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o_ai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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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保障人权、贯彻以人为本原则、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从制度上保障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规范发展、健康发展,促使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法治进步的时代潮流,积极转变执法方式和侦查方式,严格依法办案、规范执法,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审录分离;对策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形势下开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过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另外,通过再现审讯过程,还能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近年来,各级检察院广泛使用录音录像加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下面,本人谈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常见的主要问题
  
  1.讯问人员的仪表、检容和纪律不佳。侦查人员便装上阵,举止随便,仪表不整洁,有的侦查人员讯问用语不够规范,使用方言过多、法律用语不规范,行为不规范,如在讯问过程中有接打手机、聊天、随意出入等,不利于进行讯问[1]。
  2.办案理念和侦查讯问能力与当前工作形势不适应。有些侦查人员工作经验不足和阅历不丰富,导致驾驭讯问局面的能力不足,对案件突破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对策略不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后(以下简称《试行规定》),有关部门没有更多地组织相关学习培训,也没有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院技术侦查手段,导致出现“12小时”恐惧症。
  3.选择性地录音录像现象存在。《试行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2]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干警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要求应该是“倒背如流”,但少数检察院仍然存在选择性录音录像,这样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严重破坏了录音录像资料的客观性、连贯性、完整性,失去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
  4.审录不分离现象仍存在。《试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讯问犯罪嫌疑人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实行该制度,首要前提是录音录像工作的中立性。
  5.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检察机关未建立长效规范的监督机制,自侦部门往往依据自己的理解来执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个别领导基于办案大局视若无睹、听之任之。
  
  二、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渐渐地达到规范和完善。笔者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三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同录工作。许多问题的产生归根结底是没有按照三个文件的规定开展工作,只要按照此三个文件执行,相信问题会减少很多。
  2.加大针对性学习培训力度,使干警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实务培训的基础上,建议增加相关学习资料,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通过学习先进的讯问理念和技巧,规范讯问言行,全面提高干警在新形势下的审讯水平,使干警适应在摄像头下审讯。
  3.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和案件突破能力。在依法、文明的前提下,12小时内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需要讯问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应吃透案情,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因人而异制定针对性强的讯问步骤,做好充分准备才开始讯问。同时还要严肃讯问纪律。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参加讯问和录制的检察人员应着检察制服,仪表整洁,举止端庄,按照相关规定佩带检察标志。应使用普通话,语言规范,吐字清楚。不得采取有损人格或带有人身攻击性语言进行讯问。另外讯问过程中应杜绝无关人员进入讯问和录制场所。
  4.加大录音录像工作的内外监督检查。为使录音录像工作不流于形式,实现保障人权等预期效果,一是要加大本级检察机关对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定期和定期检查,要求检察长或纪检监察等领导到现场监督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二是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内外监督、领导同步参与的机制促进录音录像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3]。
  5.严格实行审录分离原则。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规定由技术部门负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工作,非技术人员严禁进入录音录像控制室;法警大队负责警务区的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录制过程中进入警务区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办案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科学管理。
  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其客观记录真实再现了办案检察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怎样依法办案,再现了办案检察官的言行举止,约束并监督着办案检察官的一举一动,这既可成为侦查行为及侦查程序是否合法的独立性证据,又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最有说服力的证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目前依然处在探索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参考,只能从工作的开展中一点点汲取经验教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最终最大化的发挥其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实现检察权的一把利刃。
  
  [参考文献]
  
  [1]董汉林.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思考.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3]何海军,朱益倪.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法治意义及其完善.
  
  [作者简介]邓鉴能,男,广东从化人,现任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长;黄世稀,男,广东从化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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