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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就食品召回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二是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无秩序;三是食品召回成本高;四是对企业的处罚力度不足。文章研究了国外相关制度发展后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四项解决措施:一是完善立法;二是完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能;三是降低食品生产企业的召回成本;四是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