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疾病婚后严重,离婚时应扶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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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结婚前我就有腿疼的毛病,曾到县医院看过,诊断是腰椎间盘突出。后来,我结婚了,过了几年,这腿疼的毛病一下子严重了,到北京一看,才确诊是脊髓型颈椎病。这种病瘫痪的可能都有,要治就得花五、六万元动手术,而且术后效果也不敢保证。丈夫一听心就凉了,说我骗了他,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但提出让他给我一笔扶养费。他一口回绝,说我婚前隐瞒了病史,这病不该他治。请问:这种情况下,他该不该扶养呢?
  答: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这“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的是艾滋病、梅毒、麻风病等指定传染病以及严重的精神病和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至于你所患的颈椎病,不在禁止之列,因此,你和丈夫的婚姻,在效力上没有任何问题。而且,结婚前你没有认识到病情的严重,也无“有意隐瞒病情”的想法,从道德上讲,也不用有任何愧疚。
  现在丈夫提出离婚,你表示同意,可鉴于病情的严重,你要丈夫给付一笔扶养费。这扶养费,严格地讲,应当称为经济帮助费,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一旦离婚,对你来说,不仅仅是生活困难的问题,要求丈夫给予经济帮助,是完全正当的。而且鉴于病情严重,治疗费用高,这笔扶养费不能太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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