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博而约·新见自呈

来源 :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ngqi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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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对《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证》一书进行述评,从该书的内容、视角、论点和学风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述评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63(2014)01-0078-03
  历史学家通常要具备两种素质,一是能进行细微而又繁难的考察,二是能将考察所得写成文字,使读者不仅能据以深入了解个别史实,又能进一步认清历史全貌。李恒全先生近刊《战国秦汉经济问题考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一书,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新史料,运用新方法在战国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土地制度变革的动力、赋役制度、商品经济、继承制度等问题上得出了自己的新观点,使我们对以前聚讼纷纭的老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对战国秦汉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通读全书,我认为该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内容广博而考辨精细
  本书名称中虽将时间限定在战国秦汉时期,但是在某些问题上又有所延伸,在秦汉土地制度问题上追溯到春秋时期,在汉代的商品经济问题上下延到六朝时期,体现了李恒全先生的宏观视野。本书三十余万字,分为五章,每一章即是一个专题,内容极为丰富。
  第一章“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问题”,在这一专题中,作者主要分析了井田制的属性问题和战国秦汉土地所有制问题,认为西周时期,分封的是政治统治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西周中期出现的所谓土地交易,基本都是政治统治权的交易,而非土地所有权的交易。西周井田制的所有权属于家族公社,个体家庭对土地有使用权。对于井田制崩溃后的土地所有制,经研究相关史料,作者认为还是战国土地私有制的观点更为符合历史实际。而对于汉代的土地所有制,作者认为是私有制基础上的限田制。
  第二章“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动力问题”,我意以为本章是全书最精彩的地方,以严密的考证冲击着我们的传统观念。作者利用考古资料,发现铁农具和牛耕的广泛普及在土地制度变革之后,从而对铁农具和牛耕导致土地制度变革的传统说法提出了质疑。进而对育种、灌溉、中耕除草、施肥、治虫等农业耕作技术作了细微的考证,指出农业耕作技术在井田制变革前也没有显著的进步,从而排除了农业耕作技术的进步是井田制变革动力的可能。最后作者才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认为井田制是家族公社所有制,其变革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扩张所导致的家族解体的必然结果。
  第三章“战国秦汉的赋役问题”,指出战国农户拥有土地多样化,田税按实有亩数征收。利用传世文献对云梦秦简《田律》“入顷刍稾”条和张家山汉简《田律》“入顷刍稾”条作出新的解释,认为《田律》所说的“入顷刍稾”仅是征税的测算标准,秦汉刍稾税征收是按实有亩数计征,而不是按顷征收;根据新出秦汉简牍,认为秦汉户税分为户赋和户刍,其特点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户赋征收的基本形态是货币,可以折纳为实物,户刍征收的基本形态是刍草,可以折纳为货币征收。户税征收的时间是秦至西汉中期,从征收量看,户税远轻于人头税。又根据张家山汉简、天长纪庄木牍荆州纪南松柏木牍等材料,认为秦汉更役的承担者包括十五岁至免老年龄之间的健康成年女子、轻度残疾者、健康成年男子,兵役的承担着为“傅籍”年龄至免老年龄之间的健康成年男子。针对健康成年男子的“傅籍”是兵役性质,与更役征发无关。秦至汉初的始傅年龄为十七岁,汉景帝二年以后,始傅年龄为二十岁,汉昭帝后的始傅年龄为二十三岁。秦汉兵役之外的更役具有唯一性与多层性的特征。更役与算赋的征纳具有重合的特征,即更役征发的对象,同时也是算赋交纳的对象,更役征发的年龄段,同时也是算赋交纳的年龄段。在仔细考察分析了走马楼吴简后,认为孙吴继承了秦汉的算赋、口钱的征收制度。
  第四章“战国秦汉的商品经济问题”,首先否定了铁农具和牛耕的推广运用导致春秋战国商品经济发展的传统观点,认为家族公社解体,个体家庭独立才是春秋战国商品经济发展的最初原因。从西周末年开始,随着家族公社解体,个体家庭独立,家族公社内部互通有无、互助合作的关系渐趋瓦解,个体家庭越来越无法通过家族公社获得经济上的自给自足,而需要通过经常性的商品交换方能获得。正是个体家庭对商品交换的需要,使得商品经济在春中期以后逐渐发展起来。进而具体分析汉代的商品生产,指出私营手工业的商品生产是汉代商品生产中最基本和最典型的部分,农业领域商品生产的总量大,是汉代商品生产的主体,而官营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则是汉代商品生产中的畸形部分,是商品生产中的破坏力量。接着又讨论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商品生产,认为商品经济的衰、停滞只能指战乱频仍的北方,相对安定的南方六朝地区,商品经济不仅没有衰落,相反在战国秦汉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的发展。
  第五章“秦汉家庭继承制度问题”指出秦汉的家庭继承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而身份继承又包括爵位继承和户主继承。爵位继承主要看血缘关系的远近,是单一继承制,即在每个继承顺序上,继承爵位者只能有一人,前一顺序无人,后一顺序才能补上。户主继承分为代户继承和分户继承,户主身份继承及看中血缘关系,也注重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在汉初,由于二十等军功爵制还发挥着强大的效力,具有普遍意义的诸子均分制尚不能建立起来,因此,汉初家产的诸子继承为等级继承制。
  二、新视角、新史料、新观念、新论点
  战国秦汉时期的经济问题都是老问题,没有前辈学者未曾研究过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已经没有了继续研究的价值。一代有一代的学术。知识的积累总能激发人们对旧问题产生新看法。近百年来,战国秦汉简牍的大量发现并发表,为学者们的研究提供了第一手的史料。李恒全先生在熟练掌握传世文献的同时,广泛搜集简牍资料,并将它们紧密结合,利用二重证据法,求得符合历史实际的结论。例如,睡虎地秦简《田律》有“入顷刍稾”条,而张家山汉简《田律》也有“人顷刍稾”条,学界由此认为秦汉刍稾税是以顷为单位征收的。但是李恒全先生在广泛阅览传世典籍中的相关史料后认为,“入顷刍稾”只是刍窠税征收的测算标准,秦汉刍稾税是按实有亩数征收的。又利用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江陵凤凰山汉简、张家山汉简得出秦汉存在以户为单位,按户征收的户税的结论。关于秦汉的徭役问题,则主要利用张家山汉简、天长纪庄木牍、荆州纪南松柏木牍等新出资料,得出了新的观点,详见具体章节。这样的论证,书中还有很多,不胜枚举。   史学研究除了要掌握第一手的史料外,还需有开放的思维,全新的视角。眼界决定未来的成果。前辈学者由于思维受到束缚,所得到的观点在今天看来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李恒全先生没有这些束缚,思维相当活跃,能够将实证与理论相结合,历史方法与逻辑推理相统一,综合运用各种分析方法,推陈出新,建立自己的学术观点。如井田制变革动力的问题,过去的学者囿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理论,认为铁农具和牛耕或者农业耕作技术的进步导致了井田制的变革。但是李恒全先生摒除预设立场,从考证史料人手,结合考古资料发现,在井田制瓦解前,铁农具和牛耕尚未出现,在其后井田制变革的过程中,铁农具和牛耕数量极少,形成不了社会性的生产力;而农业耕作技术也没有出现显著的进步。因此,认为生产力进步导致春秋战国土地制度变革的说法不成立。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井田制是家族公社所有制,其变革是私有制和私有观念扩张所导致的家族解体的必然结果。李恒全先生的这一思维特征在第四章论证春秋战国商品经济发展动因时再次得到酣畅淋漓的体现。
  三、严谨的学风踏实的精神
  正如前文所说,本书所谈论的问题都是老问题,老树开新花,势必要付出异于常人的努力。自97年考入江西师范大学历史系迄今,李恒全先生沉浸于经济史研究已近十六年了,在此期间李恒全先生以勤奋、好学赢得了师长同行们的一致赞誉。李恒全先生对待自己极为严苛,不迷信权威,不囿于成说,务求全面占有史料,从史料中挖掘信息,让史料说话,论从史出,坚决避免以论代史的错误。书中引用的简牍资料之丰富便是一证。做学问要耐得住寂寞,要有“板凳要坐十年冷”的毅力。李恒全先生便有此精神,这可以由他对复杂问题的处理中得到体现。李恒全先生利用张家山汉简研究素秦汉史在研究中来薄弱的秦汉家庭继承制度,对家庭继承的各种类型做出了极为具体的分析。认为秦汉的家庭继承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而身份继承又包括爵位继承和户主继承。户主继承又分为代户继承和分户继承。财产继承又有三种方式:在代户情况下,家产不因继承而分割,整体向下传递;在分户情况下,家产因继承而分割,家产的分割主要在父母与子男,以及兄弟之间;在各自立户的情况下,家庭成员还可以分割已经绝户亲属的财产,这种亲属关系主要包括祖孙三代。又分析了“生分”继承和“先令”继承。同时,还指出在汉初,由于二十等军功爵制还发挥着强大的效力,汉初家产的诸子继承为等级制继承。如此细微而繁琐的考辨过程,非有极大的耐心不能完成。
  李恒全先生极为尊重自己的学术研究,推己及人,所以也极为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书中凡有援引之处,必有标示。或者在正文中直接指出此为某某人观点,或者在脚注中解释引文出处。不曾掠人之美,贪人之功。体现了李恒全先生作为一名史学工作者极高的学术素养。
  编辑:芳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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