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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职业教育不仅要向学生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实训教学的功能就是要把知识转化为技能。文章结合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实践,指出实训教学必须以实案情景为素材,以实训操作为基本教学模式,以专项训练和综合训练为主要教学方法,必须具备实务型的师资、必要的实训设备和可操作的实训教材。
[关键词]课程理念实训模式教学条件
[作者简介]冯军(1972- ),男,河北邯郸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王静(1980- ),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河北石家庄05008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1)17-0167-02
教育部早在2004年《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加强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2006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又一次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再一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并指出职业教育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担负着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重任,而法律实训类课程“以作为学”“学以致用”的教学方式,正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研究和探索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改革对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长期从事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笔者积极尝试摆脱传统教学模式束缚的方式方法,并愿就此与同仁商榷,以期共同提高。
一、法律实训课程的设计理念
法律实训课程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与实际岗位技能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它与传统的法学理论课程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与“民事诉讼实训”课程为例,前者侧重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学习,属于传统教育科目;而后者注重诉讼工作任务的操作和诉讼技能的训练,属于素质教育科目。法律实训课程以理论课为基础,理论课程则通过实训课程将知识转化为素质和技能。理论课程一般以教师讲授为主要教学手段,而实训课程则应以学生操作为主。与传统的理论课程相比,实训课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实践性,如“民事诉讼实训”课程至少涉及民事实体法、民事程序法和司法文书写作等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法律实训类课程在教学上以实案情景材料为主要内容,模拟操作、见习、实习等环节会贯穿始终,其目的就在于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转化为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实际工作。
法律实训课程的定位是专业技能课和实践课,“把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是法律实训课程的总体设计理念。根据法律实训课程的定位和设计理念,此类课程应当在高年级开设,因为职业技能实训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过程应真正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思想,实训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布置了实训任务之后,应由学生自己独立完成实务操作,教师只是在关键时刻给予适当引导。其目的在于通过大量课堂案例的模拟操作和部分实际案件的介入,来培养学生的实际岗位技能,使学生们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正确、熟练地应用到实践中去,毕业后无需见习或实习即可独立操作相关法律实务。当然,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者和依法治国的践行者。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模式与方法
(一)任务驱动与项目引导
法律实训课程应以当前经济社会中相关法律工作实践为基础,根据目前各法律部门的体系和结构特点,结合各类经济主体的经营实践,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践,结合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实践来确立课程目标、设计总体教学任务。在总体教学任务之下又可根据课程结构设置各项具体任务,以此来驱动实训教学按步骤、分阶段、由浅入深地进行,最终完成总体教学任务,实现课程目标,达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专业人才的目的。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根据课程目标按照教学计划将教学任务分解为若干个实训项目,将实训项目作为授课的基本单元。以“民事诉讼实训”课程为例,可以设置“原告起诉”“法院立案”“被告应诉”“开庭审理”等若干个实训项目。每一个实训项目都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与其他项目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整个实训课程的“教、学、做、用”都以课程的具体项目为导向,从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软、硬件建设,到师资队伍的培养;从教学材料的搜集到教材的编写;从课堂训练到基地实习等,都应在实训项目的引导下逐步展开、逐项完成。
(二)案例导入与实训操作
每个教学项目的开始,都向学生展示、讲解一个案例。为了避免案情空洞、脱离实践的缺陷,每个案例都应来源于办案实践,并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适当修改。此种实案导入的方式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和参与欲望,旨在培养学生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临场感受和岗位技能。在使学生充分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案例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即实训任务。实训任务的设计应紧紧围绕当前项目的教学目标和实践中的工作需要来进行。实训操作是指教师根据当前项目的教学目标和实训任务将学生按角色分为若干个实训小组,根据各组在案件中的角色分配相应的具体工作并指导其进行实践操作。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应让各小组同学根据具体实训任务,自行搜集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自行查询办案规程,并结合实训案例展开实务操作。教师只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提示或引导。
实践证明,这种分角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实训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习热情,也最能锻炼和培养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实训操作是法律实训课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学生把知识转化为技能的关键环节。本阶段的教学不必拘泥于传统的课堂教学管理模式,应根据实训教学的需要,将学生分批次地带出,观摩、参与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法院、司法局等单位的法律事务,并要定期汇报工作进程和实训结果。除了传统的课堂提问、作业批改之外,实训课程更多的是通过模拟演练、实际操作、基地实习等方式,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检查、评议和考核,最终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操作各类法律事务的教学目标。
(三)模拟训练与实案参与
与实训课程的教学模式相适应,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围绕着“提高职业素质、培养岗位技能”来不断改进和创新,其中模拟训练和实案参与是实训课程中最见效果的教学方法。模拟训练分为专项训练和综合训练。
专项训练是教学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方法之一。该方法是根据教学内容将一个实训项目分为若干个专项训练科目加以操作。例如,在“公司法律业务实训”课程中,将“公司设立”这一实训项目分解为“确定公司名称、选择办公地址”“筹集注册资金、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公司账户”等若干个专项训练科目,并指导学生逐项训练、逐项操作,按步骤、分阶段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
综合训练是专项训练的反向教学,是将相互关联的各专项训练科目有机物合为一个综合训练科目,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操作一个完整实训项目的能力。仍然以“公司设立”项目为例,在指导学生完成了“确定公司名称、选择办公地址”“筹集注册资金、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公司账户”等这些专项训练科目后,应组织学生完整地操作一个“公司设立”案例的全部工作,这既是对各专项训练科目的巩固练习,又是对“公司设立”这一实训项目的综合实训。实案参与要求教师与实习单位相结合,在任课教师与实习单位辅导员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观摩并参与相关法律实务工作,以此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对接与磨合,从中获取感性认知,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此外,还应结合学生的假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布置一些综合性的工作任务,以“工学结合”的培养方式训练学生的实践作业能力。
三、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条件
(一)“双师型”的师资
具备“双师型”的师资是开设实训课程的前提。与传统理论课程不同,实训课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必然要求任课教师具备“双师”资格。这里的“双师”资格并不仅仅指“双师”资格证书,有很多教师具有“双师”资格证,但从未参加过实务工作,此类教师不具备担任实训课程的能力。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之间、法律知识讲授与岗位技能操作之间会相差很远甚至会截然不同。因此,实训课程必须由真正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教学和实训指导任务。此类“双师型”教师应有长期从事实务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最好是正在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解决“双师型”教师的途径有两个,即“走出去”和“请进来”。“走出去”是鼓励和指派现有师资到相关实务部门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从而积累实践经验。如鼓励法学教师做兼职律师、公司法律顾问、人民陪审员、仲裁员、司法调解员、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等;“请进来”则是指学校直接从各类法律实务部门聘请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实务工作者到学校来做兼职教师或实训辅导员,担当实训课程的教学和指导任务。如此,既可以解决“双师型”师资的问题,又促进了学校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交流,还可以提高学校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实务部门人员的理论水平,可谓一举三得。
(二)实训设施和实习基地
法律实训课程除了常规教学设施之外,还需要根据课程的实训内容建设相关的仿真馆舍、配置仿真道具等。如涉诉类实训需要有模拟法庭及其配套设备;刑事侦查类实训需要有案件现场仿真馆、法医实验等;商事法律实训需要有多功能模拟办公室等。此外,为了提高实训教学质量,更真实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学校还应与相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公检法司等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将这些实务部门和单位作为长期的实习实训基地,并根据课程类别、实训项目和教学计划定期布置学生到实习基地观摩、学习、参与相关实务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得到真实的技能训练,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实训单位专业人手。实践中,有些单位还会向实习学员支付适当的报酬。
(三)实训教材具备可操作性
法律实训课程的教材应突出实践性和操作性特征。目前真正具备可操作性的教材并不多见。有很多教材在名称上虽然都冠以“实训”或“实务”的字样,但其内容却不具有可操作性,堪称精品的实训教材几乎没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各高职高专院校应尽快组织人员编写高质量的实训教材。教材的编写一定要突出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以实训操作内容为主,适当补充必要的实务常识;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内容不宜编入实训教材,避免与先前的理论课程的重复。所选教学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并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必要时可以对案件进行技术处理以符合岗位技能实训的需要。教材的编写人员应是具备实务工作经历,且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实务型教师以及实务部门工作的专家,确保教材的体例和内容符合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模式。
实训课程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类实践课,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也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实践和顶岗实习。它本身是一门独立的课程,有着自己独立的教学大纲和课程目标,实践、实习并不是课程的一个阶段,而是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实践证明,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特征充分迎合了学生参与意识强、可塑性强、表现意识强的年龄特点,这种实训模式为广大青年学生所乐于接受,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
[关键词]课程理念实训模式教学条件
[作者简介]冯军(1972- ),男,河北邯郸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王静(1980- ),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河北石家庄05008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1)17-0167-02
教育部早在2004年《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就曾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目标,加强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2006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又一次明确指出高等职业院校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千百万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再一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并指出职业教育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法律类高等职业院校担负着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专门人才的重任,而法律实训类课程“以作为学”“学以致用”的教学方式,正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提高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研究和探索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改革对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长期从事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实践中,笔者积极尝试摆脱传统教学模式束缚的方式方法,并愿就此与同仁商榷,以期共同提高。
一、法律实训课程的设计理念
法律实训课程是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素质与实际岗位技能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它与传统的法学理论课程在性质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以“民事诉讼法”课程与“民事诉讼实训”课程为例,前者侧重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学习,属于传统教育科目;而后者注重诉讼工作任务的操作和诉讼技能的训练,属于素质教育科目。法律实训课程以理论课为基础,理论课程则通过实训课程将知识转化为素质和技能。理论课程一般以教师讲授为主要教学手段,而实训课程则应以学生操作为主。与传统的理论课程相比,实训课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实践性,如“民事诉讼实训”课程至少涉及民事实体法、民事程序法和司法文书写作等课程的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法律实训类课程在教学上以实案情景材料为主要内容,模拟操作、见习、实习等环节会贯穿始终,其目的就在于将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知识转化为职业素质和岗位技能,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实际工作。
法律实训课程的定位是专业技能课和实践课,“把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是法律实训课程的总体设计理念。根据法律实训课程的定位和设计理念,此类课程应当在高年级开设,因为职业技能实训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过程应真正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思想,实训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布置了实训任务之后,应由学生自己独立完成实务操作,教师只是在关键时刻给予适当引导。其目的在于通过大量课堂案例的模拟操作和部分实际案件的介入,来培养学生的实际岗位技能,使学生们能将所学的法律知识正确、熟练地应用到实践中去,毕业后无需见习或实习即可独立操作相关法律实务。当然,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者和依法治国的践行者。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模式与方法
(一)任务驱动与项目引导
法律实训课程应以当前经济社会中相关法律工作实践为基础,根据目前各法律部门的体系和结构特点,结合各类经济主体的经营实践,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实践,结合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实践来确立课程目标、设计总体教学任务。在总体教学任务之下又可根据课程结构设置各项具体任务,以此来驱动实训教学按步骤、分阶段、由浅入深地进行,最终完成总体教学任务,实现课程目标,达到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专业人才的目的。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根据课程目标按照教学计划将教学任务分解为若干个实训项目,将实训项目作为授课的基本单元。以“民事诉讼实训”课程为例,可以设置“原告起诉”“法院立案”“被告应诉”“开庭审理”等若干个实训项目。每一个实训项目都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同时又与其他项目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整个实训课程的“教、学、做、用”都以课程的具体项目为导向,从教学环境、教学设施的软、硬件建设,到师资队伍的培养;从教学材料的搜集到教材的编写;从课堂训练到基地实习等,都应在实训项目的引导下逐步展开、逐项完成。
(二)案例导入与实训操作
每个教学项目的开始,都向学生展示、讲解一个案例。为了避免案情空洞、脱离实践的缺陷,每个案例都应来源于办案实践,并根据教学需要进行适当修改。此种实案导入的方式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和参与欲望,旨在培养学生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临场感受和岗位技能。在使学生充分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案例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即实训任务。实训任务的设计应紧紧围绕当前项目的教学目标和实践中的工作需要来进行。实训操作是指教师根据当前项目的教学目标和实训任务将学生按角色分为若干个实训小组,根据各组在案件中的角色分配相应的具体工作并指导其进行实践操作。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应让各小组同学根据具体实训任务,自行搜集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行政规章等,自行查询办案规程,并结合实训案例展开实务操作。教师只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提示或引导。
实践证明,这种分角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实训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习热情,也最能锻炼和培养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实训操作是法律实训课程教学的核心环节,是学生把知识转化为技能的关键环节。本阶段的教学不必拘泥于传统的课堂教学管理模式,应根据实训教学的需要,将学生分批次地带出,观摩、参与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以及法院、司法局等单位的法律事务,并要定期汇报工作进程和实训结果。除了传统的课堂提问、作业批改之外,实训课程更多的是通过模拟演练、实际操作、基地实习等方式,在实训教学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检查、评议和考核,最终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操作各类法律事务的教学目标。
(三)模拟训练与实案参与
与实训课程的教学模式相适应,在教学方法上也应围绕着“提高职业素质、培养岗位技能”来不断改进和创新,其中模拟训练和实案参与是实训课程中最见效果的教学方法。模拟训练分为专项训练和综合训练。
专项训练是教学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方法之一。该方法是根据教学内容将一个实训项目分为若干个专项训练科目加以操作。例如,在“公司法律业务实训”课程中,将“公司设立”这一实训项目分解为“确定公司名称、选择办公地址”“筹集注册资金、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公司账户”等若干个专项训练科目,并指导学生逐项训练、逐项操作,按步骤、分阶段地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
综合训练是专项训练的反向教学,是将相互关联的各专项训练科目有机物合为一个综合训练科目,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操作一个完整实训项目的能力。仍然以“公司设立”项目为例,在指导学生完成了“确定公司名称、选择办公地址”“筹集注册资金、办理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公司账户”等这些专项训练科目后,应组织学生完整地操作一个“公司设立”案例的全部工作,这既是对各专项训练科目的巩固练习,又是对“公司设立”这一实训项目的综合实训。实案参与要求教师与实习单位相结合,在任课教师与实习单位辅导员的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观摩并参与相关法律实务工作,以此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对接与磨合,从中获取感性认知,从而提高学生的职业岗位技能。此外,还应结合学生的假期实习和毕业实习,布置一些综合性的工作任务,以“工学结合”的培养方式训练学生的实践作业能力。
三、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条件
(一)“双师型”的师资
具备“双师型”的师资是开设实训课程的前提。与传统理论课程不同,实训课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必然要求任课教师具备“双师”资格。这里的“双师”资格并不仅仅指“双师”资格证书,有很多教师具有“双师”资格证,但从未参加过实务工作,此类教师不具备担任实训课程的能力。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之间、法律知识讲授与岗位技能操作之间会相差很远甚至会截然不同。因此,实训课程必须由真正的“双师型”教师来担任教学和实训指导任务。此类“双师型”教师应有长期从事实务工作的经历和经验,最好是正在从事相关法律工作的专兼职人员。解决“双师型”教师的途径有两个,即“走出去”和“请进来”。“走出去”是鼓励和指派现有师资到相关实务部门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从而积累实践经验。如鼓励法学教师做兼职律师、公司法律顾问、人民陪审员、仲裁员、司法调解员、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等;“请进来”则是指学校直接从各类法律实务部门聘请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实务工作者到学校来做兼职教师或实训辅导员,担当实训课程的教学和指导任务。如此,既可以解决“双师型”师资的问题,又促进了学校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交流,还可以提高学校教师的实践能力和实务部门人员的理论水平,可谓一举三得。
(二)实训设施和实习基地
法律实训课程除了常规教学设施之外,还需要根据课程的实训内容建设相关的仿真馆舍、配置仿真道具等。如涉诉类实训需要有模拟法庭及其配套设备;刑事侦查类实训需要有案件现场仿真馆、法医实验等;商事法律实训需要有多功能模拟办公室等。此外,为了提高实训教学质量,更真实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学校还应与相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公检法司等机关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将这些实务部门和单位作为长期的实习实训基地,并根据课程类别、实训项目和教学计划定期布置学生到实习基地观摩、学习、参与相关实务工作。这样一方面可以让学生得到真实的技能训练,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实训单位专业人手。实践中,有些单位还会向实习学员支付适当的报酬。
(三)实训教材具备可操作性
法律实训课程的教材应突出实践性和操作性特征。目前真正具备可操作性的教材并不多见。有很多教材在名称上虽然都冠以“实训”或“实务”的字样,但其内容却不具有可操作性,堪称精品的实训教材几乎没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各高职高专院校应尽快组织人员编写高质量的实训教材。教材的编写一定要突出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以实训操作内容为主,适当补充必要的实务常识;相关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内容不宜编入实训教材,避免与先前的理论课程的重复。所选教学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并以实际案例为基础,必要时可以对案件进行技术处理以符合岗位技能实训的需要。教材的编写人员应是具备实务工作经历,且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实务型教师以及实务部门工作的专家,确保教材的体例和内容符合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模式。
实训课程是近几年兴起的一类实践课,它既不同于传统的理论课教学,也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实践和顶岗实习。它本身是一门独立的课程,有着自己独立的教学大纲和课程目标,实践、实习并不是课程的一个阶段,而是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的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实践证明,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和操作性特征充分迎合了学生参与意识强、可塑性强、表现意识强的年龄特点,这种实训模式为广大青年学生所乐于接受,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实务操作技能和法律职业素质。