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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浙江金华为例,对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作现状进行了实地考察,对试点取得的初步成效及运作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进行了深入剖析,提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信贷 民间融资
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成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里程碑。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民营资金最为活跃的浙江,早于2008年7月2日就在全国率先出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拉开大规模试点工作序幕,对全国试点工作起到了极强的示范效应,以浙江为代表的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作实践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最终发展路径选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制度安排
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试点政策文件来看,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县域为单位的经营范围、单一公司制的组织构架以及以小企业与“三农”为主的服务对象是金融监管部门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各省市结合区域特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从而形成了这次大规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制度安排。从发达地区的实践来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业管理上的政府导向。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政府引导和监管,其设立动力来自于政府力量的推动,它赋予了地方政府在职责约束下的金融监管职能,初步奠定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在国家金融监管“三位一体”构架中的地位。二是性质定位上的准金融特性。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经营信贷业务和開展金融服务的企业法人,被视为商业性的准金融机构,它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被视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部分政策上已享有与银行机构同等的待遇。三是小额信贷上的大额标准。浙江等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信贷标准已大大超出早先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等地试验时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30%以内的资金可用于10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为资本金的5%,大额取向特征非常突出。四是试点对象上的高标准约束。相对庞大的民间融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往往采取较为谨慎和稳妥的方式进行,如限定试点名额,提高准入门槛,择优选择优秀民营骨干企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以利于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操作和控制。五是业务范围上的狭窄特性。为控制风险,各地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初期只能办理小额贷款和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考核优秀并经批准方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二、金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状况的考察分析
金华是浙江中部的一个地级市,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在全省位居中等,历来是民间融资活跃区域。试点以来,已先后成立了11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5家,有限责任公司6家,均由当地知名民营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平均注册资金13182万元。从两年来的试点情况来看,运作状况良好。
1、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有力拓宽了农村金融供给渠道。由于融资需求旺盛,金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迅猛,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等县域经济主体成为贷款投向主体,专业种植户、养殖户和个体工商户则是信贷支持的重心。截至6月末,累计发放贷款76.74亿元,受惠客户5376户,其中个人客户贷款余额14.88亿元,占比82.3%。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运作,有效增加和拓宽了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弥补了现有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问卷调查显示,有82.3%的客户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投向基本符合政策取向要求,而借贷手续方便、资金使用效率更高是客户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主要原因,占63.7%。
2、贷款利率较为适中,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民间非法借贷活动。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但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截止到6月末,金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为17.56%,为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31倍,低于当地民间借贷监测利率2.74个百分点。问卷调查显示,客户中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适中的占79.6%。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定价的示范效应使周边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得到了有效平抑,压缩了高利贷的市场空间,遏制了地下非法高利融资活动。2010年上半年,金华地区民间借贷平均利率较试点前降低了2.16个百分点。有78.6%的受访客户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对收编民间融资作用明显,当地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明显得到抑制。
3、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初步实现了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从近两年的试点情况看,金华小额贷款公司总体收益情况较好,经营收益完全能够覆盖成本,初步实现了财务运转上的可持续性。11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5916万元,营业支出19787万元,实现经营利润6129万元。最高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经营利润4132万元,资产收益率6.77%,最低的一家资产收益率也达到2.05%。经营风险控制状况良好,仅有190万元的不良贷款余额,涉及3家小额贷款公司,整体不良贷款率为0.11%,最高的一家也仅有1.1%。
三、试点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户均贷款余额偏高,偏离试点政策初衷。从金华试点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小额贷款的鲜明特征,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有趋同迹象,贷款行为有异化的可能,从而偏离政策初衷。截止到6月末,金华小额贷款公司户均贷款余额高达89.53万元,且户均贷款余额呈不不断上升趋势。这固然是当前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利益追求的使然,某种程度上却偏离了政策设计的初衷。首先是弱化了对微小金融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的户均贷款余额,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有限的贷款资源不断向大户集中,挤占了用于农户和微小企业的贷款。统计显示,金华小额贷款公司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客户数仅占7.6%,贷款余额却占到了27.5%,而5万元以下的贷款业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其次是与银行的客户范围相交叉。从大户情况来看,平均314万元的贷款额已完全和银行的小企业客户范围相重叠,这显然偏离了弥补银行机构业务盲点的政策初衷。再次是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结构中大户贷款占比越高,其潜在风险的可能性就会越大。目前最高的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贷款额均达500万元,一旦这些企业或个人的贷款发生损失风险,对资金实力本就弱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打击会非常之大。
2、资金运用压力较高,后续发展能力受制。受只贷不存的制度约束,经过开业初期的快速扩张,金华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经超过资本金和向银行融资之和,几乎都陷入了“无米为炊”的境地,经营上缺乏流动性。而小额贷款公司要想稳健发展,离不开股东的持续增资扩股和银行支持,但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必须在半年后才能增资扩股,向银行贷款的额度也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50%,这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方面是生存空间受客户质量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利率上的优势,其客户特征或是急需资金、或是无抵押资产、或是无还款保证,由此构成的主要客户群体有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是利润空间受费用规模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民间借贷,虽然可以做到小额、简单但必须规范,而规范必须是要付出成本,除此之外,还有方方面面的费用开支,将会使其不堪重负。
3、性质定位存在争议,监管权责难以匹配。小额贷款公司在企业归类上的两栖和在监管上的模糊,带来性质上的缺陷。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准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性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具体操作执行则由地方政府承担,造成了行政主体上权力与职责的不匹配。首先是监管内容不匹配。浙江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属于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而政府却是按非金融机构的性质进行监管,这就导致监管内容的错位,由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监管力量和监管能力不足,最终很有可能使业务运作的监管流于形式。其次是风险控制不匹配。县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风险,从表面上看或许仅是单个风险,但实际上由于制度约束的是一个群体,制度上的缺陷极有可能引发群体出现风险进而形成非系统性的系统性风险,而最终风险的承担者很有可能又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再次是监管配合不匹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仅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运作进行备案和跟踪,这与政府监管的配合要求相距甚远,如此导致的结果很有可能增强小额贷款公司运作上的随意性。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制度安排。一是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归属定位。建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地方微型金融机构,归属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将其纳入非银行金融体系中来,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接受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外部监督、业务指导和服务。二是增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搭建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与中央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监管构架,将地方政府序列中的金融办向下延伸至县级政府,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能人員,将日常监管交由金融办负责,以确保职能履行。三是建立发展模式选择制度。根据试点情况以及政策取向目标,逐步建立起可供小额贷款公司自由选择发展定位的制度安排,对村镇银行、专业小额贷款零售商、民间借贷中介商等模式设定具体的规范要求,使小额贷款公司能根据自身特点和股东意愿选择发展道路。
2、搭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环境。一是拓宽资金融入渠道。在不改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融资限制,建立可持续融资通道。如享受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引入股本增持制度;向开户银行申请再抵(质)押贷款;放大资本杠杠倍数,增加从金融市场融资以及向股东拆借等融资通道,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融通与业务发展。二是强化业务平台支撑。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加强交流合作,统一协调业务系统开发,开展业务培训,为各类小额信贷专业性技术的应用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同时加大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力度,使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共享各类金融基础设施。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借鉴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担保公司相关经验,出台配套政策,制定贷款风险补偿、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尽量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一是鼓励经营模式探索。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各类经营模式的探索,通过创新来化解小额贷款公司运作中的制度缺陷,使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拥有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和更加优良的运作机制。二是开展经营方式创新。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积极开发各种符合农村特点、适合农民和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如联保贷款、小额授信贷款以及不同期限、不同付息方式的信贷产品等,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我生存能力。此外,还要加大其他业务拓展力度,如开展咨询服务业务,以自身为载体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平台,更好地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作用;积极利用政府各类平台开展经营,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等,大力开展一对一委托贷款等业务。
(注: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社科联一般立项研究课题,编号:2009N59。)
【参考文献】
[1] 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 郭田勇、陆洋:当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困境与对策[J].农村工作通讯,2008(19).
[3] 董静、郑朝阳:小额贷款公司“双赢”道路探索——基于新时期小额信贷的理论与实践[J].经济界,2008(6).
[4] 胡战勇、谢华模、谢文君: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制度缺陷与政策修正[J].武汉金融,2009(4).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信贷 民间融资
2008年5月,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成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里程碑。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也是民营资金最为活跃的浙江,早于2008年7月2日就在全国率先出台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拉开大规模试点工作序幕,对全国试点工作起到了极强的示范效应,以浙江为代表的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运作实践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最终发展路径选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制度安排
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试点政策文件来看,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县域为单位的经营范围、单一公司制的组织构架以及以小企业与“三农”为主的服务对象是金融监管部门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制度设计的核心。在此基础上,各省市结合区域特点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从而形成了这次大规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基本制度安排。从发达地区的实践来看,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业管理上的政府导向。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政府引导和监管,其设立动力来自于政府力量的推动,它赋予了地方政府在职责约束下的金融监管职能,初步奠定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在国家金融监管“三位一体”构架中的地位。二是性质定位上的准金融特性。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经营信贷业务和開展金融服务的企业法人,被视为商业性的准金融机构,它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被视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部分政策上已享有与银行机构同等的待遇。三是小额信贷上的大额标准。浙江等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小额信贷标准已大大超出早先中国人民银行在山西等地试验时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30%以内的资金可用于100万元以上的借款人,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为资本金的5%,大额取向特征非常突出。四是试点对象上的高标准约束。相对庞大的民间融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往往采取较为谨慎和稳妥的方式进行,如限定试点名额,提高准入门槛,择优选择优秀民营骨干企业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以利于政府对试点工作的操作和控制。五是业务范围上的狭窄特性。为控制风险,各地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初期只能办理小额贷款和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考核优秀并经批准方可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二、金华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状况的考察分析
金华是浙江中部的一个地级市,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在全省位居中等,历来是民间融资活跃区域。试点以来,已先后成立了11家小额贷款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5家,有限责任公司6家,均由当地知名民营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平均注册资金13182万元。从两年来的试点情况来看,运作状况良好。
1、小额信贷业务发展迅速,有力拓宽了农村金融供给渠道。由于融资需求旺盛,金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迅猛,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等县域经济主体成为贷款投向主体,专业种植户、养殖户和个体工商户则是信贷支持的重心。截至6月末,累计发放贷款76.74亿元,受惠客户5376户,其中个人客户贷款余额14.88亿元,占比82.3%。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运作,有效增加和拓宽了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弥补了现有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问卷调查显示,有82.3%的客户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投向基本符合政策取向要求,而借贷手续方便、资金使用效率更高是客户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最主要原因,占63.7%。
2、贷款利率较为适中,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民间非法借贷活动。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但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截止到6月末,金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为17.56%,为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31倍,低于当地民间借贷监测利率2.74个百分点。问卷调查显示,客户中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适中的占79.6%。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定价的示范效应使周边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得到了有效平抑,压缩了高利贷的市场空间,遏制了地下非法高利融资活动。2010年上半年,金华地区民间借贷平均利率较试点前降低了2.16个百分点。有78.6%的受访客户表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对收编民间融资作用明显,当地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明显得到抑制。
3、整体经营状况良好,初步实现了自身的财务可持续性。从近两年的试点情况看,金华小额贷款公司总体收益情况较好,经营收益完全能够覆盖成本,初步实现了财务运转上的可持续性。11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5916万元,营业支出19787万元,实现经营利润6129万元。最高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实现经营利润4132万元,资产收益率6.77%,最低的一家资产收益率也达到2.05%。经营风险控制状况良好,仅有190万元的不良贷款余额,涉及3家小额贷款公司,整体不良贷款率为0.11%,最高的一家也仅有1.1%。
三、试点运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户均贷款余额偏高,偏离试点政策初衷。从金华试点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缺乏小额贷款的鲜明特征,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有趋同迹象,贷款行为有异化的可能,从而偏离政策初衷。截止到6月末,金华小额贷款公司户均贷款余额高达89.53万元,且户均贷款余额呈不不断上升趋势。这固然是当前形势下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利益追求的使然,某种程度上却偏离了政策设计的初衷。首先是弱化了对微小金融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的户均贷款余额,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有限的贷款资源不断向大户集中,挤占了用于农户和微小企业的贷款。统计显示,金华小额贷款公司100万元以上的贷款客户数仅占7.6%,贷款余额却占到了27.5%,而5万元以下的贷款业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其次是与银行的客户范围相交叉。从大户情况来看,平均314万元的贷款额已完全和银行的小企业客户范围相重叠,这显然偏离了弥补银行机构业务盲点的政策初衷。再次是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风险,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结构中大户贷款占比越高,其潜在风险的可能性就会越大。目前最高的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贷款额均达500万元,一旦这些企业或个人的贷款发生损失风险,对资金实力本就弱小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打击会非常之大。
2、资金运用压力较高,后续发展能力受制。受只贷不存的制度约束,经过开业初期的快速扩张,金华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经超过资本金和向银行融资之和,几乎都陷入了“无米为炊”的境地,经营上缺乏流动性。而小额贷款公司要想稳健发展,离不开股东的持续增资扩股和银行支持,但目前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必须在半年后才能增资扩股,向银行贷款的额度也不能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50%,这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一方面是生存空间受客户质量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不具有利率上的优势,其客户特征或是急需资金、或是无抵押资产、或是无还款保证,由此构成的主要客户群体有着巨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是利润空间受费用规模的制约。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民间借贷,虽然可以做到小额、简单但必须规范,而规范必须是要付出成本,除此之外,还有方方面面的费用开支,将会使其不堪重负。
3、性质定位存在争议,监管权责难以匹配。小额贷款公司在企业归类上的两栖和在监管上的模糊,带来性质上的缺陷。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准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性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具体操作执行则由地方政府承担,造成了行政主体上权力与职责的不匹配。首先是监管内容不匹配。浙江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新型的农村金融组织,属于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而政府却是按非金融机构的性质进行监管,这就导致监管内容的错位,由工商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监管力量和监管能力不足,最终很有可能使业务运作的监管流于形式。其次是风险控制不匹配。县级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风险,从表面上看或许仅是单个风险,但实际上由于制度约束的是一个群体,制度上的缺陷极有可能引发群体出现风险进而形成非系统性的系统性风险,而最终风险的承担者很有可能又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再次是监管配合不匹配。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支机构仅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运作进行备案和跟踪,这与政府监管的配合要求相距甚远,如此导致的结果很有可能增强小额贷款公司运作上的随意性。
四、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1、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制度安排。一是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归属定位。建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为地方微型金融机构,归属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将其纳入非银行金融体系中来,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接受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外部监督、业务指导和服务。二是增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职能。搭建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与中央银行和国家金融监管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监管构架,将地方政府序列中的金融办向下延伸至县级政府,配备具有相应专业技能人員,将日常监管交由金融办负责,以确保职能履行。三是建立发展模式选择制度。根据试点情况以及政策取向目标,逐步建立起可供小额贷款公司自由选择发展定位的制度安排,对村镇银行、专业小额贷款零售商、民间借贷中介商等模式设定具体的规范要求,使小额贷款公司能根据自身特点和股东意愿选择发展道路。
2、搭建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环境。一是拓宽资金融入渠道。在不改变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融资限制,建立可持续融资通道。如享受同业拆借、再贷款资格;引入股本增持制度;向开户银行申请再抵(质)押贷款;放大资本杠杠倍数,增加从金融市场融资以及向股东拆借等融资通道,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融通与业务发展。二是强化业务平台支撑。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加强交流合作,统一协调业务系统开发,开展业务培训,为各类小额信贷专业性技术的应用提供基础技术支持,同时加大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力度,使小额贷款公司真正共享各类金融基础设施。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借鉴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担保公司相关经验,出台配套政策,制定贷款风险补偿、税收减免等相关扶持制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尽量降低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成本,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3、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一是鼓励经营模式探索。大力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各类经营模式的探索,通过创新来化解小额贷款公司运作中的制度缺陷,使小额贷款公司这一新生事物拥有更加广阔的生存空间和更加优良的运作机制。二是开展经营方式创新。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积极开发各种符合农村特点、适合农民和小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如联保贷款、小额授信贷款以及不同期限、不同付息方式的信贷产品等,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自我生存能力。此外,还要加大其他业务拓展力度,如开展咨询服务业务,以自身为载体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沟通平台,更好地发挥对民间借贷的规范作用;积极利用政府各类平台开展经营,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等,大力开展一对一委托贷款等业务。
(注:本文系2009年浙江省社科联一般立项研究课题,编号:2009N59。)
【参考文献】
[1] 曹子娟:中国小额信贷发展研究[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
[2] 郭田勇、陆洋:当前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困境与对策[J].农村工作通讯,2008(19).
[3] 董静、郑朝阳:小额贷款公司“双赢”道路探索——基于新时期小额信贷的理论与实践[J].经济界,2008(6).
[4] 胡战勇、谢华模、谢文君: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制度缺陷与政策修正[J].武汉金融,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