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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半的时间内,陈九霖完成了从刑满释放的落魄者到国企副总的转身。
6月4日,葛洲坝国际公司官方网站的主页显示,2009年1月刑满释放的原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执行董事兼总裁陈九霖“复出”,以副总经理的身份位列其高管团队16位成员之中的第14位,分管人力资源。
第一个国外获刑的央企高管
陈九霖曾经是一个商业传奇人物。1997年-2003年间,在他的带领下中航油净资产由17.6万美元增至1.5亿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过11亿美元,是原始投资的5022倍,堪称奇迹。
2002年,陈九霖更以49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1600万元)的薪酬,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资企业中高居榜首,被新加坡人誉为“打工皇帝”、“燃油大王”。
陈命运的“拐点”出现在2004年。那年,中航油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导致巨额亏损5.5亿美元。这一举动导致中航油于2004年11月几乎破产。
事件的起因是,中航油在2003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升至40多美元时卖出了大量的看涨期权,随着油价的不断攀升,中航油没有及时止损,反而不断追加保证金,最终导致油价攀升至每桶55.67美元时“爆仓”——账户亏损额超过账户内的保证金。
根据中航油内部规定,损失2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要提交给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而累计损失超过35万美元的交易必须得到总裁的同意才能继续;任何将导致50万美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将自动平仓。中航油共有10名交易员,也就是说,损失的最大上限是500万美元。
但从亏损的数字来看,卖空的数量远远超出了中航油的正常经营规模,属于明显的投机行为——按照国际石油期货交易以5%的保证金放大20倍持有合约计算,中航油5.5亿美元巨亏意味着其“豪赌”了约110亿美元合约。
为此,陈九霖被迫离职,并遭到新加坡警方拘捕。随后,陈在向新加坡高等法院递交的一份宣誓书中称,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在知悉中航油巨额亏损情况下,于2004年10月20日卖出15%的股权,由德意志银行承销,向市场集资1.08亿美元。这一做法可能构成内部交易。
2006年3月,陈因从事内部交易、伪造公司业绩、没有向新加坡交易所披露重要信息和欺骗德意志银行等罪名,被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处入狱服刑四年零三个月,同时罚款33.5万新元,成为第一个因触犯国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国央企高管。
2007年2月6日,国资委宣布陈九霖被“双开”。
“谈不上支持,可以说是一种补偿”
2009年1月20日,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后,陈九霖刑满出狱回国。据知情人士透露,出狱后,陈九霖曾向中航油集团表达过想回去工作的意愿,但没有被接纳,理由是,“一个被‘双开’的人不适合再回到央企工作”。
毕竟,中航油巨亏事件至今仍被作为反面案例在国资委内部会议中不时提及,而5.5亿美元的债务直到2008年才全部还清。
为此,陈曾公开就此事要“讨个说法”,并表示,中航油所从事的石油衍生品交易,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和民航局批准的,而定罪的主要起因之一 ——股票配售也是经过批准的,这一责任不应该由其一个人承担。
此外,回国后的陈九霖一直努力在石油领域继续发出自己的声音。今年5月4日,他在《中国企业家》杂志上公开发表署名文章《如何扩大我国石油话语权》等。可见,陈九霖从未放弃石油的梦想。
那为何陈进入了一家与石油业毫不搭边的企业——葛洲坝国际?但不管怎样,陈的这个新东家,与中航油一样同属央企。这是否算是“曲线回归”的一步?
公开资料显示,葛洲坝国际于2006年1月23日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金3.8亿元,负责归口管理全集团公司海外经营业务。葛洲坝国际的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葛洲坝集团”),则是一家由国资委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央企。
当年中航油5.5亿美元的亏损,被新加坡认为是自1994年巴林银行破产案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事件。这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或许就像陈九霖所说的那样,充满了不为人知的内幕。
陈九霖归国后的第一个雇主是湖北圣九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九隆”),陈在其子公司约瑟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其间,陈收购了湖北神农架当地的一家磷矿矿山,而这次收购为圣九隆的多元发展打下很好的基础。
圣九隆董事长柯淑金是福建商人,宜昌本地福建人众多,福建籍企业则达到500多家,资产总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葛洲坝集团的总部在没有搬到武汉时,一直都在宜昌。因此,坊间传闻,陈九霖与柯淑金的交情,是其能够进入葛洲坝的一个因素。
6月下旬,国资委内部人士表示,此次陈九霖受聘国企的高管,并非国资委的正式任命,“是企业自主聘用”。 但陈能再次被央企委以重任,国资委的安排自不必言说。据知情人士称,对于陈九霖在央企任职一事,实际上获得了国资委的默认,“谈不上支持,可以说是一种补偿”。
“无论从程序上、规则上,都是合理的”
作为一名曾被国外司法机构判处刑罚的央企高管,陈九霖担任葛洲坝国际高层的消息立刻引起了业界的争议。
根据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葛洲坝国际无疑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释义,副总经理也毫无疑问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陈九霖差点导致中航油破产,显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其任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财经评论员叶檀表示,牢狱之灾并不影响陈九霖的再度出山。不过“央企不顾法律规定再次起用陈九霖,其用人制度必然受到质疑”。 而环球网的一项调查则显示:逾九成网友不接受刑满出狱的央企高官“复出”。
近日,国资委官员表态,对于陈九霖“复出”担任葛洲坝国际副总经理一事,“无论从程序上、规则上,都是合理的”。
陈现在的身份是合同制雇员,也就是说,陈走的是企业聘用程序。而在央企用工制度中,可以招聘有才能的非党员人士,甚至非中国籍人士担任相关职务,而无需国资委批准。“陈九霖实际上是从一个占用编制的公务员,变为一个不占编制的聘用人员。他的复出,和目前的法律并不冲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表示。
此外,葛洲坝集团的优势在于水电项目,但能源也是集团的八大业务板块之一。葛洲坝国际最近与澳大利亚第三大矿山FMG达成合作协议,“他(陈九霖)有功劳”。作为负责海外业务的葛洲坝国际,需要陈九霖这样有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的人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以陈的才能,远能胜任该职位”。
据透露,国资委事前已考虑到可能会引发用人违规上的争议,特意找了很多方面的法律专家进行咨询,确立陈九霖的复出不违规后才正式起用他。最终,国资委给了陈九霖几个选择,陈九霖选择了葛洲坝。
有媒体报道称,陈九霖的助手曾提供过一份《关于陈九霖的相关资料》中,有“在问责3年后,国务院国资委经过层层考察,即使决定重新起用陈九霖以发挥其余热,于法于情于理都无任何可指责之处”的表述。
中航油事件中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也不乏曲线复出者。2007年2月6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荚长斌被责令辞去中航油集团总经理职务,成为国资委推行央企领导人问责制以来被惩处的第一人。一年后,荚长斌就任另一家央企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2009年12月18日任该公司党委书记。
而陈九霖之后的中信泰富、中国东方航空、中国国际航空和中国远洋等国企,陆续暴露金融投机衍生品亏损,但相关负责人一直安然无恙。
与此相类同,受行政处分的官员悄然复出更不是什么新闻,如“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后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瓮安县原县委书记,后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司长在“三鹿事件”后,辗转官复原级⋯⋯
今年2月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已满的,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放生认为,最关键是看他们犯的是什么错误。如果是贪污受贿,这种个人品德方面的错误而被判刑,将他们继续放在权力岗位上就有问题了。如果是由于工作责任事故,就应该区别对待给以机会。他表示,应该借陈九霖复出的事情“立规矩”。
诚然,被问责的官员有时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且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上确有过人之处,但问责是要有震慑意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复出”不能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而需要一套阳光下的程序。
6月4日,葛洲坝国际公司官方网站的主页显示,2009年1月刑满释放的原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执行董事兼总裁陈九霖“复出”,以副总经理的身份位列其高管团队16位成员之中的第14位,分管人力资源。
第一个国外获刑的央企高管
陈九霖曾经是一个商业传奇人物。1997年-2003年间,在他的带领下中航油净资产由17.6万美元增至1.5亿美元,增幅852倍,市值超过11亿美元,是原始投资的5022倍,堪称奇迹。
2002年,陈九霖更以490万新元(约合人民币1600万元)的薪酬,在新加坡上市的中资企业中高居榜首,被新加坡人誉为“打工皇帝”、“燃油大王”。
陈命运的“拐点”出现在2004年。那年,中航油因从事油品期权交易导致巨额亏损5.5亿美元。这一举动导致中航油于2004年11月几乎破产。
事件的起因是,中航油在2003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升至40多美元时卖出了大量的看涨期权,随着油价的不断攀升,中航油没有及时止损,反而不断追加保证金,最终导致油价攀升至每桶55.67美元时“爆仓”——账户亏损额超过账户内的保证金。
根据中航油内部规定,损失20万美元以上的交易要提交给公司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评估;而累计损失超过35万美元的交易必须得到总裁的同意才能继续;任何将导致50万美元以上损失的交易将自动平仓。中航油共有10名交易员,也就是说,损失的最大上限是500万美元。
但从亏损的数字来看,卖空的数量远远超出了中航油的正常经营规模,属于明显的投机行为——按照国际石油期货交易以5%的保证金放大20倍持有合约计算,中航油5.5亿美元巨亏意味着其“豪赌”了约110亿美元合约。
为此,陈九霖被迫离职,并遭到新加坡警方拘捕。随后,陈在向新加坡高等法院递交的一份宣誓书中称,母公司——中航油集团在知悉中航油巨额亏损情况下,于2004年10月20日卖出15%的股权,由德意志银行承销,向市场集资1.08亿美元。这一做法可能构成内部交易。
2006年3月,陈因从事内部交易、伪造公司业绩、没有向新加坡交易所披露重要信息和欺骗德意志银行等罪名,被新加坡初等法院判处入狱服刑四年零三个月,同时罚款33.5万新元,成为第一个因触犯国外法律而被判刑的中国央企高管。
2007年2月6日,国资委宣布陈九霖被“双开”。
“谈不上支持,可以说是一种补偿”
2009年1月20日,在新加坡服刑1035天后,陈九霖刑满出狱回国。据知情人士透露,出狱后,陈九霖曾向中航油集团表达过想回去工作的意愿,但没有被接纳,理由是,“一个被‘双开’的人不适合再回到央企工作”。
毕竟,中航油巨亏事件至今仍被作为反面案例在国资委内部会议中不时提及,而5.5亿美元的债务直到2008年才全部还清。
为此,陈曾公开就此事要“讨个说法”,并表示,中航油所从事的石油衍生品交易,是经过公司董事会、证监会和民航局批准的,而定罪的主要起因之一 ——股票配售也是经过批准的,这一责任不应该由其一个人承担。
此外,回国后的陈九霖一直努力在石油领域继续发出自己的声音。今年5月4日,他在《中国企业家》杂志上公开发表署名文章《如何扩大我国石油话语权》等。可见,陈九霖从未放弃石油的梦想。
那为何陈进入了一家与石油业毫不搭边的企业——葛洲坝国际?但不管怎样,陈的这个新东家,与中航油一样同属央企。这是否算是“曲线回归”的一步?
公开资料显示,葛洲坝国际于2006年1月23日成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金3.8亿元,负责归口管理全集团公司海外经营业务。葛洲坝国际的控股股东——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葛洲坝集团”),则是一家由国资委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央企。
当年中航油5.5亿美元的亏损,被新加坡认为是自1994年巴林银行破产案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事件。这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或许就像陈九霖所说的那样,充满了不为人知的内幕。
陈九霖归国后的第一个雇主是湖北圣九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九隆”),陈在其子公司约瑟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其间,陈收购了湖北神农架当地的一家磷矿矿山,而这次收购为圣九隆的多元发展打下很好的基础。
圣九隆董事长柯淑金是福建商人,宜昌本地福建人众多,福建籍企业则达到500多家,资产总值超过30亿元人民币。葛洲坝集团的总部在没有搬到武汉时,一直都在宜昌。因此,坊间传闻,陈九霖与柯淑金的交情,是其能够进入葛洲坝的一个因素。
6月下旬,国资委内部人士表示,此次陈九霖受聘国企的高管,并非国资委的正式任命,“是企业自主聘用”。 但陈能再次被央企委以重任,国资委的安排自不必言说。据知情人士称,对于陈九霖在央企任职一事,实际上获得了国资委的默认,“谈不上支持,可以说是一种补偿”。
“无论从程序上、规则上,都是合理的”
作为一名曾被国外司法机构判处刑罚的央企高管,陈九霖担任葛洲坝国际高层的消息立刻引起了业界的争议。
根据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葛洲坝国际无疑是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释义,副总经理也毫无疑问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陈九霖差点导致中航油破产,显然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其任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财经评论员叶檀表示,牢狱之灾并不影响陈九霖的再度出山。不过“央企不顾法律规定再次起用陈九霖,其用人制度必然受到质疑”。 而环球网的一项调查则显示:逾九成网友不接受刑满出狱的央企高官“复出”。
近日,国资委官员表态,对于陈九霖“复出”担任葛洲坝国际副总经理一事,“无论从程序上、规则上,都是合理的”。
陈现在的身份是合同制雇员,也就是说,陈走的是企业聘用程序。而在央企用工制度中,可以招聘有才能的非党员人士,甚至非中国籍人士担任相关职务,而无需国资委批准。“陈九霖实际上是从一个占用编制的公务员,变为一个不占编制的聘用人员。他的复出,和目前的法律并不冲突。”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杨小军教授表示。
此外,葛洲坝集团的优势在于水电项目,但能源也是集团的八大业务板块之一。葛洲坝国际最近与澳大利亚第三大矿山FMG达成合作协议,“他(陈九霖)有功劳”。作为负责海外业务的葛洲坝国际,需要陈九霖这样有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的人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以陈的才能,远能胜任该职位”。
据透露,国资委事前已考虑到可能会引发用人违规上的争议,特意找了很多方面的法律专家进行咨询,确立陈九霖的复出不违规后才正式起用他。最终,国资委给了陈九霖几个选择,陈九霖选择了葛洲坝。
有媒体报道称,陈九霖的助手曾提供过一份《关于陈九霖的相关资料》中,有“在问责3年后,国务院国资委经过层层考察,即使决定重新起用陈九霖以发挥其余热,于法于情于理都无任何可指责之处”的表述。
中航油事件中被追究责任的人员也不乏曲线复出者。2007年2月6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荚长斌被责令辞去中航油集团总经理职务,成为国资委推行央企领导人问责制以来被惩处的第一人。一年后,荚长斌就任另一家央企中国航空器材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2009年12月18日任该公司党委书记。
而陈九霖之后的中信泰富、中国东方航空、中国国际航空和中国远洋等国企,陆续暴露金融投机衍生品亏损,但相关负责人一直安然无恙。
与此相类同,受行政处分的官员悄然复出更不是什么新闻,如“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后担任该县县长助理;“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瓮安县原县委书记,后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司长在“三鹿事件”后,辗转官复原级⋯⋯
今年2月全国人大委员会审议了《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已满的,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放生认为,最关键是看他们犯的是什么错误。如果是贪污受贿,这种个人品德方面的错误而被判刑,将他们继续放在权力岗位上就有问题了。如果是由于工作责任事故,就应该区别对待给以机会。他表示,应该借陈九霖复出的事情“立规矩”。
诚然,被问责的官员有时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且不少“问题官员”在执政能力上确有过人之处,但问责是要有震慑意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复出”不能是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而需要一套阳光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