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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法规范的模糊性长久以来被视为刑法规范的缺陷,为众多学者所诟病,但近年来也有部分学者在认真分析模糊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相左的观点,刑法规范的模糊性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正面价值,并继而研究刑法规范模糊性的转化抑或释明,本文秉持实质解释的原则对刑法规范模糊性进行释明。
【关键词】刑法规范;模糊性;实质解释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则是指立法者基于语言本身特性、刑法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考量而适用模糊语词,由此而产生的刑法规范内涵的确定,而外延不确定的静态现象。例如,刑法规范中的“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其他……”、“等……”等概括性用语的使用以及“暴力”、“猥亵”、“冒充”、“非法”、“贩卖”、“倒卖”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运用。此种用语的使用既可以保有刑法规范的稳定性有可以保持刑法规范的生命力;可以严密法网,保护社会;可以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此种用语均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涉及的罪名进行范围或含义明确化。因此便产生了刑法规范的模糊性释明的问题。怎样将刑法规范停留在“纸面的”模糊性转化为司法实践中明确性,如何更好的驾驭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是值得研究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刑法是专业的科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置喙的,我们应该心怀正义的去解释刑法。易言之,就是对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
实质的刑法解释就是从保护法益的目的为出发点,只要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已经达到刑罚科处程度的,可以在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下进行扩张解释;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不具有有责性或者刑罚科处的必要,可以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进行缩小解释。意思就说以实现正义为目标,可将符合构成要件的但是没有法益侵害的行为不受到刑法的科处,对没有违法性和有责性但有法益侵害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如此一来,按照此种理念解释刑法,势必对模糊性犯罪构成的运用和释明有一个生长点的意义。如此,刑法规范中的“多重含义性”模糊用语就可以通过实质解释的方法在不同的罪名中,根据法益侵害的不同程度确定确定其含义,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和“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的程度就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对其加以区分,从而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刑法规范模糊性的释明,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的是司法解释和判例,而我国还有立法解释这一途径。因此无论是立法解释对刑法条文本身进行的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的解释,抑或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出的典型判例都应当在实质解释理念的指导下进行。
当然目前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可以追寻到实质解释的踪影。例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将信用卡扩大解释为包括借记卡,因为司法实践中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而产生的社会危害与利用贷记卡进行诈骗的危害具有同质性。因从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将信用卡扩大解释为信用卡就是对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的表现。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作为人的作为义务就是没有通过精确的构成要件加以明确的,此时就需要法官对不作为人的作为义务进行积极的查明,以此确定不作为人的不作为的违法性。以猥亵儿童罪为例,当以不作为的方式猥亵儿童时,产生了同作为的方式猥亵儿童相同的法益侵害,但由于刑法规范多对作为方式加以规定,而对不作为的方式只能被“其他方法”所涵盖,此时就需要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查明事实并进行自由裁量。以及刑法规范中的“非法”、“执行职务”、“猥亵”等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司法实践中都是需要法官根据“法”、“职务”、“猥亵”范畴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判断或解释,因此法官可以在实质解释原则指导下或者约束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刑法规范模糊性的释明也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在秉持对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的原则下对刑法规范的模糊性进行释明,既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又可以保证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目的的实现;既保持实质正义的实现又保持刑法规范的稳定性;既可以保持解释的合理性又可以防止法官能动性的滥用。因此,秉持实质解释的原则对刑法规范的模糊性进行释明值得研究和坚持。
参 考 文 献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8
[2]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2010(4):50~51
[3]苏彩霞.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J].浙江大学学报.2010(2):1~3
【关键词】刑法规范;模糊性;实质解释
刑法规范的模糊性则是指立法者基于语言本身特性、刑法权威性和稳定性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的考量而适用模糊语词,由此而产生的刑法规范内涵的确定,而外延不确定的静态现象。例如,刑法规范中的“数额巨大”、“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其他……”、“等……”等概括性用语的使用以及“暴力”、“猥亵”、“冒充”、“非法”、“贩卖”、“倒卖”等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运用。此种用语的使用既可以保有刑法规范的稳定性有可以保持刑法规范的生命力;可以严密法网,保护社会;可以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但此种用语均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涉及的罪名进行范围或含义明确化。因此便产生了刑法规范的模糊性释明的问题。怎样将刑法规范停留在“纸面的”模糊性转化为司法实践中明确性,如何更好的驾驭刑法规范的模糊性是值得研究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刑法是专业的科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置喙的,我们应该心怀正义的去解释刑法。易言之,就是对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
实质的刑法解释就是从保护法益的目的为出发点,只要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已经达到刑罚科处程度的,可以在遵循罪行法定的原则下进行扩张解释;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不具有有责性或者刑罚科处的必要,可以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进行缩小解释。意思就说以实现正义为目标,可将符合构成要件的但是没有法益侵害的行为不受到刑法的科处,对没有违法性和有责性但有法益侵害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如此一来,按照此种理念解释刑法,势必对模糊性犯罪构成的运用和释明有一个生长点的意义。如此,刑法规范中的“多重含义性”模糊用语就可以通过实质解释的方法在不同的罪名中,根据法益侵害的不同程度确定确定其含义,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的“暴力”和“劫持航空器”罪中的“暴力”的程度就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运用实质解释的方法对其加以区分,从而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
刑法规范模糊性的释明,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的是司法解释和判例,而我国还有立法解释这一途径。因此无论是立法解释对刑法条文本身进行的解释还是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的解释,抑或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出的典型判例都应当在实质解释理念的指导下进行。
当然目前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可以追寻到实质解释的踪影。例如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将信用卡扩大解释为包括借记卡,因为司法实践中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而产生的社会危害与利用贷记卡进行诈骗的危害具有同质性。因从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将信用卡扩大解释为信用卡就是对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的表现。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作为人的作为义务就是没有通过精确的构成要件加以明确的,此时就需要法官对不作为人的作为义务进行积极的查明,以此确定不作为人的不作为的违法性。以猥亵儿童罪为例,当以不作为的方式猥亵儿童时,产生了同作为的方式猥亵儿童相同的法益侵害,但由于刑法规范多对作为方式加以规定,而对不作为的方式只能被“其他方法”所涵盖,此时就需要法官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查明事实并进行自由裁量。以及刑法规范中的“非法”、“执行职务”、“猥亵”等规范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司法实践中都是需要法官根据“法”、“职务”、“猥亵”范畴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判断或解释,因此法官可以在实质解释原则指导下或者约束下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刑法规范模糊性的释明也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在秉持对刑法规范进行实质解释的原则下对刑法规范的模糊性进行释明,既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又可以保证刑法惩罚犯罪保护目的的实现;既保持实质正义的实现又保持刑法规范的稳定性;既可以保持解释的合理性又可以防止法官能动性的滥用。因此,秉持实质解释的原则对刑法规范的模糊性进行释明值得研究和坚持。
参 考 文 献
[1]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二版)(上)[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6~8
[2]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中国法学.2010(4):50~51
[3]苏彩霞.我国刑法立法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J].浙江大学学报.20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