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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在华外资企业给外界的主要印象是收入高、管理规范,许多国人也以在外企工作为荣。但是,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部分知名的外资企业,或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 有关报告显示,截至2004年底,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的只有80多万家,工会会员总数为1.2亿余人,全国工会基层组织总数为90多万个。随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大量增加,企业工会组建过程中遇到不少阻力。全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入会率只达到了33%,全国工会经费平均收缴率只有36%。现实情况要求必须对工会进行改革,以便在新的劳资关系下让工会更好地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
一、工会在企业劳资关系中应发挥的主要职能
工会的基本作用是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这种作用的直接结果是可以在企业内化解劳资矛盾,使其可以有效地解决。
劳资关系的管理是指以促进组织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以缓和与调整组织劳动关系的冲突为基础,以实现劳资关系的合作为目的的一系列组织性和综合性的措施与手段。在工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的讨价还价中,工会是工人自发为抵消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力量而联合起来的产物(在整个劳动关系管理体系中工会的位置如图1),它代表的是劳动者利益,用以平衡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为了维护劳动者利益,工会还扮演更为复杂的角色,它在公众、政府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寻求同情,因此工会还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然而工会的核心作用是将职工联合起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
工会的主要职能包括经济职能、民主职能、整合职能、社会民主职能等四个方面:
1.经济职能,即优化组合工资与就业人数,确保就业水平。工会领导的目标是使会员的经济收入最大化,努力实现会员的公平待遇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工作负担、晋升与裁员制度方面。
2.民主职能。工会的角色应该将民主原则引入劳动关系,为雇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代表制度。
3.整合职能。建立工会能够使雇员有团体感、稳定感与归属感,它有助于员工发挥其才能。工会也是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渠道,因为它是雇员与管理方减少或消除彼此的对立与不信任,增进理解与合作的重要媒介。
4.社会民主职能。工会不仅要求改善薪酬结构,而且主张消除企业内部与企业之间的工资不平等,不仅代表会员利益,而且反映全体工人阶级和所有弱势群体的利益。
二、我国企业工会的现状
建立工会是中国《工会法》的要求,但是据调查显示,对于这部法律,超过1/3的进城务工人员不支持,2/3的会员不缴费。《工会法》第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那么如果职工不愿意组建,工会建设又如何谈起?因为如果企业持不支持态度,员工往往会因担心被“炒鱿鱼”,而不敢提出建工会要求。《工会法》规定了该法的执政主体市政府或有关部门,但如果有违反职工权益的事情发生,有关部门实际上作为不够。当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一些地方考虑到前者的时候居多。《工会法》还规定,成立了工会的企业或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但往往这部分经费的收缴率又是极其低的。所以对这部法律有专家也指出,可操作性不强,惩罚力度不够。虽然国内公有制企业百分之百地建立了工会,但却有不少成为摆设,最大的作用是安排几个人的工作。过去,工会还搞些文体活动、征文比赛,可现在,连会费都没人收了。在调查,企业工会在解决职工面临的矛盾中所起的作用时,职工对工会“应该”和“实际”代表、维护全体职工利益的选择率分别为71.5%和19.4%,但当职工面临不公正待遇时,选择工会维护权益的职工比例仅占8.2%。
三、外企拒建工会的原因
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是我国劳动法律的基本要求。而一批跨国公司的企业不建工会的现象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一面是资本力量的不断加强,另一面是工人力量的不断削弱和工人自身权益的被侵害,劳资双方实力对比的不平衡日益加剧,国际劳资冲突变得日益严重而且非常复杂。
部分外企认为职工组织起来会对经营管理不利,担心在企业内部形成与资本对抗的力量,影响其在企业的统治权和管理权,而且企业建立工会会增加企业成本。另外,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工会制度也不健全,一些外企就钻中国法律的空子,不建立工会。再加上员工意识不强,也没有建立工会的意愿。
四、我国企业工会在新劳资关系中突破的思路
建立工会是我国法律的要求,也是职工提高自身职业素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平台,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组建工会实际上对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非常重要,工会是和谐型的、建设型的,不是对抗性的、斗争性的。工会主要职能“不是和企业对着干,而是起协调监督作用,促使劳资两利”。所以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
1.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和完善与《工会法》相配套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早制定集体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济法,对制定劳动争议处理法进行调研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对运用工会法中出现的需要明确的问题,适时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司法必公。启发和动员企业员工,提高他们的工会意识,更自觉主动地在企业内部要求成立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研究维权方式的多样化
由于不同职工群体之间出现了明显的需求层次化,因此各级工会应注意研究维权方式的多样化,以解决不同职工群体需求的多层次化问题。
3.谨防出现“老板工会”
对企业职工而言,成立工会只是争取劳工权利的一个开始,成立工会实际的意义在于代表工人为他们争取利益和权利。在这当中,还应该特别防止出现“老板工会”、“雇主工会”的倾向。目前有一些企业的工会实际上被雇主控制着,工会主席往往由他来指定,聪明的雇主往往支持成立这样的工会,因为这种工会即使组织起来进行工资谈判也只是形式而已,而且还可以利用工会名义把这种谈判和要求压制下去。只有真正把工人组织起来,为他们争取更多合理权利,工会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
总之,企业要允许职工建立工会,主动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工会作为工人联合组织,应努力寻求自身突破;职工也应提高认识,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只有形成这种规范的市场机制,我们的企业才能长期稳定和发展。
(广西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