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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具体行政行为被视为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而需要对其进行证据效力的审查和认定的情况,而在立法空白的前提下,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对此问题的探讨显然很必要.文章介绍了几种常见的附属证据性具体行政行为,探讨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及其证据效力、附属证据性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