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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构建有助于案件考评机制的顺利开展,也是提高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如何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出发,立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构建科学的案件评价原则与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
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质量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一、原则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既是对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评价的基本原则,也是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原则的多元化考虑,评价此类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
公正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价值目标。在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中,案件监督工作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
1、实体公正。从检察监督的角度上看,所谓实体公正就是检察机关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客观地评价裁判的实体公正性,既不能站在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一方,从其利益出发片面否定裁判,也不能站在法院的角度一味地维护裁判,而应当围绕事实和相关证据,从国家法律出发客观评价裁判的公正性,得出公正的监督意见。
2、程序公正。一方面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诉,通过审查法院裁判卷宗,判断法院在裁判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自身也要符合法定的办案程序。虽然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案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对程序性问题做出相应的补充性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严格依法进行,保护申诉方与被申诉方的利益,规范而高效的处理案件。
(二)效率。
迟到的公正非公正,不必要的拖延会丧失程序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实体公正。在实践中,影响民行检察办案的因素有很多,如:调卷的问题、上下级院工作衔接问题、申诉人、被申诉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问题、承办人主观上对案件的不重视、缺乏切实有效的奖惩机制等这些都切实制约着民行申诉案件审查效率的提高。
(三)权益保护。
民行检察监督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牺牲部分诉讼效率的代价来换取当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实现,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在效率与效益的取舍中追求平衡。在抗诉审查过程中,一方面要尊重申诉方与被申诉方的处分权,保护申诉双方意见的自由表达,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通过适当方式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还申诉人以公正的裁判,保护法律规定权益的实现。
二、体系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评价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内容,一是执法规范化评价,二是案件成效评价。执法规范化评价部分主要通过审查检察卷宗,对案件的办案程序、审理期限、文书质量等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基本性评定;案件成效评价主要通过审查办案过程、案件内容、办案成效等对该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进行综合性评定。
(一)执法规范化评价。
1、办案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既要追求实体的公正, 同时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只有在正当的程序中才能实现实体的客观公正。民行检察权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最高目标的, 只有依照正当程序原则, 严守办案程序, 才能达到最终公正。如果没有遵守程序法, 即使是一个公正的结果, 也不能使人信服, 达不到维护公正的客观效果。办案程序与纪律应当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办案质量的一项指标,其应包括与案件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 拒办关系案、人情案、遵守办案期限规定、告知制度、调查规定、收费规定等。
2、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要求, 办理民行申诉案件, 必须客观中立、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 这在某种意义上, 也是一种司法判断权的行使。而公正与效益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民行检察不仅要追求抗诉案件的公正改判, 同时也要追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得以改变。抗诉案件的办理期限应当成为衡量民行检察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这里说的办案期限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期限。《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此有详细规定,应当严格遵守。二是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裁定再审之日起算, 但对于法院自收到检察机关抗诉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应当裁定再审却未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协调,就法检两院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达成共识,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投入达到司法公正。
3、文书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是评价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准。首先,要看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文书中说理性是否充分,是否能够让当事人或法院所信服。比如抗诉书,要看事实认定部分是否客观、简洁,抗诉书的说理部分是否有理有据,能够让审判机关所信服。再如不立案、不抗诉书,审查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归纳是否全面,不立案/不抗诉理由是否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够被一般人所接受。
(二)案件成效评价。
1、法律效果。
(1)再审案件改判率或和解。民行检察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行使抗诉权或检察建议权,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纠正,这是在牺牲一定司法效益的基础上追求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最终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或检察建议,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民行检察追求的基本目标。抗诉案件改变率或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应当成为衡量民行检察办案质量的最主要指标。
对于实体违法的抗诉案件,评价监督效果主要为案件再审后的改判率或和解率。就抗诉来说,对于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来说案件标准为抗诉案件改判率或和解率,对于没有抗诉权的基层检察院来说,应当遵循提抗案件上级院采纳率和抗诉后改判率或和解率的双重标准。
(2)检察意见采纳。程序违法案件,评价标准应调整为抗诉意见或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不应以改判率作为监督效果的唯一标准。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单纯的程序抗事由被纳入抗诉范围,对于单纯程序抗的抗诉案件,经法院再审后,结果可能还是维持原判,但只要再审对检察机关指出的程序性问题接受并改正,就应视为成功的案件。
(3)案件结论正确。针对不立案、不抗诉案件,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案件的审查依据经得起推敲,案件结论正确,说理性强,能够让当事人信服。
2、社会效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亦应把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办案的效果是检验办案质量的客观标准。检察机关抗诉或建议法院再审的案件,法院经过再审,最终要有个结果,办案质量好与坏,申诉人、被申诉人、社会公众等都会有评判。检察机关要勇于接受评判,主动把办案效果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再审判决作出后,就是要让再审法官判得“有理有据”, 让申诉人赢得“理直气壮”,让被申诉人输得“心服口服”,让社会公众看得“明明白白”。在中政委提出“三项重点工作”之后,检察机关更是要把深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融入到自身工作当中,立足自身职能,努力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
3、政治效果。
民行检察要有大局意识,要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大局考虑,不能单纯为办案而办案。法院的生效裁判已经对某一纷争进行了裁决, 该关系渐趋稳定, 检察机关的抗诉势必引起新的纷争,该纷争是否影响大局,应当成为办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另外不立案、不抗诉和息诉工作也是民行检察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这些工作的好坏主要由办案效果来衡量。
(作者单位:北京石景山检察院)
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 质量评价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一、原则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评价体系的基本原则既是对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评价的基本原则,也是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基于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原则的多元化考虑,评价此类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
公正是民行检察监督的价值目标。在现代检察执法理念中,案件监督工作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处于同样重要的地位。
1、实体公正。从检察监督的角度上看,所谓实体公正就是检察机关站在公正的角度上,客观地评价裁判的实体公正性,既不能站在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一方,从其利益出发片面否定裁判,也不能站在法院的角度一味地维护裁判,而应当围绕事实和相关证据,从国家法律出发客观评价裁判的公正性,得出公正的监督意见。
2、程序公正。一方面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诉,通过审查法院裁判卷宗,判断法院在裁判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自身也要符合法定的办案程序。虽然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法没有对检察机关审查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案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但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对程序性问题做出相应的补充性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要严格依法进行,保护申诉方与被申诉方的利益,规范而高效的处理案件。
(二)效率。
迟到的公正非公正,不必要的拖延会丧失程序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实体公正。在实践中,影响民行检察办案的因素有很多,如:调卷的问题、上下级院工作衔接问题、申诉人、被申诉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问题、承办人主观上对案件的不重视、缺乏切实有效的奖惩机制等这些都切实制约着民行申诉案件审查效率的提高。
(三)权益保护。
民行检察监督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牺牲部分诉讼效率的代价来换取当事人合法、正当权益的实现,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在效率与效益的取舍中追求平衡。在抗诉审查过程中,一方面要尊重申诉方与被申诉方的处分权,保护申诉双方意见的自由表达,另一方面也要保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和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通过适当方式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还申诉人以公正的裁判,保护法律规定权益的实现。
二、体系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评价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次内容,一是执法规范化评价,二是案件成效评价。执法规范化评价部分主要通过审查检察卷宗,对案件的办案程序、审理期限、文书质量等工作规范化情况进行基本性评定;案件成效评价主要通过审查办案过程、案件内容、办案成效等对该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进行综合性评定。
(一)执法规范化评价。
1、办案程序。
正当程序原则要求既要追求实体的公正, 同时要严格遵守程序规定, 只有在正当的程序中才能实现实体的客观公正。民行检察权是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最高目标的, 只有依照正当程序原则, 严守办案程序, 才能达到最终公正。如果没有遵守程序法, 即使是一个公正的结果, 也不能使人信服, 达不到维护公正的客观效果。办案程序与纪律应当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办案质量的一项指标,其应包括与案件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 拒办关系案、人情案、遵守办案期限规定、告知制度、调查规定、收费规定等。
2、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是影响执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要求, 办理民行申诉案件, 必须客观中立、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审裁判是否确有错误, 这在某种意义上, 也是一种司法判断权的行使。而公正与效益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目标,民行检察不仅要追求抗诉案件的公正改判, 同时也要追求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得以改变。抗诉案件的办理期限应当成为衡量民行检察办案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这里说的办案期限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期限。《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对此有详细规定,应当严格遵守。二是法院对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从裁定再审之日起算, 但对于法院自收到检察机关抗诉书之日起多长时间应当裁定再审却未作出具体规定。需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同法院的沟通协调,就法检两院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达成共识,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最小的投入达到司法公正。
3、文书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的制作也是评价案件的一个重要标准。首先,要看法律文书是否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其次,文书中说理性是否充分,是否能够让当事人或法院所信服。比如抗诉书,要看事实认定部分是否客观、简洁,抗诉书的说理部分是否有理有据,能够让审判机关所信服。再如不立案、不抗诉书,审查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归纳是否全面,不立案/不抗诉理由是否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能够被一般人所接受。
(二)案件成效评价。
1、法律效果。
(1)再审案件改判率或和解。民行检察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行使抗诉权或检察建议权,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进行监督纠正,这是在牺牲一定司法效益的基础上追求司法公正。人民法院最终接受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或检察建议,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是民行检察追求的基本目标。抗诉案件改变率或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应当成为衡量民行检察办案质量的最主要指标。
对于实体违法的抗诉案件,评价监督效果主要为案件再审后的改判率或和解率。就抗诉来说,对于有抗诉权的检察院来说案件标准为抗诉案件改判率或和解率,对于没有抗诉权的基层检察院来说,应当遵循提抗案件上级院采纳率和抗诉后改判率或和解率的双重标准。
(2)检察意见采纳。程序违法案件,评价标准应调整为抗诉意见或再审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不应以改判率作为监督效果的唯一标准。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单纯的程序抗事由被纳入抗诉范围,对于单纯程序抗的抗诉案件,经法院再审后,结果可能还是维持原判,但只要再审对检察机关指出的程序性问题接受并改正,就应视为成功的案件。
(3)案件结论正确。针对不立案、不抗诉案件,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保证案件的审查依据经得起推敲,案件结论正确,说理性强,能够让当事人信服。
2、社会效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检察机关亦应把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作为衡量案件质量的重要标准。办案的效果是检验办案质量的客观标准。检察机关抗诉或建议法院再审的案件,法院经过再审,最终要有个结果,办案质量好与坏,申诉人、被申诉人、社会公众等都会有评判。检察机关要勇于接受评判,主动把办案效果作为衡量办案质量的标准。再审判决作出后,就是要让再审法官判得“有理有据”, 让申诉人赢得“理直气壮”,让被申诉人输得“心服口服”,让社会公众看得“明明白白”。在中政委提出“三项重点工作”之后,检察机关更是要把深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融入到自身工作当中,立足自身职能,努力实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
3、政治效果。
民行检察要有大局意识,要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大局考虑,不能单纯为办案而办案。法院的生效裁判已经对某一纷争进行了裁决, 该关系渐趋稳定, 检察机关的抗诉势必引起新的纷争,该纷争是否影响大局,应当成为办案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另外不立案、不抗诉和息诉工作也是民行检察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考察这些工作的好坏主要由办案效果来衡量。
(作者单位:北京石景山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