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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针对刑法修正的基本动向和客观要求展开深入研究,重点对刑法修正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比如依据的实用性、内容的广泛性、技术性变化性,然后在发展倾向包括,主要体现在工具主义倾向、立法的泛化倾向、前置化倾向等方面。通过这次修正,可以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出来,并与国际上刑法修正保持高度的一致,给予人权强有力的保障,同时,还可以进一步保护民生权利,落实立法机关职权,对刑法总则和分则予以统筹修改。基于此,希望可以为相关学者的理论研究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关键词:刑法修正;工具主义;基本动向;客观要求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75-02
作者简介:高艳琴(1975-),女,汉族,山西大同人,本科,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结合《修(八)》了解到,结合草案,实施了一定的修改,并将三个条文增加进去,然后正式出台。在《修(八)》草案公布的初期阶段,社会各界予以了高度重视,主要是因为这次修正案,与总则和分则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且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调整等的联系也比较强,其修正幅度非常显著。在本次修法中,关键词比较多,比如”死刑的削减“、“刑罚结构调整”等。相关学者认为,《修(八)》草案可以将社会发展最新出现的问题充分反映出来,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其中,在《修(八)》中,所含有的刑事立法的一些基本动向也比较明显,在这种动向的影响下,要重新进行研究与审视。
一、刑法修正依据的实用性和刑法的工具主义倾向
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莫测,构建了刑法修正的基础和前提,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要想与社会变化保持高度的一致,并对社会秩序予以有效维护,必须要将刑法的新型犯罪功能体现出来,将犯罪几率降至最低。在总则修正中,实现了刑罚改革的立法化,这是总则问题的一部分内容[1],而在分则中,旨在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而且现阶段,在社会上,危险驾驶入罪、恶意拖欠工资等现象也比较严重。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为例,在本次修正案中,注重系列罪名的修正。其中,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化,惩处力度大大强化。由于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对于刑罚权来说,在国家公共权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维护好人们的共同利益,所以刑罚权,可以实现扶正邪恶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并给予社会秩序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在刑法的保护机能中,要提高对秩序维护的高度重视,有效控制犯罪侵害。通过修改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系列罪名,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维护公众生活秩序和安全的重视程度。在修正以后[2],凸显出刑法在保护机能方面的作用。但是刑罚权有利有弊,在本次修法中,刑法基于相关的犯罪视角出发,加大惩罚力度,严惩此类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行为虽然可以理解,但是并不代表此类犯罪一定相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于此,加大了对普通类型犯罪的刑罚处罚,其依据的合理性有待继续考证。
二、刑法修正内容的广泛性和刑法立法的泛化倾向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全部8个刑法修正案,将近120个条文[3]。在修正内容中,与刑法总则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既而明确提出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受贿等方面的要求。在8个刑法修正案中,大多数都增设了新的犯罪,使一些可以非犯罪化处理的行为,在刑法调整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在增设新的罪名时,也并没有体现出非犯罪化。修正案(八),对一些罪名死刑予以废除,并对缓刑适用方式进行规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恶意欠薪行为经常出现,极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出现,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这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本罪的立法,主要针对“欠薪”这一问题而提出[4]。但是借助刑法手段,是否能使欠薪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仍然有待考证。基于立法视角,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旨在借助刑法手段,给予劳动者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在劳资纠纷中,欠薪逃匿问题不容忽视,所以在民事和劳动法律中,完善了相关理论知识和制度体系等。要将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相关部门要对案件办理予以严格执行,保证欠薪问题能够顺利得以解决。直接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相关学者认为极容易导致相关机制无法将效力充分发挥出来,比如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等。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再加上刑法处罚效率较低,很难对不良企业主恶意欠薪予以有效治理。
三、刑法修正的技术性变化和刑法调控的前置化倾向
在社会转型期的影响下,引发了诸多社会风险。在转型社会中,加强社会风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备受关注。在秩序共同体安全保护中,刑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必须要及时回应风险社会,尤其在当前社会,刑法要想将主导功能发挥出来,应注重社会保护,加大风险控制和预防力度。处罚行为,旨在防止在秩序共同体方面引发危险行为。因此,刑法,要提高对安全刑法的高度重视,在安全刑法中,行为的危险性不可小觑,如果应受处罚的行为对秩序共同体造成威胁,刑法应提前介入,如果行为人的危险性对法秩序共同体的安全性造成不利影响,刑法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5],防止出现社会风险。反映在刑事立法上,普遍性和提前性等是重要的特点,其中,对于普遍性来说,可以扩大刑法干涉范围,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将超个人法益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中,这在相关领域中,大大增加了犯罪罪名,比如经济、环境以及计算机等。而对于提前性来说,主要是指在刑事立法中,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技术的应用,违反禁止规范行为自身是处罚的重点,所以一定程度上会前移刑罚的处罚阶段。
此外,国内外学者对“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刑法调整给予了高度关注,但是被滥用和泛化的倾向比较明显,为此诸多学者提出了相关建议。针对刑法对风险的提前介入,要树立高度的谨慎意识,将刑法谦抑性原则贯彻落实到位。首先,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基本原则的差距比较大,严重威胁着自由价值的实现。在风险刑法中,罪责原则出现的背离是不相同的,其中主要包括传统刑法中罪刑均衡原则等,从而侵害到自由价值。其次,功利导向的风险刑法,难以确保自由保障。这是因为刑法的归责依据主要以“预防必要性”为主,功利导向性是重要的一大特点,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越来越显著。同时,风险刑法为了与人们的变化需求相符合,要求将社会的保护机能凸显出来,以社会秩序为目标,严重会影响到个体法益保护。基于风险社会安全需求视角,涌现出了处罚抽象危险犯,但是由于存在侵害人权现象,所以必须要树立高度的警惕、谨慎意识,危险性的判断是重中之重。因此,必须要全面、有效地鉴别风险,严格规制危险性行为,排除争议性较强的风险。由于犯罪构成要件证明难度性降低,可以看出危险犯的刑法的发展趋势是工具性的,一定程度上造成抽象危险犯被分解。基于此,特定利益群体借助抽象危险犯,影响立法动向,从而使规范观念的工具由此产生。在实际上,要想实现社会安全目标,风险社会的刑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并不是可以完全解決安全问题。基于此,要想有效控制危险驾驶行为,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执行力度,将危险驾驶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四、结束语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属于不可或缺的调节手段之一。由于社会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再加上缺少完善的相关非刑事法律法规,所以不利于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因此,加强刑法的多次修正势在必行。其中,刑罚,作为处罚手段之一,仅仅在缺少合适的方法采取的手段,所以可以与现代法治国家对刑法的要求相一致,并给予公民自由强有力的支撑和保证。
[ 参 考 文 献 ]
[1]李森,陈烨.我国轻罪刑事立法现象及其实践路径探究——对刑法修正的批评所引发的思考[EB/OL].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09-04.https: // doi. org/ 10. 16478/ j. cnki. jbjpc. 20190605. 001.
[2]姚建龙,林需需.多样化刑法渊源之再提倡——对以修正案为修改刑法唯一方式的反思[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27(06):62-70.
[3]颜九红.二十年刑法修正:成就与期许——纪念1997刑法颁行20周年[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04):1-6.
[4]齐文远.我国刑法完善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以“刑法修正案”为主要视角[J].法治研究,2017(05):12-20.
[5]李昱丞.我国刑事立法的犯罪化与重刑化研究——以历次刑法修正案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3):18-21.
关键词:刑法修正;工具主义;基本动向;客观要求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32-0175-02
作者简介:高艳琴(1975-),女,汉族,山西大同人,本科,山西大同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结合《修(八)》了解到,结合草案,实施了一定的修改,并将三个条文增加进去,然后正式出台。在《修(八)》草案公布的初期阶段,社会各界予以了高度重视,主要是因为这次修正案,与总则和分则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而且与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调整等的联系也比较强,其修正幅度非常显著。在本次修法中,关键词比较多,比如”死刑的削减“、“刑罚结构调整”等。相关学者认为,《修(八)》草案可以将社会发展最新出现的问题充分反映出来,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而且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渠道。其中,在《修(八)》中,所含有的刑事立法的一些基本动向也比较明显,在这种动向的影响下,要重新进行研究与审视。
一、刑法修正依据的实用性和刑法的工具主义倾向
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莫测,构建了刑法修正的基础和前提,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要想与社会变化保持高度的一致,并对社会秩序予以有效维护,必须要将刑法的新型犯罪功能体现出来,将犯罪几率降至最低。在总则修正中,实现了刑罚改革的立法化,这是总则问题的一部分内容[1],而在分则中,旨在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行为,而且现阶段,在社会上,危险驾驶入罪、恶意拖欠工资等现象也比较严重。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为例,在本次修正案中,注重系列罪名的修正。其中,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进行了明确化,惩处力度大大强化。由于具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对于刑罚权来说,在国家公共权力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维护好人们的共同利益,所以刑罚权,可以实现扶正邪恶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并给予社会秩序强有力的保障。因此,在刑法的保护机能中,要提高对秩序维护的高度重视,有效控制犯罪侵害。通过修改黑社会性质组织类犯罪系列罪名,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维护公众生活秩序和安全的重视程度。在修正以后[2],凸显出刑法在保护机能方面的作用。但是刑罚权有利有弊,在本次修法中,刑法基于相关的犯罪视角出发,加大惩罚力度,严惩此类犯罪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行为虽然可以理解,但是并不代表此类犯罪一定相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基于此,加大了对普通类型犯罪的刑罚处罚,其依据的合理性有待继续考证。
二、刑法修正内容的广泛性和刑法立法的泛化倾向
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全部8个刑法修正案,将近120个条文[3]。在修正内容中,与刑法总则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既而明确提出了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贪污受贿等方面的要求。在8个刑法修正案中,大多数都增设了新的犯罪,使一些可以非犯罪化处理的行为,在刑法调整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在增设新的罪名时,也并没有体现出非犯罪化。修正案(八),对一些罪名死刑予以废除,并对缓刑适用方式进行规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恶意欠薪行为经常出现,极容易导致社会矛盾的出现,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概率,这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本罪的立法,主要针对“欠薪”这一问题而提出[4]。但是借助刑法手段,是否能使欠薪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仍然有待考证。基于立法视角,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旨在借助刑法手段,给予劳动者有力的法律保护。同时,在劳资纠纷中,欠薪逃匿问题不容忽视,所以在民事和劳动法律中,完善了相关理论知识和制度体系等。要将现有法律法规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相关部门要对案件办理予以严格执行,保证欠薪问题能够顺利得以解决。直接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相关学者认为极容易导致相关机制无法将效力充分发挥出来,比如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等。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再加上刑法处罚效率较低,很难对不良企业主恶意欠薪予以有效治理。
三、刑法修正的技术性变化和刑法调控的前置化倾向
在社会转型期的影响下,引发了诸多社会风险。在转型社会中,加强社会风险的防范是至关重要的。现阶段,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等备受关注。在秩序共同体安全保护中,刑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必须要及时回应风险社会,尤其在当前社会,刑法要想将主导功能发挥出来,应注重社会保护,加大风险控制和预防力度。处罚行为,旨在防止在秩序共同体方面引发危险行为。因此,刑法,要提高对安全刑法的高度重视,在安全刑法中,行为的危险性不可小觑,如果应受处罚的行为对秩序共同体造成威胁,刑法应提前介入,如果行为人的危险性对法秩序共同体的安全性造成不利影响,刑法应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5],防止出现社会风险。反映在刑事立法上,普遍性和提前性等是重要的特点,其中,对于普遍性来说,可以扩大刑法干涉范围,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命财产安全,将超个人法益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中,这在相关领域中,大大增加了犯罪罪名,比如经济、环境以及计算机等。而对于提前性来说,主要是指在刑事立法中,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技术的应用,违反禁止规范行为自身是处罚的重点,所以一定程度上会前移刑罚的处罚阶段。
此外,国内外学者对“风险社会”语境下的刑法调整给予了高度关注,但是被滥用和泛化的倾向比较明显,为此诸多学者提出了相关建议。针对刑法对风险的提前介入,要树立高度的谨慎意识,将刑法谦抑性原则贯彻落实到位。首先,风险刑法与传统刑法基本原则的差距比较大,严重威胁着自由价值的实现。在风险刑法中,罪责原则出现的背离是不相同的,其中主要包括传统刑法中罪刑均衡原则等,从而侵害到自由价值。其次,功利导向的风险刑法,难以确保自由保障。这是因为刑法的归责依据主要以“预防必要性”为主,功利导向性是重要的一大特点,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越来越显著。同时,风险刑法为了与人们的变化需求相符合,要求将社会的保护机能凸显出来,以社会秩序为目标,严重会影响到个体法益保护。基于风险社会安全需求视角,涌现出了处罚抽象危险犯,但是由于存在侵害人权现象,所以必须要树立高度的警惕、谨慎意识,危险性的判断是重中之重。因此,必须要全面、有效地鉴别风险,严格规制危险性行为,排除争议性较强的风险。由于犯罪构成要件证明难度性降低,可以看出危险犯的刑法的发展趋势是工具性的,一定程度上造成抽象危险犯被分解。基于此,特定利益群体借助抽象危险犯,影响立法动向,从而使规范观念的工具由此产生。在实际上,要想实现社会安全目标,风险社会的刑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并不是可以完全解決安全问题。基于此,要想有效控制危险驾驶行为,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执行力度,将危险驾驶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四、结束语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法属于不可或缺的调节手段之一。由于社会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缺陷,再加上缺少完善的相关非刑事法律法规,所以不利于有效调整社会关系。因此,加强刑法的多次修正势在必行。其中,刑罚,作为处罚手段之一,仅仅在缺少合适的方法采取的手段,所以可以与现代法治国家对刑法的要求相一致,并给予公民自由强有力的支撑和保证。
[ 参 考 文 献 ]
[1]李森,陈烨.我国轻罪刑事立法现象及其实践路径探究——对刑法修正的批评所引发的思考[EB/OL].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9-09-04.https: // doi. org/ 10. 16478/ j. cnki. jbjpc. 20190605. 001.
[2]姚建龙,林需需.多样化刑法渊源之再提倡——对以修正案为修改刑法唯一方式的反思[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27(06):62-70.
[3]颜九红.二十年刑法修正:成就与期许——纪念1997刑法颁行20周年[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04):1-6.
[4]齐文远.我国刑法完善应当遵循的几个原则——以“刑法修正案”为主要视角[J].法治研究,2017(05):12-20.
[5]李昱丞.我国刑事立法的犯罪化与重刑化研究——以历次刑法修正案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03):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