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衍生了众多交易纠纷,合同作为纠纷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分析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生效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B2C和C2C两种电子商务领域内的常见交易模式出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二者的交易规则分析,来探明网约交易中的合同生效问题。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处理;交易规则
一、引言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和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均是电子商务领域内较为典型的两种交易模式。在两类模式下,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生效要件也有所区别,《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发布,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对于电子商务的合同问题在第47条中说明适用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就合同成立问题在第49条[7]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就一般合同中的合同生效要件分析来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B2C/C2C模式下要約承诺过程概述
(一)B2C模式下要约承诺过程概述
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消费者进入上海网站,浏览商品,将选中商品加入购物车,结账支付,商品信息明确,有相应的价格、规格、数量等主要条款,此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视作要约。但由于部分商品库存量限制,会偶发性出现缺货状况。以当当网为例。在交易条款中声明:“当当网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并不构成要约。如果您通过我们的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称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我们将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可以看出,网站的商业管理是保留对消费者发出信息的最终决定权。电子合同涉及的主要信息明确且消费者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获得合同的实际旅行,则应将商家的意思表示理解为要约。[1]
(二)C2C模式下要约承诺过程概述
在C2C模式下,买家通过购物平台希望和他人订立网购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该意思表示是针对买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并且网购物品应该具体确定并且保证有货的情况。当买家确定并点击购买即达成承诺要件,此时要约人应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承诺问题上,买家浏览并选择购买心仪商品与卖家对话,卖家随后的回复将要约邀请的性质变味了要约,当买家对于卖家设置的商品条件予以接受,即可对卖家的要约进行承诺答复。
三、网络交易中要约承诺的撤销问题
(一)电子要约的撤销
在网络交易中,对于要约由买家作出的合同,合同成立时间为发货通知作出的时间的电子合同,买方收到卖方作出的确认信息即证明要约已生效,此时发货通知作出前买方撤销要约的行为是可行的。而在一些卖方一经收到买方的要约即作出承诺的交易中,除网络传输问题,买方撤销要约是不可行的。要约由卖家作出的合同,买家作出承诺,合同便生效,卖家撤销要约也不可行。
(二)电子承诺的撤回
在网络交易中,承诺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送达,所经历的时间非常短。承诺一经发出经到达要约人,除非出现网络异常等问题。一般情况下,电子承诺无法撤回。
四、合同生效的认定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决定合同效力、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的适用。
目前学理界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确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使用“到达主义”,即当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英美法系国家最初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即受要约人将承诺信件发出或者将承诺的意思表示以电报送交电邮局时,承诺即告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26条第2款将数据电文承诺到达时间的确定指向第16条第2款[8]。
无论在B2C或是C2C模式下,当买家选中商品并点击确认购买的行为便是向卖家发出了要约,当卖家表示接受买家的要约后便会出现支付页面,即卖家发出承诺。此时承诺生效,该电子合同便宣告成立。
五、结语
在网络交易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直接影响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电子合同以高效、便捷的特点广泛应用于网络交易中。目前立法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合同包含在一般合同中,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电子合同的原件效力,但是仍然缺乏针对性的新规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将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就电子合同的生效认定,也应进一步推进。
参考文献
[1]齐倩.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成立[J].劳动保障世界,2016年第4期:80-82
[2]薛冰鑫,肖潇.B2C模式下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18(3):92-100
[3]麦智杰.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5年
[4]宋文静.C2C网络购物合同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年
[5]李争光.C2C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7年
[6]何治垚.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8年
[7]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关键词: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处理;交易规则
一、引言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企业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B2C)和个人消费者对个人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模式(C2C)均是电子商务领域内较为典型的两种交易模式。在两类模式下,网络交易中的合同生效要件也有所区别,《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发布,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对于电子商务的合同问题在第47条中说明适用于《民法总则》、《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就合同成立问题在第49条[7]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就一般合同中的合同生效要件分析来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附期限的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B2C/C2C模式下要約承诺过程概述
(一)B2C模式下要约承诺过程概述
在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订立一般采用非交互式电子交易程序。消费者进入上海网站,浏览商品,将选中商品加入购物车,结账支付,商品信息明确,有相应的价格、规格、数量等主要条款,此时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应视作要约。但由于部分商品库存量限制,会偶发性出现缺货状况。以当当网为例。在交易条款中声明:“当当网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并不构成要约。如果您通过我们的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称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我们将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可以看出,网站的商业管理是保留对消费者发出信息的最终决定权。电子合同涉及的主要信息明确且消费者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获得合同的实际旅行,则应将商家的意思表示理解为要约。[1]
(二)C2C模式下要约承诺过程概述
在C2C模式下,买家通过购物平台希望和他人订立网购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该意思表示是针对买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并且网购物品应该具体确定并且保证有货的情况。当买家确定并点击购买即达成承诺要件,此时要约人应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承诺问题上,买家浏览并选择购买心仪商品与卖家对话,卖家随后的回复将要约邀请的性质变味了要约,当买家对于卖家设置的商品条件予以接受,即可对卖家的要约进行承诺答复。
三、网络交易中要约承诺的撤销问题
(一)电子要约的撤销
在网络交易中,对于要约由买家作出的合同,合同成立时间为发货通知作出的时间的电子合同,买方收到卖方作出的确认信息即证明要约已生效,此时发货通知作出前买方撤销要约的行为是可行的。而在一些卖方一经收到买方的要约即作出承诺的交易中,除网络传输问题,买方撤销要约是不可行的。要约由卖家作出的合同,买家作出承诺,合同便生效,卖家撤销要约也不可行。
(二)电子承诺的撤回
在网络交易中,承诺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送达,所经历的时间非常短。承诺一经发出经到达要约人,除非出现网络异常等问题。一般情况下,电子承诺无法撤回。
四、合同生效的认定
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不仅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决定合同效力、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的适用。
目前学理界对于合同成立时间的确立,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使用“到达主义”,即当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英美法系国家最初采用的是“发信主义”,即受要约人将承诺信件发出或者将承诺的意思表示以电报送交电邮局时,承诺即告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第26条第2款将数据电文承诺到达时间的确定指向第16条第2款[8]。
无论在B2C或是C2C模式下,当买家选中商品并点击确认购买的行为便是向卖家发出了要约,当卖家表示接受买家的要约后便会出现支付页面,即卖家发出承诺。此时承诺生效,该电子合同便宣告成立。
五、结语
在网络交易中,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直接影响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电子合同以高效、便捷的特点广泛应用于网络交易中。目前立法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合同包含在一般合同中,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电子合同的原件效力,但是仍然缺乏针对性的新规范。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合同将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就电子合同的生效认定,也应进一步推进。
参考文献
[1]齐倩.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成立[J].劳动保障世界,2016年第4期:80-82
[2]薛冰鑫,肖潇.B2C模式下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J].上海商学院学报,2017,18(3):92-100
[3]麦智杰.论B2C模式下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5年
[4]宋文静.C2C网络购物合同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年
[5]李争光.C2C网络购物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7年
[6]何治垚.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贵阳:贵州民族大学,2018年
[7]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