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与监督考察

来源 :检察风云·创新社会管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ng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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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程序,明确规定了可以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法律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考察形式与考察次数等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存有一定的随意性。
  【关键词】新刑诉法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其中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特定犯罪,但由于情节较轻,而附条件地暂时对其不起诉的一种制度,是对轻罪非犯罪化处理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被告人的行为已超出了有关对不起诉作出司法解释中不起诉的范围,但被告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后,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了免予追究的被不起诉的地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符合酌定不起诉的精神实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是对我国多年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总结和回应。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中都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其产生的直接动因,来自于刑事犯罪增多导致的对诉讼成本的要求。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起因是为了解决克服检察机关的办案资源相对有限与犯罪数量逐年上涨两者之间的矛盾。实践中,早在1992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就采取“诉前考察”的形式,对一名涉嫌盗窃的16岁的未成年嫌疑人进行延期起诉,考察期为三个月,在考察期内,该犯罪嫌疑人表现良好。之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区检察院等,也先后探索了附条件不起诉。由于这一不起诉方式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因而很快得到全国许多检察机关的效仿,各地检察机关紛纷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这也符合世界不起诉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2012年新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专章中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内容。
  附条件不起诉的主要内容规定在新刑诉法的第271条至第27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492条至第501条中。本文针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以展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核心内容。在有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的法律规定中,对考察形式与考察次数未作出相应具体规定,使得办案人员处理时具有随意性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地方。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不起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的附条件性,它是国家检察机关对特定未成年人做出的对其刑罚处罚权的暂时有条件的放弃。附条件不起诉的正确适用,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第271条第1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已经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这一方面说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是特定的,只能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前述犯罪,而不能是其他犯罪。另一方面说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
  第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说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符合起诉条件。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起诉条件。
  第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现。在司法实践中悔罪表现的认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要求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否主动认罪,是否自愿消除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以前,还应当专门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对该决定的意见和态度。
  二、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新刑事诉讼法第272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监督考察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规定了负责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可以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的密切配合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但刑事诉讼法却未对具体的考察形式做出规定。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采取实地走访的形式进行监督考察,有的办案人员采取要求被考察人定期自行报告的形式进行监督考察,这使得考察的进行往往由于办案人员的不同而具有随意性,有待于具体进行规范。
  第二,明确规定了监督考察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但刑事诉讼法却未对考察期内的具体考察次数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每日考察,还是每周考察,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具体执行,还有待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明确。
  第三,明确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二是按照负责考察的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近期的活动情况;三是如果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事先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是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考察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的矫治和教育。这四个方面是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必须严格遵守的考察要求,如果被考察人在考察期限内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违反上述规定时,将面临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而被提起公诉的惩罚。但刑事诉讼法却对何为造成“严重后果”没做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办案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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