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外汇市场建设为基本原则,按照创新性、渐进性和可控性的总体要求,正式推出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九条政策措施。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曰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二是在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并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四是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适度放宽其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五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接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六是调整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审核权限。简化非贸易售付汇手续;七是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的条件限制,支持有入市需求、且基本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直接申请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八是支持有市场需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的发展.促进金融外汇产品创新;九是建立健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综合评估监测体系。
参与改革试点有关主体的范围
符合改革试点政策要求的各方面主体都可以参与改革试点。其中,从事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或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或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地区总部,申请开立离岸账户、或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从事购汇境外放款、或确有境外放款需求但暂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参与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跨国公司和研发中心,都应是注册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机构。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所谓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用于境内集中管理的外汇资金,来自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跨国公司以地区总部作为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主办单位,确定参与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所有境内成员公司名单,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业务。外汇指定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批准后,可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方,为跨国公司办理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具体事项。外汇指定银行可为地区总部开立一个外汇委托贷款的主账户,用于归集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同时,可为参与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成员公司设立一个外汇委托贷款的子账户,用于接受和归还来自地区总部主账户的委托贷款。各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不可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相互划转资金。由于委托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需要临时透支以保证对外支付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管理规定,可另行为成员公司开立临时透支账户。
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拥有离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获核准后到银行办理具体业务手续。离岸账户的收入范围为:(1)境外成员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2)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账户的支出范围为:(1)向境外成员公司发放外汇贷款;(2)向境外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3)向境内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利用离岸账户吸收的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纳入该公司的外债统计。
跨国公司购汇境外放款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注册设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购汇向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跨国公司拟购汇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为规避和管理汇率风险,跨国公司还可办理该购汇境外放款项下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条件限制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注册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中资跨国公司,若暂时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但确有境外放款实际需求的,可适度放宽其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跨国公司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对外放款的总额度(余额上限)超过5000万美元的,由上海市分局初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跨国公司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接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如需在地区总部所在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可凭有关材料到各自注册地外汇局申领开户核准件。地区总部可凭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的开户核准件,按有关规定在地区总部所在地银行为其分别开立外汇账户,并为其分别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地区总部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时,向银行提交的进出口合同中须有通过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结算的条款。贸易进口项下,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进行异地付汇备案,地区总部凭异地付汇备案表及相关单据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购付汇手续。其中非货到汇款项下,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到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手续。贸易出口项下,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分别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并由地区总部受托为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办理收汇或结汇手续,受理银行为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分别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由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另外,地区总部在办理上述结算时不得轧差收付。
跨国公司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跨国公司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含)美元以下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可凭书面申请。外汇局出具的备案回复、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跨国公司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可凭书 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上海市分局申请.由上海市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上海市分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对于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跨国公司可凭备案回复、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于因交易方式灵活而无法逐笔提供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真实性审核文件的,跨国公司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业务时填写《跨国公司小额非贸易购付汇申报表》,明确交易性质。
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条件限制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跨国公司可指定地区总部,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代表跨国公司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跨国公司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时,可以合并计算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支持外汇产品创新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符合银监部门理财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可以开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银行持规定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正式办理。同时,银行要建立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综合评估监测操作要点
所谓综合评估监测,是指由外汇局建立,用于监测和评估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效果的监测分析框架体系。综合评估监测以参与试点的跨国公司和银行为对象,在外汇管理局常规采集的现有数据信息和企业报送的相关信息等基础上开展,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跨国公司应确保所有报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改革试点的总体监管要求
参与改革试点的各跨国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办理相应业务,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时向外汇局反映改革试点情况和报送各类数据,积极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和非现场外汇监管。(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改革试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九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可以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曰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二是在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三是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以人民币利润购汇从事境外放款.并进行该境外放款项下的远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交易;四是对确有实际需求的跨国公司,适度放宽其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五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接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的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六是调整现行法规未明确的非贸易售付汇项目的审核权限。简化非贸易售付汇手续;七是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的条件限制,支持有入市需求、且基本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直接申请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八是支持有市场需求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的发展.促进金融外汇产品创新;九是建立健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综合评估监测体系。
参与改革试点有关主体的范围
符合改革试点政策要求的各方面主体都可以参与改革试点。其中,从事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或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或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地区总部,申请开立离岸账户、或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的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从事购汇境外放款、或确有境外放款需求但暂时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参与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跨国公司和研发中心,都应是注册设立在浦东新区的机构。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所谓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现行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以外汇头寸日内集中方式,对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用于境内集中管理的外汇资金,来自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跨国公司以地区总部作为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主办单位,确定参与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所有境内成员公司名单,在委托贷款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业务。外汇指定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批准后,可作为委托贷款的受托方,为跨国公司办理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具体事项。外汇指定银行可为地区总部开立一个外汇委托贷款的主账户,用于归集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可自由支配的资金。同时,可为参与外汇资金境内集中管理的成员公司设立一个外汇委托贷款的子账户,用于接受和归还来自地区总部主账户的委托贷款。各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不可通过外汇资本金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委托贷款子账户相互划转资金。由于委托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需要临时透支以保证对外支付的,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管理规定,可另行为成员公司开立临时透支账户。
跨国公司借助离岸账户进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的跨国公司,可以在拥有离岸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用于集中管理境外成员公司的外汇资金。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获核准后到银行办理具体业务手续。离岸账户的收入范围为:(1)境外成员公司汇入的外汇资金;(2)境内成员公司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用于境外放款的外汇资金。离岸账户的支出范围为:(1)向境外成员公司发放外汇贷款;(2)向境外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3)向境内成员公司偿还外汇借款。跨国公司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利用离岸账户吸收的境外成员公司的资金.纳入该公司的外债统计。
跨国公司购汇境外放款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注册设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可以购汇向境外放款,外汇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对外国投资者已分配未汇出利润与外国投资者按投资比例享有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之和。跨国公司拟购汇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为规避和管理汇率风险,跨国公司还可办理该购汇境外放款项下的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
放宽跨国公司境外放款条件限制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注册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的中资跨国公司,若暂时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但确有境外放款实际需求的,可适度放宽其境外放款的资格条件限制。跨国公司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对外放款的总额度(余额上限)超过5000万美元的,由上海市分局初审,并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跨国公司集中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接受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委托,集中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如需在地区总部所在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可凭有关材料到各自注册地外汇局申领开户核准件。地区总部可凭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注册地外汇局的开户核准件,按有关规定在地区总部所在地银行为其分别开立外汇账户,并为其分别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地区总部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办理贸易收付汇手续时,向银行提交的进出口合同中须有通过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进行结算的条款。贸易进口项下,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进行异地付汇备案,地区总部凭异地付汇备案表及相关单据办理与境外母公司资金结算中心的购付汇手续。其中非货到汇款项下,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到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手续。贸易出口项下,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分别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并由地区总部受托为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办理收汇或结汇手续,受理银行为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分别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由境内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在各自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另外,地区总部在办理上述结算时不得轧差收付。
跨国公司非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注册在浦东新区的跨国公司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含)美元以下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可凭书面申请。外汇局出具的备案回复、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以及税务凭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跨国公司支付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可凭书 面申请、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税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上海市分局申请.由上海市分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凭上海市分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对于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非贸易购付汇项目,跨国公司可凭备案回复、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由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售付汇手续;对于因交易方式灵活而无法逐笔提供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等真实性审核文件的,跨国公司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业务时填写《跨国公司小额非贸易购付汇申报表》,明确交易性质。
放宽跨国公司进入外汇市场条件限制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跨国公司可指定地区总部,财务中心或资金中心,代表跨国公司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申请会员资格,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进行自营性交易。跨国公司申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时,可以合并计算各境内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经常项目跨境外汇收支或货物贸易进出口总额。
支持外汇产品创新试点政策操作要点
符合银监部门理财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可以开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银行持规定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正式办理。同时,银行要建立人民币与外币交叉理财产品的业务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综合评估监测操作要点
所谓综合评估监测,是指由外汇局建立,用于监测和评估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效果的监测分析框架体系。综合评估监测以参与试点的跨国公司和银行为对象,在外汇管理局常规采集的现有数据信息和企业报送的相关信息等基础上开展,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跨国公司应确保所有报送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改革试点的总体监管要求
参与改革试点的各跨国公司和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办理相应业务,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时向外汇局反映改革试点情况和报送各类数据,积极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和非现场外汇监管。(作者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