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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者使用了"商品化权"、"公开权"、"形象权"、"商事人格权"等概念,来描述人格标识利益。不管是从概念内涵还是外延上都相去甚远,跨越了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三个完全不同的权利类别。对这种法律现象归于人格标识利益这一概念,从概念加属性对此概念进行界定,以期对该种法益进行民法上的保护,其客体的人格标识表现形式应当包括能够表现其识别性特点的姓名、声音和其他具有识别性和个性化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