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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初期,西欧社会的政治关系复杂,其主要力量君主、教会、地方贵族鼎足而立,政治结构无序而分散,导致法律结构的参差交错,同一社会内部各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权并存,彼此又权限不明、互相交叉,其中普通法、教会法、庄园法、日耳曼习惯法和残存的罗马法等,相互间的矛盾与争斗,将中世纪西欧的法律体系搞得支离破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