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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法律正处于不断健全与完善的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逐渐加强,特别是建筑设计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促进建筑行业更加稳定的向前发展。如何构建建筑设计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成为了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重要课题,本文围绕此问题开展了研究,从版权保护、商标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三个角度谈构建过程。
关键词:建筑设计;知识产权;构建
城市中各种形态的建筑模式已经成为城市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而推动建筑形态不断发展的重要领域是建筑设计,并且已经成为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为了保护设计产权,需要站在多个角度考虑保护产权的措施,从而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避免发生侵权行为、提高设计企业的保护能力及促进发展,成为推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助力。
一、建筑设计产业的版权保护
(一)行使权利内容
(1)发表权
设计的建筑作品,最易实现的行为是建筑设计图与建筑模型的发表权,但是受到建筑体积庞大、施工周期长的特点,设计作品会暴露于公共场所中,极易受到相关设计人员的关注,发生侵权行为[1]。分析《著作权法》的第10条第1款对“发表权”的阐述,阐明发表权是指对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具有决定权,而在建设建筑时,建筑物的实体已经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是否表明著作者已经缺失发表权呢?而《伯尔尼公约》中第3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具有保护著作者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设计图、模型而建造的建筑物不属于发表行为”,内涵是建设好的建筑物暴露于公众视野中,而设计图与模型未公之于众,著作者依然具备发表权,只有设计图与模型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被不特定的人知晓时,发表权终止。我国未对此条款提出声明,可见发表权注重的是设计图与模型是否公之于众,而不在于建筑物,对著作者的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拥有决定作品原件或者是复件中签署真名或者不签署的权利,在行使此权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真实署名原则。设计图是建筑建设中的主要依据,作者需承担技术责任。因此,《著作权法》可不签署真实署名的条件不适用于建筑设计,应采取特定位置使用真名的权利限制。其次,强制署名原则。作者不只要签真名,还要注重署名强制性要求,目的是保障图纸的质量。从我国制定的《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31条规定可知,建筑设计师必须在图纸上签署真名,还应由注册建筑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此图纸才能具备效力。建设单位若接收的图纸不具备真名签署及执业印章,应要求作者及建筑师签字盖章。最后,善意署名原则。建筑设计大师的作品具有品牌效应,应避免根据设计大师选择设计内容,需注重建筑设计图、模型、建筑物整体外在效果,可严格执行善意署名原则。
例如在某案子中原稿甲方建筑设计院为某小区人当地下室预埋管的著作人,享有著作权,而乙方设计院未经过甲方的允许在另一个小区的工程图纸中抄袭了标有原告方著作的图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经法院处理后认定,乙方侵犯了甲方的建筑知识产权。在本案中,原告部分图纸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法定要件,依法应当受到行业内的保护。
(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中针对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设立的法律法规,只采取建立同一标准辐射于其他作品的方式,但是对建筑设计不具备特殊性,不利于建设设计的保护。因此,针对建筑设计应制定如下法规:第一,设计者有权禁止有损名誉的歪曲、篡改、改动作品的行为。第二,在建设中遇到技术障碍、战争等不可抗力的问题时,并且经过业主同意后,此权利会受到限制。第三,结构与水电暖等专业的设计者,若因为遇到城市规划、业主等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更改作品时,此权利受到限制。因此,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根据公共利益、技术障碍等方面进行善意行使。
(二)权利归属的界定
《著作权法》中的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若存在另有规定的不包含。根据建筑作品具有的特殊性,设计内容应多体现出设计企业具有的整体价值取向,还需要利用勘测仪器等技术开展设计工作。另外,若建筑属于高风险、高投入的领域,应先拟定方案、起草设计图、建立模型等,并且要达到科学严谨性。如果在施工时发生问题,只由设计者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无法规避风险。若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设计质量具有较大的保证。因此,建筑设计单位应享有全部著作权,而设计者只具备署名权。
二、建筑设计产业的商标权保护
(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大品牌认可度
建筑产品具有投资巨大、历时长、风险高的特点,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大,在设计商标时无法有效地固定或者是醒目,导致商标缺乏识别与服务来源的最基本功能。另外,建筑产品属于不动产,无法使品牌影响力与普通产品的影响力相提并论,只是局限于特定消费群体。因此,需要企业在建设建筑品牌时,应将重点放置于企业品牌,而不是针对产品品牌。通过向消费群体展现出企业的文化内涵、經营理念,才能达到品牌效应。所以,企业可从内外着手,在内部,加强建设企业文化,吸纳先进的经验,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加大员工认同感的同时提升设计质量。企业外部可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推广企业文化,得到消费者的认可[2]。
例如某建筑材料公司商标经商标局批准合适,核定为第六类商品,包含金属材料,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例行检查时在另一家装修公司销售该品牌的建材商品,则侵犯了甲方建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所以为了加大品牌的知名度,杜绝其他公司的侵犯行为,则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打造品牌效益,同时,若发生侵权案,应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二)激励人才,扩大商标知名度
建筑设计企业要扩大商标知名度,与人才的付出密切相关,需要企业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的依附意识。因此,企业应改变原有体制,采取产权分离模式,转变成完全的市场主体。在管理方面,应鼓励人才以著作权、专利权入股,可提高设计者的积极性。在薪资方面,应采取按劳、按智分配相结合的模式,能够达到公平性的要求,促进设计者积极投入工作。在人才规划方面,应融入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实现人才队伍具备科学合理化。在设计方面,应注重创新,要求设计者根据个人理念设计,突破原有设计思路,形成独特的风格,从而使品牌形象更加鲜明化,在市场中独具一格。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商标美誉度
目前,各行各业的经营模式都发生了改变,不只以具备的技术服务于消费者,还需要以高质量的服务面对消费者,让消费者的信任度有效提升的同时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设计企业应注重服务意识的培养,通过技术硬件与服务软件两者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体现出商标的价值。在投資环节,设计企业应与业主良好沟通,以业主需求为依据开展设计工作,并将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告知业主,以便业主知晓,实现高质量服务。在设计时,应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效沟通,并发挥内部员工的创新意识,解决设计问题,保证质量,在施工时,设计企业应跟进施工过程,能够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同时提高设计水平。在竣工时,设计企业应注重售后服务,可采取回访方式了解,提高企业形象。
三、建筑设计产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我国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却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经常性发生建筑设计抄袭问题的发生[3]。因此,建设企业除了要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外,还应在企业内部妥善运用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和经营两部分,而建筑设计企业的技术信息秘密是指计算机储存的设计图纸、施工工艺、试验技术与成果、预结算软件、现场总结技术成果等;经营信息秘密是指会计业务、财务、工程信息、客户信息、投标模式、标底、标书等内容。针对建筑设计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可从四方面入手:第一,保密区域正确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划保密区域。第二,保密级别合理化确定。根据保密内容重要性划分等级。第三,约定保密义务明确化。培训员工,明确保密义务。第四,保密机制长效化。明确企业内部管理者及员工的保密职责,并与薪资挂钩,实现机制长效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产业只有创建优质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促进建筑设计企业、建筑行业稳定、快速地向前发展。应从建筑设计产业的版权保护、建筑设计产业的商标权保护、建筑设计产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入手,针对不同的内容建立详细的保护措施,实现体系创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汪廷固.建筑设计作品保护方式的法律探析[J].设计.2017,(16):23-24.
[2]水健,王葶.浅议建筑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建筑设计管理.2013,(07):26-27.
[3]毛煜焕,徐芸.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06):32-33.
关键词:建筑设计;知识产权;构建
城市中各种形态的建筑模式已经成为城市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而推动建筑形态不断发展的重要领域是建筑设计,并且已经成为国家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为了保护设计产权,需要站在多个角度考虑保护产权的措施,从而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避免发生侵权行为、提高设计企业的保护能力及促进发展,成为推动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助力。
一、建筑设计产业的版权保护
(一)行使权利内容
(1)发表权
设计的建筑作品,最易实现的行为是建筑设计图与建筑模型的发表权,但是受到建筑体积庞大、施工周期长的特点,设计作品会暴露于公共场所中,极易受到相关设计人员的关注,发生侵权行为[1]。分析《著作权法》的第10条第1款对“发表权”的阐述,阐明发表权是指对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具有决定权,而在建设建筑时,建筑物的实体已经被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是否表明著作者已经缺失发表权呢?而《伯尔尼公约》中第3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具有保护著作者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根据设计图、模型而建造的建筑物不属于发表行为”,内涵是建设好的建筑物暴露于公众视野中,而设计图与模型未公之于众,著作者依然具备发表权,只有设计图与模型通过出售、出租、出借等方式被不特定的人知晓时,发表权终止。我国未对此条款提出声明,可见发表权注重的是设计图与模型是否公之于众,而不在于建筑物,对著作者的权益进行了有效的保护。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拥有决定作品原件或者是复件中签署真名或者不签署的权利,在行使此权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真实署名原则。设计图是建筑建设中的主要依据,作者需承担技术责任。因此,《著作权法》可不签署真实署名的条件不适用于建筑设计,应采取特定位置使用真名的权利限制。其次,强制署名原则。作者不只要签真名,还要注重署名强制性要求,目的是保障图纸的质量。从我国制定的《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的第31条规定可知,建筑设计师必须在图纸上签署真名,还应由注册建筑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此图纸才能具备效力。建设单位若接收的图纸不具备真名签署及执业印章,应要求作者及建筑师签字盖章。最后,善意署名原则。建筑设计大师的作品具有品牌效应,应避免根据设计大师选择设计内容,需注重建筑设计图、模型、建筑物整体外在效果,可严格执行善意署名原则。
例如在某案子中原稿甲方建筑设计院为某小区人当地下室预埋管的著作人,享有著作权,而乙方设计院未经过甲方的允许在另一个小区的工程图纸中抄袭了标有原告方著作的图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甲方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给予赔偿,经法院处理后认定,乙方侵犯了甲方的建筑知识产权。在本案中,原告部分图纸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法定要件,依法应当受到行业内的保护。
(3)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中针对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所设立的法律法规,只采取建立同一标准辐射于其他作品的方式,但是对建筑设计不具备特殊性,不利于建设设计的保护。因此,针对建筑设计应制定如下法规:第一,设计者有权禁止有损名誉的歪曲、篡改、改动作品的行为。第二,在建设中遇到技术障碍、战争等不可抗力的问题时,并且经过业主同意后,此权利会受到限制。第三,结构与水电暖等专业的设计者,若因为遇到城市规划、业主等为了公共利益而需要更改作品时,此权利受到限制。因此,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应根据公共利益、技术障碍等方面进行善意行使。
(二)权利归属的界定
《著作权法》中的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若存在另有规定的不包含。根据建筑作品具有的特殊性,设计内容应多体现出设计企业具有的整体价值取向,还需要利用勘测仪器等技术开展设计工作。另外,若建筑属于高风险、高投入的领域,应先拟定方案、起草设计图、建立模型等,并且要达到科学严谨性。如果在施工时发生问题,只由设计者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无法规避风险。若由建筑设计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设计质量具有较大的保证。因此,建筑设计单位应享有全部著作权,而设计者只具备署名权。
二、建筑设计产业的商标权保护
(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大品牌认可度
建筑产品具有投资巨大、历时长、风险高的特点,由于建筑产品的体积大,在设计商标时无法有效地固定或者是醒目,导致商标缺乏识别与服务来源的最基本功能。另外,建筑产品属于不动产,无法使品牌影响力与普通产品的影响力相提并论,只是局限于特定消费群体。因此,需要企业在建设建筑品牌时,应将重点放置于企业品牌,而不是针对产品品牌。通过向消费群体展现出企业的文化内涵、經营理念,才能达到品牌效应。所以,企业可从内外着手,在内部,加强建设企业文化,吸纳先进的经验,形成独具特色的文化内涵,加大员工认同感的同时提升设计质量。企业外部可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推广企业文化,得到消费者的认可[2]。
例如某建筑材料公司商标经商标局批准合适,核定为第六类商品,包含金属材料,而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例行检查时在另一家装修公司销售该品牌的建材商品,则侵犯了甲方建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所以为了加大品牌的知名度,杜绝其他公司的侵犯行为,则应当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打造品牌效益,同时,若发生侵权案,应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二)激励人才,扩大商标知名度
建筑设计企业要扩大商标知名度,与人才的付出密切相关,需要企业健全人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的依附意识。因此,企业应改变原有体制,采取产权分离模式,转变成完全的市场主体。在管理方面,应鼓励人才以著作权、专利权入股,可提高设计者的积极性。在薪资方面,应采取按劳、按智分配相结合的模式,能够达到公平性的要求,促进设计者积极投入工作。在人才规划方面,应融入不同类型、不同专业的技术人员,实现人才队伍具备科学合理化。在设计方面,应注重创新,要求设计者根据个人理念设计,突破原有设计思路,形成独特的风格,从而使品牌形象更加鲜明化,在市场中独具一格。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商标美誉度
目前,各行各业的经营模式都发生了改变,不只以具备的技术服务于消费者,还需要以高质量的服务面对消费者,让消费者的信任度有效提升的同时促进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设计企业应注重服务意识的培养,通过技术硬件与服务软件两者相结合的发展模式,体现出商标的价值。在投資环节,设计企业应与业主良好沟通,以业主需求为依据开展设计工作,并将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告知业主,以便业主知晓,实现高质量服务。在设计时,应与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效沟通,并发挥内部员工的创新意识,解决设计问题,保证质量,在施工时,设计企业应跟进施工过程,能够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满足建设要求的同时提高设计水平。在竣工时,设计企业应注重售后服务,可采取回访方式了解,提高企业形象。
三、建筑设计产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我国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却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经常性发生建筑设计抄袭问题的发生[3]。因此,建设企业除了要加大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外,还应在企业内部妥善运用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和经营两部分,而建筑设计企业的技术信息秘密是指计算机储存的设计图纸、施工工艺、试验技术与成果、预结算软件、现场总结技术成果等;经营信息秘密是指会计业务、财务、工程信息、客户信息、投标模式、标底、标书等内容。针对建筑设计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可从四方面入手:第一,保密区域正确规划。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规划保密区域。第二,保密级别合理化确定。根据保密内容重要性划分等级。第三,约定保密义务明确化。培训员工,明确保密义务。第四,保密机制长效化。明确企业内部管理者及员工的保密职责,并与薪资挂钩,实现机制长效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产业只有创建优质的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促进建筑设计企业、建筑行业稳定、快速地向前发展。应从建筑设计产业的版权保护、建筑设计产业的商标权保护、建筑设计产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入手,针对不同的内容建立详细的保护措施,实现体系创建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汪廷固.建筑设计作品保护方式的法律探析[J].设计.2017,(16):23-24.
[2]水健,王葶.浅议建筑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J].建筑设计管理.2013,(07):26-27.
[3]毛煜焕,徐芸.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6,(06):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