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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初,朝阳区亚运村消费者协会接到香港西环山市街3—5号孙某的投诉信。信中称:“1996年9月13日晚在朝阳区某酒楼用餐,结帐时使用的是香港汇丰银行VISA卡。服务员将卡拿到收银处15分钟后,交给本人签单,消费1917元人民币。本人返港后发现,在其银行月结单上,9月13日竟有两次该酒楼的餐饮消费,一个是1917元,另一个是,1699元,后者这笔钱纯粹是无中生有的。”孙姓消费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信用卡出现的问题只能是:结帐时,服务员将信用卡拿到收银处后,印出两张信用卡单,一张交顾客签字,另一张则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