美学与社会犯罪.春风文艺出版社.1994年版.
其他文献
摘 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四进社区”活动的开展,社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而现有的研究结果显示法律援助机构、家庭综合服务中心等机构实际上并不能完全满足社区法律需求。广东工业大学的法科学生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利用专业、地理位置等优势申报项目,以项目组的形式通过对广州多个社区进行实地调研,获取大量数据,清楚了解到广州社区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善社区法律服务现状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
摘 要 随着行刑人道化和追求再社会化呼声日益高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社会化趋势引起了世界各国的重视,而传统监狱行刑环境存在诸多弊端。本文通过对济南监狱的实证调查,总结其在社会化进程中取得的成效及现实法制下存在的局限性。以积极探索监禁刑社会化的科学方法及途径。  关键词 济南监狱 行刑社会化 实证调查 成效局限  基金项目:本文是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课题,课题名称:《监禁刑社会化的实证研究—以
摘 要 外出务工在给农民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也给他们的家庭稳定造成了冲击。当前,基层法院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高,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案件多表现为女方起诉男方、留守方起诉外出方和诉讼主体年轻化等特征。司法实践中,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审理存在被告出庭率低、证据收集难和调解难等现象。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的成因、特点和审判困境的思考能为提高案件审理质量提供参考。  关键词 农村 外出务工人员
摘 要 孟德拉斯通过对法国大革命以后农民的生活进行研究,得出了“农民的终结”这一结论。传统农民或是转变为现代农业工作者,或是进入第二、第三产业。然而,中国的农业现代化也已经经历了几十年,农民却始终没有摆脱传统农民的身份。这其中有制度设置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民自身的原因。  关键词 农民 土地 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17-02  
摘 要 随着全球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我国民间一种重要的投资手段。但是由于大部分网民投资理财专业知识匮乏,加之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强渗透性及广泛性,互联网成为犯罪分子重要的犯罪手段。网络集资诈骗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犯罪形式,对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亟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关键词 网络 集资诈骗 投资理财  作者简介:杨素敏,青海民族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
摘 要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通过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等方面的修改加以贯彻落实,充分体现了控辩平衡的现代法治思想。作为新时期的公诉人,需要切实理解控辩平衡思想的内涵和价值,了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中存在的失衡现象,深刻领会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所蕴含的法治思想,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迎接法制的进步,为法治文明贡献自己的力量。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控辩
摘 要 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表现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两大特点:一是民行案件二合一审理。二是案件的专属管辖与跨区域管辖。专业化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将使传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非专业化、分散性、差异性等监督模式的问题更加凸显,配合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进行集成化“三检”合一检察监督模式的适应性探索已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知识产权检察 监督模式 知识产权法院  基金项目:本文为作者主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
摘 要 本文通过对于我国目前职业证书培训行业的分析,尤其是司法考试培训行业的分析,描述了目前该行业的运行现状。对于该行业现存的如格式合同应用、行业协会缺乏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探析。  关键词 职业证书培训 知识产权 行业协会  作者简介:周逸君,华东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92-02  当今知识爆炸的年代,为了更
摘 要 “权力清单”制度指的是基于政府权力透明的一项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它的目的在于提升行政效率、简化政府行政程序,理顺部门审批职责、归并交叉重复审批事项、区分行政审批和行政管理事项,将行政审批和行政监管相对分离。在充分体现行政权力改革的同时,优化政府行政权力,达到廉政的目标。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权力清单”制度、权力腐败以及政府改革问题等内容,对我国目前各地区紧密开展的“权力清单”制度建设提供一些思
摘 要 随着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提上日程,围绕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以及检察权权力配置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当前检察权内部配置不够完善,内设机构没有统一的名称、规范的设置,还存在如派出机构混乱等问题。为了保证检察权公正高效行使,应当对相关业务部门的结构功能进行改进和完善,全面整合不必要的非业务部门,精兵简政,建立符合检察权运行规律的内设机构体系。  关键词 检察院组织法 优化配置 内设机构  作者简介:贾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