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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紧急性授权是一种新型的授权实践,兼具立法权和决定权属性,应将其定位为立法性授权决定。从授权目的上看,紧急性授权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应急行政行为,确保法律秩序的正常切换,符合宪法的价值追求;从授权行为上看,地方人大常委会是适格的授权主体,授权事项没有超越其固有权限,因此也符合宪法权力配置的要求。不过,各地的紧急性授权与授权明确性原则所要求的可预见性标准、自行决定标准、最小裁量标准和司法可审查标准相比还存在一定距离。为了贯彻授权明确性原则,需要申明应急行政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限定应急行政措施的实施范围,明晰授权的终点、溯及力和延期要素,构建清晰可循的责任规制体系,从而将应急行政措施融入法治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