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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夫妻财产制度法律体系,但从实际的实践效果来看,夫妻财产纠纷案件还是只增未减,虽然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能有效的解决部分的问题,但面对不断发展的社会,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不断,本文针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律;公正性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人的婚姻观与价值观也不断受着周围环境的影响,离婚、闪婚、闪离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人们对于婚姻的价值观产生很大的偏移。婚姻案件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纠纷属于最为常见的一种,这也影响着广大群众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产生了质疑。因此,针对现行的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累积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已经成为了当前法律研究者热切关注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受益、管理、使用以及处分的,夫妻之间的债务,负担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费用等财产在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对象范围比较广的财产制度。
1.共同财产的界定不合理且存在过宽的情况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的集资,婚后购买了产权住房,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界定产权在婚后的归属。如果按照产权的时间来界定,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状况,而如果按照出资多少来界定,举证很难而且难以认定。其次,对于知识产权的受益归属还欠缺一定的公平性,我国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受益是归夫妻双方所有的。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时间进行了规定,于是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状况,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只是产权,那婚后的受益也将归属共同所有;而如果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或者取得了受益,离婚后受益却只能归一方所有。另外,还有个人特有的财产制度的缺陷,再加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呈现出复杂的发展趋势,这些缺陷都不利于处理婚姻纠纷。
2.缺乏明确的涉及如何处分共同财产的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夫妻之间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处置。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这样的分割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法律上是有效的行为。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与效率。首先,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前提难以进行界定,法律上与司法解释上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条例。其次,对于第三人相信这种财产的处置为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所表达的意思,不具备操作性,同样,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对于交易者来说,没有可能有预见性的认为自己的理由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对于夫妻约定的财产制还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一方面,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现行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得到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且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该由负债方的财产来偿还该债务。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如果有第三人事先清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就具备了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如果第三人事先不知道这样的约定,也就不具备效力,此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另一方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举证,应由夫妻一方负责举证。但这样的情况,不能够确定第三人知道约定,并清楚约定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第三人的知晓,因此很难进行界定。
二、针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思考
以上提出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公平性,因此,必须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完善和健全。
1.尽量列举典型或者特殊的情形,并明确界定
首先,举例说来,夫妻婚前一方参与的集资,在婚后二人共同承担了部分房款的购买产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购买公房是有一定福利性质的,房款是有双方工龄补助的,虽然在婚前一方进行了房款的集资,但实际购买是在婚后,因此这种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其次,对于婚姻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仍没有获得收益的,应该划定一段时间的期待权,如果发生收益,则另一方也有权利分割。另外,夫妻一方将个人的房屋出租等所获得的收益属于个人所有,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经营,那么事实上的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除此之外,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适当的借鉴无效婚姻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分开处理。
2.设立公示制度与财产登记制度
对于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应当设立起必要的公示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就夫妻之间的约定,如果不进行公示,那么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无法对抗第三人,也就不能发挥约定的作用。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要有第三人知晓的,如果不进行公示,这种司法实践操作性就很差。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就是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章程来明确好夫妻双方的财产范围,从实质上直接限定承担的财产范围,而应该采取公示的方式,来充分体现这样的契约。通常公示主要有两种方式,工程方式与登记方式。一般来说,公证方式可以通过公证明确好双方的责任和财产范围,也是最有效的契约方式,有利于表达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也是为后期的财产纠纷提供重要依据。
三、结语
因此,对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存在的问题除开法定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上,还存在一些制度条例可操作性差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经验,采取合理的措施,不断完善和健全夫妻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1]曾敏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李婷婷.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D].贵州民族大学,2013.
[3]廖继红.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J].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4:35-38.
[4]刘华兵.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D].山东大学,2010.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法律;公正性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人的婚姻观与价值观也不断受着周围环境的影响,离婚、闪婚、闪离现象屡见不鲜,导致人们对于婚姻的价值观产生很大的偏移。婚姻案件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纠纷属于最为常见的一种,这也影响着广大群众对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产生了质疑。因此,针对现行的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不断累积经验,不断完善制度已经成为了当前法律研究者热切关注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受益、管理、使用以及处分的,夫妻之间的债务,负担家庭生活所需要的费用等财产在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对象范围比较广的财产制度。
1.共同财产的界定不合理且存在过宽的情况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的集资,婚后购买了产权住房,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界定产权在婚后的归属。如果按照产权的时间来界定,容易出现不公平的状况,而如果按照出资多少来界定,举证很难而且难以认定。其次,对于知识产权的受益归属还欠缺一定的公平性,我国颁布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受益是归夫妻双方所有的。但是这样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收益时间进行了规定,于是就会造成不公平的状况,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只是产权,那婚后的受益也将归属共同所有;而如果知识产权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或者取得了受益,离婚后受益却只能归一方所有。另外,还有个人特有的财产制度的缺陷,再加上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呈现出复杂的发展趋势,这些缺陷都不利于处理婚姻纠纷。
2.缺乏明确的涉及如何处分共同财产的制度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夫妻之间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必须经过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处置。第三人也有理由相信,这样的分割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法律上是有效的行为。这样的规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会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与效率。首先,对于“非日常生活需要”的前提难以进行界定,法律上与司法解释上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条例。其次,对于第三人相信这种财产的处置为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所表达的意思,不具备操作性,同样,法律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对于交易者来说,没有可能有预见性的认为自己的理由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对于夫妻约定的财产制还缺乏必要的公示程序。一方面,如果夫妻之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现行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3款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得到的财产进行约定,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任何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且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应该由负债方的财产来偿还该债务。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如果有第三人事先清楚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就具备了第三人的效力。反之,如果第三人事先不知道这样的约定,也就不具备效力,此约定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另一方面,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举证,应由夫妻一方负责举证。但这样的情况,不能够确定第三人知道约定,并清楚约定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证据能证明第三人的知晓,因此很难进行界定。
二、针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几点思考
以上提出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的公平性,因此,必须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完善和健全。
1.尽量列举典型或者特殊的情形,并明确界定
首先,举例说来,夫妻婚前一方参与的集资,在婚后二人共同承担了部分房款的购买产权,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购买公房是有一定福利性质的,房款是有双方工龄补助的,虽然在婚前一方进行了房款的集资,但实际购买是在婚后,因此这种情形下的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其次,对于婚姻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仍没有获得收益的,应该划定一段时间的期待权,如果发生收益,则另一方也有权利分割。另外,夫妻一方将个人的房屋出租等所获得的收益属于个人所有,但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经营,那么事实上的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的。除此之外,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纠纷问题,可以适当的借鉴无效婚姻的处理方式,也就是说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分开处理。
2.设立公示制度与财产登记制度
对于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应当设立起必要的公示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夫妻双方就夫妻之间的约定,如果不进行公示,那么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无法对抗第三人,也就不能发挥约定的作用。针对前面提到的,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要有第三人知晓的,如果不进行公示,这种司法实践操作性就很差。约定财产制的意义就是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章程来明确好夫妻双方的财产范围,从实质上直接限定承担的财产范围,而应该采取公示的方式,来充分体现这样的契约。通常公示主要有两种方式,工程方式与登记方式。一般来说,公证方式可以通过公证明确好双方的责任和财产范围,也是最有效的契约方式,有利于表达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愿,也是为后期的财产纠纷提供重要依据。
三、结语
因此,对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而言,存在的问题除开法定财产制度与约定财产制度上,还存在一些制度条例可操作性差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必须结合实际经验,采取合理的措施,不断完善和健全夫妻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1]曾敏玲.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D].华南理工大学,2013.
[2]李婷婷.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D].贵州民族大学,2013.
[3]廖继红.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J].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4:35-38.
[4]刘华兵.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D].山东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