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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未被作为基本原则规定;检察机关被赋予非法证据排除权,它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的理论基础是诉讼职能理论、法律监督者地位及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中承担证据合法性证明责任及履行公正客观义务面临的障碍是侦查监督渠道不畅及缺乏刚性监督措施,由此无法保障被迫诉人的刑事诉权;克服这一障碍的路径是必须重构与改革我国现存的检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