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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1)
【摘要】:儒家的礼治、无讼、义利等对后世影响深远。费孝通先生与梁治平先生对儒家文化的发展和看法,梁治平先生对中国传统文化否定批判比较多,而费孝通先生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更客观一些。
【关键词】费孝通;梁治平;中国传统文化
文化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先秦时期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直到汉武帝时确立了独尊的地位,并从此居于正统地位。
一、费孝通先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看法
《乡土中国》出版于1947年,距今已有近70年。这本书不是調查报告性质的,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描写,而是提炼出了一些概念,进行讨论分析。在这本书中体现了费孝通先生的儒家思想,从维系着私人道德、家族、男女有别、礼治秩序、无讼、血缘、名实等章节都有体现。费孝通先生对早期儒家思想在进行正确合理的解说。在这一点上苏力认为费孝通先生是儒家思想的继承者。
1.关于儒家的礼治与法治。费孝通认为儒家的礼治对于传统社会道德、家庭的维系具有重要作用。礼治秩序、家族、道德具有重要意义。费孝通认为的法治是“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通知,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尤其是从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方面都能看出法治决不能缺少人的因素。费孝通先生进一步的论述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如果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说不上“治”了。·····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根据的规范的性质。”礼治是传统社会的行为规范,是维持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力量。费孝通在书中引用孔子“克己复礼”的观点,认为“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情,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引用孔子的观点来说明人服礼的主动性。费孝通指出在这一点上礼治与法治不同。他认为孔子所说的“服礼”、“克己复礼”,是人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所以礼治也不能脱离社会。
2.对儒家伦理的认识。在名实的分离,费孝通认为社会变动快,长老权力缩小。社会结构自身没有变动需要,只是根据新的社会环境出现,社会结构需要与之相适应。传统社会中社会环境固定,社会结构变化小。儒家的伦理实际上起着维护孝道、维护安定的作用。“儒家所注重的“孝”道,其实是维持社会安定的手段,孝的解释是“无违”,那就是承认长老权力。长老代表传统,遵守传统也就可以无违于父之教·······如果社会变迁的速率慢到可以和世代交替的速率相等,亲子之间,或是两代之间,不致发生冲突,传统自身慢慢变,还是可以保持长老的领导权。这种社会也就不需要“革命”了。”[1]这其中的道理让我想起黄仁宇也说过:“即算本朝推行伦理道德以作为治国的标准,收效不如理想,可是也别无更好的办法······个人的私心会随时随地变迁,只有伦理道德永恒不变。”
二、梁治平先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看法
梁治平先生以“法律文化”的研究范式研究法律史,从严格的词语分析入手,运用词语分析方法,既批判又建设。梁治平先生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中也研究了儒家思想,在无讼、礼法文化、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等章节都有论述。
1.对于儒家无讼的理解。无讼出自《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梁治平指出无讼观念的具体形态跟儒家理论密不可分,儒家理论从历史和现实为无讼观念提供更好的说明。对人类大同社会的理想,儒家提倡礼,具体操作就是礼和乐,礼乐的制定又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统治者的长治久安。梁治平认为礼乐表明了儒家的政治特征。礼乐功能的实现,为了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就要使人们遵从,需要教化。“要使人自觉地遵从于礼,真正建立起一套礼治秩序,最有效的办法是“教”。通过教使人有所感悟,发现天良,此所谓“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
2.儒家礼乐教化的作用。梁治平先生得出他“天道和谐的观念”,认为儒学、礼乐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而已。认为儒家归本于和谐,无讼由和谐演变而来,不争带来无讼。“无讼的前提是不争,而这正是我们的先人极欲实现的理想······同样,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了人们满足私利提供合法的渠道,恰恰相反,它是要尽其所能抑制人们的私欲,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于是,法律的适用变成了教化加儆戒,无讼的理想化而为息讼努力。这正是中国古代法的特异之处”。
3.对礼、礼法关系的看法。梁治平指出,中国传统文化追求自然和谐,依礼而建立整套维护社会统治的工具。认为礼阻碍了法的产生。“实际上正是这种礼治秩序的基本内容。这种意义上的礼,不仅不能被看成是民法,反倒应被看成是阻碍民法成长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
4.梁治平先生对儒家义利之辨的认识。他认为儒家的义利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已经成为中华文化的一种特质。而中国的这种文化又与人际关系密不可分,因此研究义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对传统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标准,是一种“义”,但不单指道德方面的义务。梁治平先生认为不能简单的根据三纲五常是道德义务就确定,西方是权力本位,而东方是义务本位。这太狭隘片面。他认为“义”的对应词是“利”,这个“利”它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儒家自孔子始,就有一种倾向,即只问行为本身的正当与否,而不问这行为是否有利······可见义与利的分别有着道德上对立的以为。”[2]他认为早期儒家思想具有反功利的色彩。但在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发展至宋明理学是产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一个叫做“理学”的新儒学。开始探讨“理与欲”,即“天理与人欲”。宋明理学发展董仲舒的思想,重功利,认为无功利就无所谓道义。
三、结束语
对于传统文化,应客观看待,中国的传统文化可以维系古代社会的统治、稳定,证明是有可取之处的。礼治也并不是完全阻碍了法治,应看到二者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本质上不是文化的差异导致的。传统文化的态度应是客观的。正如林毓生先生所说:“整体性反传统主义与民族主义在思想上的混合,产生了极大的紧张,造成了日后中国思想史与政治史上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2011
【2】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
【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商务印书館,2013
作者简介:魏广萍(1994—),女,汉族,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摘要】:儒家的礼治、无讼、义利等对后世影响深远。费孝通先生与梁治平先生对儒家文化的发展和看法,梁治平先生对中国传统文化否定批判比较多,而费孝通先生对待传统文化的态度更客观一些。
【关键词】费孝通;梁治平;中国传统文化
文化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先秦时期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家,直到汉武帝时确立了独尊的地位,并从此居于正统地位。
一、费孝通先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看法
《乡土中国》出版于1947年,距今已有近70年。这本书不是調查报告性质的,它不是一个具体的社会描写,而是提炼出了一些概念,进行讨论分析。在这本书中体现了费孝通先生的儒家思想,从维系着私人道德、家族、男女有别、礼治秩序、无讼、血缘、名实等章节都有体现。费孝通先生对早期儒家思想在进行正确合理的解说。在这一点上苏力认为费孝通先生是儒家思想的继承者。
1.关于儒家的礼治与法治。费孝通认为儒家的礼治对于传统社会道德、家庭的维系具有重要作用。礼治秩序、家族、道德具有重要意义。费孝通认为的法治是“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通知,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律还得靠权力来维持,还得靠人来执行,法治其实是“人依法而治”,并非没有人的因素。”尤其是从法官对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方面都能看出法治决不能缺少人的因素。费孝通先生进一步的论述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如果共同生活的人们,相互的行为、权利和义务,没有一定规范可守,依着统治者好恶来决定。而好恶也无法预测的话,社会必然会混乱,人们会不知道怎样行动,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说不上“治”了。·····所谓人治和法治之别,不在“人”和“法”这两个字上,而是在维持秩序时所用的力量,和根据的规范的性质。”礼治是传统社会的行为规范,是维持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力量。费孝通在书中引用孔子“克己复礼”的观点,认为“礼并不是靠一个外在的权力来推行,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情,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礼是可以为人所好的,所谓“富而好礼”。”引用孔子的观点来说明人服礼的主动性。费孝通指出在这一点上礼治与法治不同。他认为孔子所说的“服礼”、“克己复礼”,是人主动的一种行为方式,所以礼治也不能脱离社会。
2.对儒家伦理的认识。在名实的分离,费孝通认为社会变动快,长老权力缩小。社会结构自身没有变动需要,只是根据新的社会环境出现,社会结构需要与之相适应。传统社会中社会环境固定,社会结构变化小。儒家的伦理实际上起着维护孝道、维护安定的作用。“儒家所注重的“孝”道,其实是维持社会安定的手段,孝的解释是“无违”,那就是承认长老权力。长老代表传统,遵守传统也就可以无违于父之教·······如果社会变迁的速率慢到可以和世代交替的速率相等,亲子之间,或是两代之间,不致发生冲突,传统自身慢慢变,还是可以保持长老的领导权。这种社会也就不需要“革命”了。”[1]这其中的道理让我想起黄仁宇也说过:“即算本朝推行伦理道德以作为治国的标准,收效不如理想,可是也别无更好的办法······个人的私心会随时随地变迁,只有伦理道德永恒不变。”
二、梁治平先生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看法
梁治平先生以“法律文化”的研究范式研究法律史,从严格的词语分析入手,运用词语分析方法,既批判又建设。梁治平先生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一书中也研究了儒家思想,在无讼、礼法文化、礼与法:道德的法律化等章节都有论述。
1.对于儒家无讼的理解。无讼出自《论语·颜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梁治平指出无讼观念的具体形态跟儒家理论密不可分,儒家理论从历史和现实为无讼观念提供更好的说明。对人类大同社会的理想,儒家提倡礼,具体操作就是礼和乐,礼乐的制定又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统治者的长治久安。梁治平认为礼乐表明了儒家的政治特征。礼乐功能的实现,为了达到维护稳定的目的,就要使人们遵从,需要教化。“要使人自觉地遵从于礼,真正建立起一套礼治秩序,最有效的办法是“教”。通过教使人有所感悟,发现天良,此所谓“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也”。
2.儒家礼乐教化的作用。梁治平先生得出他“天道和谐的观念”,认为儒学、礼乐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而已。认为儒家归本于和谐,无讼由和谐演变而来,不争带来无讼。“无讼的前提是不争,而这正是我们的先人极欲实现的理想······同样,法律的作用不是为了人们满足私利提供合法的渠道,恰恰相反,它是要尽其所能抑制人们的私欲,最终达到使民不争的目的······于是,法律的适用变成了教化加儆戒,无讼的理想化而为息讼努力。这正是中国古代法的特异之处”。
3.对礼、礼法关系的看法。梁治平指出,中国传统文化追求自然和谐,依礼而建立整套维护社会统治的工具。认为礼阻碍了法的产生。“实际上正是这种礼治秩序的基本内容。这种意义上的礼,不仅不能被看成是民法,反倒应被看成是阻碍民法成长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
4.梁治平先生对儒家义利之辨的认识。他认为儒家的义利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已经成为中华文化的一种特质。而中国的这种文化又与人际关系密不可分,因此研究义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对传统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道德标准,是一种“义”,但不单指道德方面的义务。梁治平先生认为不能简单的根据三纲五常是道德义务就确定,西方是权力本位,而东方是义务本位。这太狭隘片面。他认为“义”的对应词是“利”,这个“利”它既不是权利也不是义务。“儒家自孔子始,就有一种倾向,即只问行为本身的正当与否,而不问这行为是否有利······可见义与利的分别有着道德上对立的以为。”[2]他认为早期儒家思想具有反功利的色彩。但在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中,发展至宋明理学是产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一个叫做“理学”的新儒学。开始探讨“理与欲”,即“天理与人欲”。宋明理学发展董仲舒的思想,重功利,认为无功利就无所谓道义。
三、结束语
对于传统文化,应客观看待,中国的传统文化可以维系古代社会的统治、稳定,证明是有可取之处的。礼治也并不是完全阻碍了法治,应看到二者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本质上不是文化的差异导致的。传统文化的态度应是客观的。正如林毓生先生所说:“整体性反传统主义与民族主义在思想上的混合,产生了极大的紧张,造成了日后中国思想史与政治史上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2011
【2】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3】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
【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商务印书館,2013
作者简介:魏广萍(1994—),女,汉族,籍贯: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