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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存款保险定价是存款保险制度建设中的核心内容,本文基于国际经验分析,讨论了中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我们介绍了存款保险定价的基本方法,运用BS期权定价模型和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进行了实证检验。结论显示,两种估计方法得到的存款保险费率与国外存款保险费率(FDIC的0%-0.27%)有较大差别,我们因此探讨了影响中国存款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给出中国存款保险费率决定原则,为中国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运行存款保险业务和规范存款保险市场提供借鉴。
【关键词】存款保险费率;BS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定价模型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本文围绕存款保险费率确定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款保险费率确定提供了基本思路。本文以下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评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重要性和影响机制;第三部分总结国际经验及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第四部分进行保险费率测算的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西方,其中对于是否应该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中,最经典的是Diamond和Dybvig[1]于1983年在《Bank runs,deposit insurance,and liquiditi》中提出的“银行挤兑模型,即DD模型。此两期模型最终得到一个占优策略均衡,这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Cull, Robert(1998)[2]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在金融监管的有效辅助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止银行业的挤兑现象,促进经济发展。
2014-2016年国内很多学者讨论了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的问题。李玫(2016)[3]通过讨论存款保险提高还是降低系统性风险这一问题,得出要充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综合性法律平台来防范和降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结论,其中针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的讨论中,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要处理好其与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冲突问题。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
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存款总额的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1.在中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及积极意义:
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5年商行资产及融资在整个金融体系的占比是85%(银监会网站数据计算),一方面与商业银行的自身特性有关,由于银行高负债经营的模式,及其内生脆弱性及挤兑风险的存在,使得银行经营具有很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在金融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背景下,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问题。民营银行的加入也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威胁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安全网三大防线之一,将和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一道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风险控制预警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1)保护中小储户利益
当银行遇到经营危机和破产风险不能支付储户的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对问题银行采取措施,并保证对储户存款保险限额内的赔付,保护了中小储户利益。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事先收取保费成立存款保险基金也为保护中小储户提供了流动性保护。
(2)维护市场稳定
由于商行高负债经营特点,易引发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不仅可以保护储户的现实存款,同时稳定了储户的心理预期,提升他们对资金安全的信心,防止挤兑风潮“多米诺效应”的发生,稳定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3)日常监管和风险预警
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对于问题银行负有保证给付的责任,因此会关注投保银行日常经营活动,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随着近年来,金融风险复杂化和频频发生的银行危机,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加强了金融监管和风险预警的职能,包括审批和监督银行经营活动并处罚问题银行。保证各存款机构经营合规和稳定。有利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为央行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新的手段。
(4)提高市场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储户在选择银行存款时不用因担心将资金投入中小银行不安全而不选择中小银行,而完全可以根据各银行提供的服务而选择,使得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并不处于绝对劣势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银行营造了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进一步引入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在尽量减少对市场冲击的前提下,允许问题银行平稳退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
2.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并不是完美的,其最大的弊端是具有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双重道德风险
第一,在银行的决策上,银行少了破产清算和来自储户的压力,有可能从事风险更大的投资活动。
第二,对广大储户来说,失去了谨慎选择稳健银行的压力和动机,从而选择声称投资收益高的高风险银行。 逆向选择
在资源参保的形式下,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会乐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以期利用存款保险来冲抵冒险经营活动的高风险。如果实行固定费率,则相当于稳健经营的机构替风险偏好的机构承担了部分风险,这将鼓励冒险效应并且导致经营稳健的机构推出存款保险计划。最终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的只剩下风险最高,经营最脆弱的银行,此时的存款保险体系已无法发挥分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三、国际经验及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
(一)国际经验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但20世纪80年代储贷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弊端。美国因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用以降低或控制道德风险,其中特别值得借鉴的措施包括强制性地要求所有的储贷机构、美联储会员银行和联邦商业银行及部分州注册银行都必须加入联邦存款保险;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中国经济进入了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
四、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方法
1.存款保险的期权特性与BS期权定价方法
期权定价模型的原理在于将存款保险制度看作一份看跌期权,从而运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进行费率测算。由Robert C. Merton(1977)首次提出,后人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一个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的体系。
2.RV期权定价方法的运用
Ronn和Verma(1986)模型指出,银行监管者允许在资产价值减小到银行存款的一定比例前,存款保险合约可以暂缓执行。也即引入了区间在(0,1)的资本宽容系数ρ,Ronn 和 Verma(1986)设定了一个银行关闭规则V≤ρB,V是银行资产,B是银行存款价值。
3.预期损失定价模型的定价方法
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只能适用于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市场数据比较容易观测和取得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还存在着重要的非市场导向性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出现了没有特定适用条件的预期损失定价模型,为现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因此,本文将运用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对BS期权定价方法测算的保险费率进行补充检验。基本公式为:
预期损失=风险敞口(风险暴露)*预期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
预期损失为银行投保存款可能面临的损失,按照对等原则,在盈亏平衡点,投保银行应缴纳的每单位存款的保费应等于预期损失。其中对于预期违约概率的估计是整个公式的核心,这包含三种方法:
基本分析法
利用财务报表的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历史经验建立其与预期违约率之间的关系。这一方法并不是基于市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作为预期违约概率估计的补充方法,用以检验其它方法的稳定性。
信用评级法
穆迪和标准普尔在信用评级方面拥有大量的历史违约率的时间序列数据,且它们的评级被大部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所接收,所以可以将历史违约概率转换成预期违约概率。
(1)市场分析法
基于无套利和风险中性的定价原则,投资于无风险债务和风险债务的收益应该是相等的。
(二)实证分析
1.运用BS期权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1)变量选择与关键数据处理
第一,资本宽容系数。
2.运用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相比较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运用较为简单,本文对违约概率的估计采用信用评级法,违约损失率根据魏志宏(2004)在《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中提供的公式来计算:
违约损失率=1-■*50%
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3.实证结果比较分析
(1)期权定价模型及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实证结果比较分析
运用期权定价及预期损失两种模型,对我国上市的五大行和五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进行估计。BS期权定价模型算出的存款保险费率在1.053%-4.926%之间,预期损失模型费率在0.123%-0.452%之间。如图所示,从结果来看,二者差别较大。此外,无论是期权定价还是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费率差别较大,股份制费率要高出许多,而组内差别较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2)与国外保险费率的比较
根据上文的测算结果来看,期权模型估计出1.053%-4.926%存款保险费率比国外存款保险费率(FDIC的0-0.27%)高出几十倍,这种费率是商业银行无法承受的。其中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我国股市波动率较国外成熟市场高出许多所致。2015年中国股市走出了惊心动魄的大行情,在全球金融危机集中爆发期间,中国A股市场涨跌幅波动幅度最高达7.66%,而2015年6月以来的股市涨跌幅波动幅度甚至大于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达到7.90%,体现出更极端的市场状态。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具体分析了人民币国际化带给商业银行的发展机遇,运用CAMEL指标评价体系比较了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大型银行综合竞争力。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有能力满足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新增客户需求。我们运用DEA-Tobit两阶段方法验证了人民币国际化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效率水平提高的假设,也即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人民币国际化的机会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根据前述结论我们给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需要通过以法律化的形式确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基本准则和基本事项,包括组织形式,保险范围,保险费率等细节规定,从法律上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依据和保障,使得该制度更好地发挥职能。同时也要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来辅助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和有效运行。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发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宏观环境的改变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稳定金融体系。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处于初期,需要根据具体国情,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以真正发挥该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
第二,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
首先,在保险标的方面,为了保护大多数中小储户利益,存款保险对象宜定为本币存款,维护广大中小储户对资金安全的信心,随着制度发展,根据具体国情,可进一步扩展保险范围。
其次,在投保机构上,我国各存款机构风险状况层次不齐,尤其五大国有银行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此为了避免逆向选择的风险,建议让所有存款机构强制参保。
在保险限额上,从历史经验中可以看出,巨大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来自于全额存款保险,日本早期实行的全额存款保险的形式带来的道德风险形成了巨额不良资产。因此采用限额保险方式显得格外有必要。[4]非全额投保及设立保险限额等共同保险方式,有效抑制双方的的道德风险。国际上有一种赔付限额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应使90%的存款者得到全额赔付。
第三,合理定价。
定价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合理的费率水平能抑制存款保险制度的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弊端,促进存款保险制度稳定健康发展。一般来说,存款保险费率可以分为单一费率和差额费率两种形式。与差额费率相比,单一费率制无法反映参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的不同,会刺激其在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后追求高风险业务,加剧了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而根据风险调整的保险费率可减少存款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减少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激励各家存款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和资本管理,我国存款机构风险状况参差不齐,实行差别费率可反映各家存款银行风险状况的不同,有效抑制道德风险。
存款机构的风险状况可通过如资本充足率的一系列指标衡量,也可通过采取统一的评级方法,如对存款机构使用CAMEL指标进行考核,给各存款机构评出综合等级,按照等级的不同制定差额费率,反映不同等级存款机构的风险状况,投保的存款机构风险越大,费率越高。
第四,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
作为安全网的三大防线之一,存款保险制度应与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一道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风险控制预警方面发挥作用。存款保险机构要与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担,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做好对存款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金融风险的事前预测,评估和预警。
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我国可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成立专业的金融监管联合小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一行三会协调合作的监管体系和信息透明的共享机制,权责分明,防止监管空白,共同监管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Diamond D.W,P.H.Dybvig. Bank runs, 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 [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3(91):401-419.
[2]Cull,Robert.How Deposit Insurance Affects Financial Depth A Cross-country Analysis[J].January of World Bank,1998(35): 1875-1892.
【关键词】存款保险费率;BS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定价模型
20世纪30年代,美国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其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3年成立并于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和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本文围绕存款保险费率确定问题,对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存款保险费率确定提供了基本思路。本文以下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和评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重要性和影响机制;第三部分总结国际经验及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第四部分进行保险费率测算的实证分析;第五部分为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存款保险制度源于西方,其中对于是否应该成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中,最经典的是Diamond和Dybvig[1]于1983年在《Bank runs,deposit insurance,and liquiditi》中提出的“银行挤兑模型,即DD模型。此两期模型最终得到一个占优策略均衡,这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Cull, Robert(1998)[2]进行实证研究,证明了在金融监管的有效辅助下,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防止银行业的挤兑现象,促进经济发展。
2014-2016年国内很多学者讨论了关于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初期的问题。李玫(2016)[3]通过讨论存款保险提高还是降低系统性风险这一问题,得出要充分地利用法律武器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层次、多结构的综合性法律平台来防范和降低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的结论,其中针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能的讨论中,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要处理好其与中国银监会的监管冲突问题。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运作模式
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存款总额的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1.在中国建立该制度的必要性及积极意义:
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15年商行资产及融资在整个金融体系的占比是85%(银监会网站数据计算),一方面与商业银行的自身特性有关,由于银行高负债经营的模式,及其内生脆弱性及挤兑风险的存在,使得银行经营具有很高的风险。另一方面,在金融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和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背景下,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问题。民营银行的加入也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威胁了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安全网三大防线之一,将和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一道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风险控制预警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1)保护中小储户利益
当银行遇到经营危机和破产风险不能支付储户的存款时,存款保险机构会对问题银行采取措施,并保证对储户存款保险限额内的赔付,保护了中小储户利益。同时,存款保险制度事先收取保费成立存款保险基金也为保护中小储户提供了流动性保护。
(2)维护市场稳定
由于商行高负债经营特点,易引发挤兑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不仅可以保护储户的现实存款,同时稳定了储户的心理预期,提升他们对资金安全的信心,防止挤兑风潮“多米诺效应”的发生,稳定了金融市场的秩序。
(3)日常监管和风险预警
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对于问题银行负有保证给付的责任,因此会关注投保银行日常经营活动,控制银行的经营风险。随着近年来,金融风险复杂化和频频发生的银行危机,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加强了金融监管和风险预警的职能,包括审批和监督银行经营活动并处罚问题银行。保证各存款机构经营合规和稳定。有利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为央行进行宏观调控提供了新的手段。
(4)提高市场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储户在选择银行存款时不用因担心将资金投入中小银行不安全而不选择中小银行,而完全可以根据各银行提供的服务而选择,使得中小银行在竞争中并不处于绝对劣势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为中小银行营造了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良性竞争。
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进一步引入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在尽量减少对市场冲击的前提下,允许问题银行平稳退出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
2.不可避免的消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本身并不是完美的,其最大的弊端是具有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双重道德风险
第一,在银行的决策上,银行少了破产清算和来自储户的压力,有可能从事风险更大的投资活动。
第二,对广大储户来说,失去了谨慎选择稳健银行的压力和动机,从而选择声称投资收益高的高风险银行。 逆向选择
在资源参保的形式下,从事高风险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会乐于加入存款保险体系,以期利用存款保险来冲抵冒险经营活动的高风险。如果实行固定费率,则相当于稳健经营的机构替风险偏好的机构承担了部分风险,这将鼓励冒险效应并且导致经营稳健的机构推出存款保险计划。最终留在存款保险体系内的只剩下风险最高,经营最脆弱的银行,此时的存款保险体系已无法发挥分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
三、国际经验及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
(一)国际经验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但20世纪80年代储贷危机和2008年次贷危机充分暴露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弊端。美国因此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用以降低或控制道德风险,其中特别值得借鉴的措施包括强制性地要求所有的储贷机构、美联储会员银行和联邦商业银行及部分州注册银行都必须加入联邦存款保险;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二)中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实践
2012年1月初的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抓紧研究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方案,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2014年3月11日,央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利率很可能在2014年或2015年放开。中国经济进入了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银行业发展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利率市场化、民营银行试点等重大改革全面推进,正是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最佳时机。
四、存款保险费率测算的实证分析
(一)研究方法
1.存款保险的期权特性与BS期权定价方法
期权定价模型的原理在于将存款保险制度看作一份看跌期权,从而运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公式进行费率测算。由Robert C. Merton(1977)首次提出,后人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一个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的体系。
2.RV期权定价方法的运用
Ronn和Verma(1986)模型指出,银行监管者允许在资产价值减小到银行存款的一定比例前,存款保险合约可以暂缓执行。也即引入了区间在(0,1)的资本宽容系数ρ,Ronn 和 Verma(1986)设定了一个银行关闭规则V≤ρB,V是银行资产,B是银行存款价值。
3.预期损失定价模型的定价方法
存款保险期权定价模型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只能适用于资本市场比较发达、市场数据比较容易观测和取得的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还存在着重要的非市场导向性因素。为解决这一问题,出现了没有特定适用条件的预期损失定价模型,为现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因此,本文将运用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对BS期权定价方法测算的保险费率进行补充检验。基本公式为:
预期损失=风险敞口(风险暴露)*预期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
预期损失为银行投保存款可能面临的损失,按照对等原则,在盈亏平衡点,投保银行应缴纳的每单位存款的保费应等于预期损失。其中对于预期违约概率的估计是整个公式的核心,这包含三种方法:
基本分析法
利用财务报表的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历史经验建立其与预期违约率之间的关系。这一方法并不是基于市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作为预期违约概率估计的补充方法,用以检验其它方法的稳定性。
信用评级法
穆迪和标准普尔在信用评级方面拥有大量的历史违约率的时间序列数据,且它们的评级被大部分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所接收,所以可以将历史违约概率转换成预期违约概率。
(1)市场分析法
基于无套利和风险中性的定价原则,投资于无风险债务和风险债务的收益应该是相等的。
(二)实证分析
1.运用BS期权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1)变量选择与关键数据处理
第一,资本宽容系数。
2.运用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相比较期权定价模型,预期损失定价模型运用较为简单,本文对违约概率的估计采用信用评级法,违约损失率根据魏志宏(2004)在《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中提供的公式来计算:
违约损失率=1-■*50%
计算结果如下表所示:
3.实证结果比较分析
(1)期权定价模型及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实证结果比较分析
运用期权定价及预期损失两种模型,对我国上市的五大行和五家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费率进行估计。BS期权定价模型算出的存款保险费率在1.053%-4.926%之间,预期损失模型费率在0.123%-0.452%之间。如图所示,从结果来看,二者差别较大。此外,无论是期权定价还是预期损失定价模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费率差别较大,股份制费率要高出许多,而组内差别较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2)与国外保险费率的比较
根据上文的测算结果来看,期权模型估计出1.053%-4.926%存款保险费率比国外存款保险费率(FDIC的0-0.27%)高出几十倍,这种费率是商业银行无法承受的。其中很大部分的原因在于我国股市波动率较国外成熟市场高出许多所致。2015年中国股市走出了惊心动魄的大行情,在全球金融危机集中爆发期间,中国A股市场涨跌幅波动幅度最高达7.66%,而2015年6月以来的股市涨跌幅波动幅度甚至大于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达到7.90%,体现出更极端的市场状态。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具体分析了人民币国际化带给商业银行的发展机遇,运用CAMEL指标评价体系比较了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大型银行综合竞争力。结果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有能力满足人民币国际化发展过程中的新增客户需求。我们运用DEA-Tobit两阶段方法验证了人民币国际化可以促进商业银行效率水平提高的假设,也即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充分利用人民币国际化的机会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根据前述结论我们给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进程。
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需要通过以法律化的形式确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各项基本准则和基本事项,包括组织形式,保险范围,保险费率等细节规定,从法律上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依据和保障,使得该制度更好地发挥职能。同时也要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来辅助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和有效运行。
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发展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宏观环境的改变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不断调整和完善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稳定金融体系。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尚处于初期,需要根据具体国情,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补充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法律体系,以真正发挥该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
第二,明确存款保险制度的范围。
首先,在保险标的方面,为了保护大多数中小储户利益,存款保险对象宜定为本币存款,维护广大中小储户对资金安全的信心,随着制度发展,根据具体国情,可进一步扩展保险范围。
其次,在投保机构上,我国各存款机构风险状况层次不齐,尤其五大国有银行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因此为了避免逆向选择的风险,建议让所有存款机构强制参保。
在保险限额上,从历史经验中可以看出,巨大的道德风险问题往往来自于全额存款保险,日本早期实行的全额存款保险的形式带来的道德风险形成了巨额不良资产。因此采用限额保险方式显得格外有必要。[4]非全额投保及设立保险限额等共同保险方式,有效抑制双方的的道德风险。国际上有一种赔付限额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应使90%的存款者得到全额赔付。
第三,合理定价。
定价问题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合理的费率水平能抑制存款保险制度的逆向选择以及道德风险弊端,促进存款保险制度稳定健康发展。一般来说,存款保险费率可以分为单一费率和差额费率两种形式。与差额费率相比,单一费率制无法反映参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的不同,会刺激其在参加存款保险体系后追求高风险业务,加剧了存款机构的道德风险。而根据风险调整的保险费率可减少存款银行的道德风险,同时减少经营良好银行的保险费用负担,激励各家存款机构加强风险控制和资本管理,我国存款机构风险状况参差不齐,实行差别费率可反映各家存款银行风险状况的不同,有效抑制道德风险。
存款机构的风险状况可通过如资本充足率的一系列指标衡量,也可通过采取统一的评级方法,如对存款机构使用CAMEL指标进行考核,给各存款机构评出综合等级,按照等级的不同制定差额费率,反映不同等级存款机构的风险状况,投保的存款机构风险越大,费率越高。
第四,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
作为安全网的三大防线之一,存款保险制度应与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一道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风险控制预警方面发挥作用。存款保险机构要与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担,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做好对存款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及金融风险的事前预测,评估和预警。
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我国可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成立专业的金融监管联合小组,建立存款保险机构与一行三会协调合作的监管体系和信息透明的共享机制,权责分明,防止监管空白,共同监管存款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Diamond D.W,P.H.Dybvig. Bank runs, deposit insurance and liquidity [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83(91):401-419.
[2]Cull,Robert.How Deposit Insurance Affects Financial Depth A Cross-country Analysis[J].January of World Bank,1998(35): 1875-1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