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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和丈夫老孙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我就搬到女儿家居住。不久前,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传票内容是老孙在我俩婚姻期间向其朋友耿某借款20万元,并打有借条,现在耿某要求老孙和我共同偿还这笔借款,我顿时傻了眼。我认为,前夫借钱时,我根本不知道,他借的钱也被他自己挥霍一空,并没有拿回家用于共同生活,现在我俩都离婚了,我没有义务替前夫还钱。请问。我对前夫所负债务有清偿义务吗?
读者:白××
白××同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一方)明確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对该笔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若你无法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需要对前夫老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你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老孙追偿。
我和丈夫老孙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协议离婚。离婚后,我就搬到女儿家居住。不久前,我突然接到法院传票,传票内容是老孙在我俩婚姻期间向其朋友耿某借款20万元,并打有借条,现在耿某要求老孙和我共同偿还这笔借款,我顿时傻了眼。我认为,前夫借钱时,我根本不知道,他借的钱也被他自己挥霍一空,并没有拿回家用于共同生活,现在我俩都离婚了,我没有义务替前夫还钱。请问。我对前夫所负债务有清偿义务吗?
读者:白××
白××同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两种情形除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妻一方)明確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对该笔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若你无法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你就需要对前夫老孙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你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老孙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