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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过程中虽然成绩显著,但在我区的诉讼实际巾,山于对这一诉讼程序的认识还不深,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仍留有部分漏涧,在实际使用法律过程中,出现了将简易程序和其他程序混淆的问题。本文在对民枣诉讼简易程序价值的钻研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当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过程中诉讼双方选择诉讼程序的权力、诉讼程序的完成以及小额诉讼的受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