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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推行的税制改革中,涉及到“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这一对新概念,许多税务人员和企业财会人员对这一对新概念理解不够透彻,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和财务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笔者前不久在一些企业进行1994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时就发现有不少工业企业把“兼营非应税劳务”也当成“混合销售行为”按17%的税率征收了增值税,这不仅使税务部门产生“混库”现象,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据不完全统计,万载县1994年因对这对概念理解不清而产生多交税款的企业有130多户,多交金额达150多万元。为使同行和广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