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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企业分立。对一些历史包袱沉重,靠现行体制搞活无望而又不易破产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将产品独立、市场销路好的车间和部门分离出来,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按一定比例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取得经济效益后,逐步偿还,从而达到搞活一片的目的。二、通过政策引导、部门牵线、政府协调等办法,鼓励需要扩大生产能力的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特困企业,或将困难企业的资产划拨给优势企业,优化资源配置,让劣势企业获得新生。三、对一些小型国有企业,整体或部分拍卖给个人、合伙人或法人。长期亏损、包袱重、资债大体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