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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滑稽模仿作品的出现及广受追捧,反映了当下文化市场活力的迸发,人们争相创作,更多有趣的元素被融入作品,这也使得关于滑稽模仿作品的定性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从合理使用的角度来看,只有在法律上承认滑稽模仿作品的地位,它才可以像原作品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其创作人才能免于被原著作权人诉诸法律的风险,同时拥有保护自己作品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当下,人们应当重视的还有滑稽模仿作品出现滥用趋势的不利局面,低俗作品的问世更是在不断的伤害着文化环境。所以,对于滑稽模仿作品的规范使用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批评性
一、滑稽模仿作品概述
(一)定义
滑稽模仿作品,是指通过对原作品的内容或构思进行夸张改编、重组而形成的完全不同于原作品表現手法的新作品,借以突出原作品的瑕疵,以幽默讽刺的论调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追捧,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演绎作品。
(二)特点
1、模仿性
模仿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基本特征,它揭示了滑稽模仿作品的来源,一个作品之所以能称为滑稽模仿作品,就在于它是在模仿原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所使用的素材、第一手资料,归根结底源自于原作品。然后,在引用原作品内容的基础上,重构新的作品,反映新的价值观。但同时,又和原作品形成互动关系:既包括作品中上下文关系,又在文本的边缘进行了多种复杂的交叉,体现着文本之间的复杂关系,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
2、滑稽性
滑稽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必备特征,也是使得滑稽模仿作品区别于普通的模仿作品的重要要素,它表明滑稽模仿作品并不是对原作品的简单改写,而是要以幽默、甚至以讽刺的笔锋来放大原作品,在引起人们追捧的同时,也引发人们的思考,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搞笑层面。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往往能够轻易的以一种轻松的态度,通过对原作品进行修改,将一些看似毫无联系的事物、现象等进行重新组合,最终达到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滑稽效果。
3、批评性
批评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根本属性,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恶搞”,滑稽模仿作品的目的是批评,主要表现为其特有的评论功能,它绝不是对原作品进行称赞,也绝不认同原作品表现出来的内容,它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提示原作品的晦涩,拗口,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原作品进行评价,反映了创作人的思考。
二、滑稽模仿作品广受追捧的原因
时代的进步催生了多种多样的娱乐方式,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创新思维的大力提倡也使得人们渐渐的不再满足于现有的文化作品,而是自主的参加到创作的队伍中来,大众更倾向于自我价值观的表达,希望与更多的人分享自己的成果,所以,文化创作环境更加完善,人们的创作热情愈加高涨,这也就推动了滑稽模仿作品的兴起和传播。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不触犯法律的底线,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条件下,公民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对于发表的书籍,摄制的电影等文学作品而言,因为每个人的经历、价值观不同,同样的作品可能会得到完全相反的评价,这就可能引发冲突和矛盾,大家都希望自己的观点可以被更多的人采纳。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滑稽模仿作品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成为人们自由表达的重要渠道。
三、滑稽模仿作品大量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针对原作品的批评性言论,它的批评性特征导致它不能通过市场自发形成许可机制,而必须凝结于人们的无差别劳动之中,同原作品一样,它是著作权人智慧的成果,同样拥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也意味着滑稽模仿作品的侵权纠纷也必须交由法律规制,而不能放任于市场之中,任其发展。一个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即“独创性”,不同类型的作品表现形式不同,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就滑稽模仿作品而言,其作者在对原作品进行模仿和讽刺的过程中,尽管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但对其内容却进行了创造性的转换使用,使得原作品表达出来的观点被颠覆,公众从新作品中感受到的是全新的观点,这就使得滑稽模仿作品的结果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所以说,滑稽模仿作品既涉及对一个既有作品的利用,又注入了新的内容,是新的作品。
第二、滑稽模仿作品区别于对原作品全盘复制而形成的作品,更不是原作品的替代品,而是独立于原作品的全新的作品,它通过讽刺的手法指出原作品的不足,它的主观目的不在于盈利,而是通过对自我见解的表达,反映与原作者不同的观点,从而达到其他文艺作品形式所无法实现的独特效果,它仅仅是讽刺批判原作品的工具。
四、对滑稽模仿作品侵权行为的规制措施
(一)限定引用原作品内容的比例
引用往往容易被滥用,将大规模复制的行为称为“大量引用”,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虽然滑稽模仿作品是一种新的文学作品,但为保护原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必须限定引用比例,禁止大规模的复制行为。
(二)方式适当,不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一个作品的发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滑稽模仿者不能有滥用原作品的意图,如果允许他人以这种方式使用原作品并在此后声称这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会削弱对原作品的版权保护。只有以恰当的方式对其进行改写,才能使滑稽模仿作品在构成新作品的同时得到广泛传播。
批评不是冒犯,就滑稽模仿作品而言,它的合理使用特权的基础就在于它本身所特有的批评功能,一部作品的问世,必然伴随着人们的评论,包括积极的,也包括消极的,任何著作权人都无法禁止这样的行为。否则,人们的表达自由就会受到限制。法律禁止的应当是侮辱及其故意混淆原作品的行为。
作为一种新的创作方式,滑稽模仿作品有着广阔的市场,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它的合法性有法理的依据和法律的支持,当然我们在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地位,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理性从事创作,共同构建健康的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1]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J].法学杂志,2008(5).
[2]欧阳明子.浅析滑稽模仿对保护作品完整性的冲击[J].电子知识产权,2006(10).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李怡飞(1994-),女,汉族,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关键词:滑稽模仿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批评性
一、滑稽模仿作品概述
(一)定义
滑稽模仿作品,是指通过对原作品的内容或构思进行夸张改编、重组而形成的完全不同于原作品表現手法的新作品,借以突出原作品的瑕疵,以幽默讽刺的论调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追捧,在此基础上,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演绎作品。
(二)特点
1、模仿性
模仿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基本特征,它揭示了滑稽模仿作品的来源,一个作品之所以能称为滑稽模仿作品,就在于它是在模仿原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所使用的素材、第一手资料,归根结底源自于原作品。然后,在引用原作品内容的基础上,重构新的作品,反映新的价值观。但同时,又和原作品形成互动关系:既包括作品中上下文关系,又在文本的边缘进行了多种复杂的交叉,体现着文本之间的复杂关系,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关联。
2、滑稽性
滑稽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必备特征,也是使得滑稽模仿作品区别于普通的模仿作品的重要要素,它表明滑稽模仿作品并不是对原作品的简单改写,而是要以幽默、甚至以讽刺的笔锋来放大原作品,在引起人们追捧的同时,也引发人们的思考,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搞笑层面。滑稽模仿作品的创作者往往能够轻易的以一种轻松的态度,通过对原作品进行修改,将一些看似毫无联系的事物、现象等进行重新组合,最终达到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滑稽效果。
3、批评性
批评性,是滑稽模仿作品的根本属性,区别于一般的“网络恶搞”,滑稽模仿作品的目的是批评,主要表现为其特有的评论功能,它绝不是对原作品进行称赞,也绝不认同原作品表现出来的内容,它用更通俗易懂的方式提示原作品的晦涩,拗口,是从另一个角度对原作品进行评价,反映了创作人的思考。
二、滑稽模仿作品广受追捧的原因
时代的进步催生了多种多样的娱乐方式,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创新思维的大力提倡也使得人们渐渐的不再满足于现有的文化作品,而是自主的参加到创作的队伍中来,大众更倾向于自我价值观的表达,希望与更多的人分享自己的成果,所以,文化创作环境更加完善,人们的创作热情愈加高涨,这也就推动了滑稽模仿作品的兴起和传播。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不触犯法律的底线,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条件下,公民享有自由表达的权利。对于发表的书籍,摄制的电影等文学作品而言,因为每个人的经历、价值观不同,同样的作品可能会得到完全相反的评价,这就可能引发冲突和矛盾,大家都希望自己的观点可以被更多的人采纳。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滑稽模仿作品逐渐走进大众的视野,成为人们自由表达的重要渠道。
三、滑稽模仿作品大量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第一、滑稽模仿作品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针对原作品的批评性言论,它的批评性特征导致它不能通过市场自发形成许可机制,而必须凝结于人们的无差别劳动之中,同原作品一样,它是著作权人智慧的成果,同样拥有被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也意味着滑稽模仿作品的侵权纠纷也必须交由法律规制,而不能放任于市场之中,任其发展。一个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实质要件,即“独创性”,不同类型的作品表现形式不同,对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就滑稽模仿作品而言,其作者在对原作品进行模仿和讽刺的过程中,尽管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但对其内容却进行了创造性的转换使用,使得原作品表达出来的观点被颠覆,公众从新作品中感受到的是全新的观点,这就使得滑稽模仿作品的结果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所以说,滑稽模仿作品既涉及对一个既有作品的利用,又注入了新的内容,是新的作品。
第二、滑稽模仿作品区别于对原作品全盘复制而形成的作品,更不是原作品的替代品,而是独立于原作品的全新的作品,它通过讽刺的手法指出原作品的不足,它的主观目的不在于盈利,而是通过对自我见解的表达,反映与原作者不同的观点,从而达到其他文艺作品形式所无法实现的独特效果,它仅仅是讽刺批判原作品的工具。
四、对滑稽模仿作品侵权行为的规制措施
(一)限定引用原作品内容的比例
引用往往容易被滥用,将大规模复制的行为称为“大量引用”,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虽然滑稽模仿作品是一种新的文学作品,但为保护原著作权人的权利,法律必须限定引用比例,禁止大规模的复制行为。
(二)方式适当,不违背公序良俗。
任何一个作品的发表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滑稽模仿者不能有滥用原作品的意图,如果允许他人以这种方式使用原作品并在此后声称这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会削弱对原作品的版权保护。只有以恰当的方式对其进行改写,才能使滑稽模仿作品在构成新作品的同时得到广泛传播。
批评不是冒犯,就滑稽模仿作品而言,它的合理使用特权的基础就在于它本身所特有的批评功能,一部作品的问世,必然伴随着人们的评论,包括积极的,也包括消极的,任何著作权人都无法禁止这样的行为。否则,人们的表达自由就会受到限制。法律禁止的应当是侮辱及其故意混淆原作品的行为。
作为一种新的创作方式,滑稽模仿作品有着广阔的市场,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它的合法性有法理的依据和法律的支持,当然我们在表达自己观点的同时,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合法地位,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理性从事创作,共同构建健康的文化环境。
参考文献
[1]赵林青.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J].法学杂志,2008(5).
[2]欧阳明子.浅析滑稽模仿对保护作品完整性的冲击[J].电子知识产权,2006(10).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
李怡飞(1994-),女,汉族,山西晋城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在读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