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 F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671-(2009)111-0123-01
失业是一个令各国政府都大为头疼的问题。经济发展的起伏不定和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带来失业人员的日益增多,而失业的扩大又给下一步发展增添沉重的负担。美国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较晚的国家,但在经过许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已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1932年,美国威斯康星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部失业保险法。该法为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第三款和第九款关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规定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法》第三款和第九款分别就联邦政府对失业保险的行政拔款、联邦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权以及失业保险的范围、资金来源、享受条件等作了规定。美国的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管理,并鼓励各州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举办各自的失业保险项目,因此,美国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的失业保险法,而由各州在1932年至1937年之间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失业保险法。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经济从上世纪后期的过热状态迅速降温,并于2001年3月陷入持续8个月的衰退。虽然近期美经济形势呈现改善趋势,但失业率仍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适时调整失业保障政策,对保证失业者的生活和减少贫困起到了积极作用。
1失业保险的内容
⑴实施范围: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除了农业工人、宗教组织雇员、临时雇员、家庭服务人员外,几乎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和非盈利机构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铁路员工、联邦雇员和退役军人则另有规定。
⑵资金来源:除阿拉斯加州、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以外,其余各州雇员均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全部由雇主缴纳。大多数州基本税率规定为5.4%,实际税率则从0-10%不等,必须根据雇主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即实行经验定额法。有的州甚至根据离开企业的人数或应税工资总额减少的量来确定,这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企业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辞退雇员的办法。
⑶支付标准:约3/4的州规定,前一基数年的最低收入应为周救济金的若干倍数,或为高季度工资的若干倍数,或达到规定的数额。8个州规定需受雇一定周数(如15-20周)。
美国大多数州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的设计是以补偿失业者部分周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原则上失业保险金应相当于原工资收入的50%。保险金以周为单位支付,具体数额根据人们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和超过最高限额。约1/4的州还规定,每个子女每周有1—95美元的供养亲属补贴。另外,大多数州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需有1周以上的等待期,最多的可达26周。
2 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联邦政府设有劳动部下属的就业与培训管理局,该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各州的失业保险项目,使各州失业保险计划与联邦政府的计划基本一致,并对州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预算实施稽核。而各州则设立就业保障部门,该部门或独立设置或隶属于州劳动局或其他州立部门,并通过其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着州失业保险事务,如帮助处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协助申请人寻找工作等。全美现在有超过2500家这样的介绍所办公室。
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任之一。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比较重视帮助失业者再就业,社会失业保险金也有不少用于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再就业机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在就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必须不是由于失业者自动离职、犯错误、发生劳动争议,或拒绝适当工作安排而造成的。
⑵帮助处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安置就业两种业务均由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失业保险金只支付给确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失业者。鼓励失业者及时登记和定期汇报,从而提高安置就业工作的效果。
⑶为了限制雇主任意裁员,失业保险法规定,政府将按雇主过去裁员的人数征收失业保险费。雇主裁员越多,需各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就越多。这种方法有效地抑制了雇主裁员的随意性。
⑷为了限制雇主对雇员的随意解雇,美国颁布了《公务员法》、《教师职业保障法》,使政府雇员、公立学校教师等部门、行业的雇员取得较为稳定的职业保障。另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通过了《工人调整和再训练通知法》,要求企业在关闭工厂和大量裁员时提前发出通知,使工会组织、政府失业保险机构能及时得到裁员信息,以便迅速帮助失业工人寻找到新的工作。在美国,如今获得职业保障的雇员大约占全部雇员的35-40%。
⑸支持培训。美国为了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不仅积极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而且将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动相合。美国为此颁布《就业训练合作法》,规定由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发、实施和管理。甚至还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者,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以此促进培训的实效。
3 对我国的启示
⑴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美国的全部就业人口只有1.4亿人,但劳动力市场统计分析系统十分发达,各种统计数据齐备,为及时正确地制定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同时也避免了劳动力资源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必要损失。今后,我国在失业保险基础管理方面,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办法,健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必要的投入,健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借助计算机、因特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以适应管理要求,更大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
⑵健全我国失业保险筹资机制。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筹资渠道单一,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贴,个人很少缴纳,国家也没有专门拨款。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美国的经验,失业保险基金应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多方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即企业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6%-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只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0.5%,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另外,可将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的一部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失业保险金,还可征收特别捐税,如高档奢侈品、消费品税,充实失业保险基金。
⑶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贸易全球化对就业结构产生相应影响,就业和失业的结构和特点也随之发生改变,失业保险制度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需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整体设计的研究,紧扣经济发展的脉络,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申领条件、支出项目、整体功能等方面的设计更加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失业保险的关注程度,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可缺少的“助推器”和“稳压器”。
⑷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时,必须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具体来说,一是应尽快建立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统一共享的信息网络,确定各自具体的服务内容,帮助失业者再就业。二是建立失业证、就业训练合格证、生产自救基地工作证相互结合的制度,促进再就业。三是积极主动地进行超前服务,尽可能减少失业。如对停产整顿期间组织职工培训和生产自救而没有解雇职工的企业,应提供一定的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对吸纳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者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的资金或用于贷款贴息;对自谋职业的失业者,一次性地发给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费;对长期失业者,优先免费提供中介服务;等等。四是建立再就业专项基金,实行“以工代赈”,将下岗失业者用于修筑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或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失业是一个令各国政府都大为头疼的问题。经济发展的起伏不定和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带来失业人员的日益增多,而失业的扩大又给下一步发展增添沉重的负担。美国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较晚的国家,但在经过许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已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1932年,美国威斯康星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部失业保险法。该法为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第三款和第九款关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规定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法》第三款和第九款分别就联邦政府对失业保险的行政拔款、联邦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权以及失业保险的范围、资金来源、享受条件等作了规定。美国的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管理,并鼓励各州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举办各自的失业保险项目,因此,美国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的失业保险法,而由各州在1932年至1937年之间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失业保险法。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经济从上世纪后期的过热状态迅速降温,并于2001年3月陷入持续8个月的衰退。虽然近期美经济形势呈现改善趋势,但失业率仍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适时调整失业保障政策,对保证失业者的生活和减少贫困起到了积极作用。
1失业保险的内容
⑴实施范围: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除了农业工人、宗教组织雇员、临时雇员、家庭服务人员外,几乎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和非盈利机构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铁路员工、联邦雇员和退役军人则另有规定。
⑵资金来源:除阿拉斯加州、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以外,其余各州雇员均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全部由雇主缴纳。大多数州基本税率规定为5.4%,实际税率则从0-10%不等,必须根据雇主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即实行经验定额法。有的州甚至根据离开企业的人数或应税工资总额减少的量来确定,这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企业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辞退雇员的办法。
⑶支付标准:约3/4的州规定,前一基数年的最低收入应为周救济金的若干倍数,或为高季度工资的若干倍数,或达到规定的数额。8个州规定需受雇一定周数(如15-20周)。
美国大多数州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的设计是以补偿失业者部分周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原则上失业保险金应相当于原工资收入的50%。保险金以周为单位支付,具体数额根据人们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和超过最高限额。约1/4的州还规定,每个子女每周有1—95美元的供养亲属补贴。另外,大多数州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需有1周以上的等待期,最多的可达26周。
2 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联邦政府设有劳动部下属的就业与培训管理局,该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各州的失业保险项目,使各州失业保险计划与联邦政府的计划基本一致,并对州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预算实施稽核。而各州则设立就业保障部门,该部门或独立设置或隶属于州劳动局或其他州立部门,并通过其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着州失业保险事务,如帮助处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协助申请人寻找工作等。全美现在有超过2500家这样的介绍所办公室。
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任之一。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比较重视帮助失业者再就业,社会失业保险金也有不少用于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再就业机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在就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必须不是由于失业者自动离职、犯错误、发生劳动争议,或拒绝适当工作安排而造成的。
⑵帮助处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安置就业两种业务均由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失业保险金只支付给确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失业者。鼓励失业者及时登记和定期汇报,从而提高安置就业工作的效果。
⑶为了限制雇主任意裁员,失业保险法规定,政府将按雇主过去裁员的人数征收失业保险费。雇主裁员越多,需各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就越多。这种方法有效地抑制了雇主裁员的随意性。
⑷为了限制雇主对雇员的随意解雇,美国颁布了《公务员法》、《教师职业保障法》,使政府雇员、公立学校教师等部门、行业的雇员取得较为稳定的职业保障。另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通过了《工人调整和再训练通知法》,要求企业在关闭工厂和大量裁员时提前发出通知,使工会组织、政府失业保险机构能及时得到裁员信息,以便迅速帮助失业工人寻找到新的工作。在美国,如今获得职业保障的雇员大约占全部雇员的35-40%。
⑸支持培训。美国为了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不仅积极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而且将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动相合。美国为此颁布《就业训练合作法》,规定由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发、实施和管理。甚至还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者,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以此促进培训的实效。
3 对我国的启示
⑴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美国的全部就业人口只有1.4亿人,但劳动力市场统计分析系统十分发达,各种统计数据齐备,为及时正确地制定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同时也避免了劳动力资源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必要损失。今后,我国在失业保险基础管理方面,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办法,健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必要的投入,健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借助计算机、因特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以适应管理要求,更大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
⑵健全我国失业保险筹资机制。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筹资渠道单一,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贴,个人很少缴纳,国家也没有专门拨款。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美国的经验,失业保险基金应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多方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即企业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6%-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只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0.5%,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另外,可将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的一部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失业保险金,还可征收特别捐税,如高档奢侈品、消费品税,充实失业保险基金。
⑶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贸易全球化对就业结构产生相应影响,就业和失业的结构和特点也随之发生改变,失业保险制度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需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整体设计的研究,紧扣经济发展的脉络,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申领条件、支出项目、整体功能等方面的设计更加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失业保险的关注程度,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可缺少的“助推器”和“稳压器”。
⑷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时,必须实现失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强化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具体来说,一是应尽快建立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生产自救统一共享的信息网络,确定各自具体的服务内容,帮助失业者再就业。二是建立失业证、就业训练合格证、生产自救基地工作证相互结合的制度,促进再就业。三是积极主动地进行超前服务,尽可能减少失业。如对停产整顿期间组织职工培训和生产自救而没有解雇职工的企业,应提供一定的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对吸纳下岗职工和长期失业者的企业,可给予一定数量的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的资金或用于贷款贴息;对自谋职业的失业者,一次性地发给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费;对长期失业者,优先免费提供中介服务;等等。四是建立再就业专项基金,实行“以工代赈”,将下岗失业者用于修筑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或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